開皇之治
開皇之治
吏制改革
1、中央:三省六部制
隋文帝代周之後,廢除了北周的六官,綜合漢魏官制,在中央設:
- 三師:
- 三公:
- 五省:
三師、三公,品位崇尊,卻並不主事,三省中的內史、門下、尚書及六部,處理全國軍政大事,這就是三省六部制。
三省的長官:內史省之內史令二人,門下省之納言二人,尚書省之尚書令一人、左、右僕射各一人,均執宰相之職。內史省起草詔令,為決策機構,門下省職掌封駁,為審議機構,尚書省是行政機關,「事無不總」,重在執行,下轄六部處理日常政務。
六部長官為尚書。
2、地方:州縣制
在地方吏治上,隋文帝撤銷了郡一級建制,改州、郡、縣三級制為州、縣兩級制,並合併了一些州縣,裁減冗員,消除了過去權力層疊、機構過多的弊端,改善了吏治,節省了開支。
地方官員的任命也作了改革:九品以上的地方官員均由吏部任免,每年進行考核。州縣佐吏三年必須更換,不得連任,不許用當地人,必須用外地人,從而防止了地方豪強地主壟斷政權,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3、實行科舉制度
隋文帝即位後,廢除了以前選官用的九品中正制,選官不問門第。規定各州每年向中央選送三人,參加秀才、明經等科的考試,合格者錄用為官。隋煬帝時,又創立了進士等科。這是科舉制度的開始。「科舉」即分科舉士之意。
科舉制度順應了歷代庶族地主在政治上得到應有的地位的要求,緩和了他們和朝延的矛盾,使他們忠心擁戴中央,有利於選拔人才,增強政治效率,對封建專制中央集權的鞏固起了積極的作用。
改革府兵制度
開皇十年(590年),隋文帝對原西魏、北周的兵制——府兵制做了重大改革。府兵是當時的職業軍人,兵士都由軍府統領,並不列入各州縣戶籍,其家屬也隨營居住,居不定所。改革後,軍人除仍保留原有軍籍、隸屬軍府外,同時與其家屬一起編入各州民戶,可以按均田令分得土地,平時從事生產;並按規定輪番到京城宿衛,或執行其它任務。
編制《開皇律》
北周時的律法有時鬆,有時嚴,不好掌握,導致刑罰混亂。隋文帝即位後,於開皇元年(581年)命高熲等人在北齊北周舊律的基礎上更定法律,在開皇三年(583年)又讓蘇威等人加以修訂。這就是《開皇律》。《開皇律》分十二卷,500條,刑罰分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種二十等。廢除了鞭刑、梟首、裂刑等酷刑,簡化了律文,是唐代及其以後各代法典的基礎。
實行均田制
人人皆有田地耕種,男丁100畝,女子40畝。其中男子會獲得20畝永業田和80畝露田。死後要歸還八成的土地,兩成留給家人。
與唐初人口比較
隋文帝楊堅提倡節儉,節省政府內不少開支、廢除了不必要的雜稅並設置穀倉儲存食糧。
隋文帝開皇元年(581年)戶口三百五十九萬九千戶,到隋煬帝大業五年(609年),有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有口四千六百零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六。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年),當時隋王朝已滅亡20年,監察御史馬周對唐太宗說:「隋家儲洛口,而李密因之;西京府庫,亦為國家之用,至今未盡。」唐高祖武德五年(622年)戶口二百一十九萬,唐太宗貞觀十三年(639年)有戶三百零四萬,到唐高宗永徽三年(652年),戶口才有三百八十萬,還不到隋朝極盛時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見的隋朝的富庶與強盛。
值得注意的是,歷史上所有改朝換代的人口降率(一般在70%左右)及隨後的增長率都相當不準確。
《劍橋中國隋唐史》指出唐初隋朝的國庫和倉儲本來幾乎空無所有,後來由於唐高祖喜歡大賞他的支持者而弄得更加空虛。[1]唐高祖入西京長安後,要賞賜義師,府庫一點都拿不出東西,遂按照劉世龍的建議靠砍伐長安城中六坊和苑中的樹木為柴,用來換取幾十萬匹布帛才足夠。[2]而唐初也規定糧食儲存年份必須「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3]
注釋
- ^ 崔瑞德,劍橋中國隋唐史(589-906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ISBN 9787500405610。
- ^ 淵傾府庫以賜勛人,國用不足,右光祿大夫劉世龍獻策,以為「今義師數萬,並在京師,樵蘇貴而布帛賤;請伐六街及苑中樹為樵,以易布帛,可得數十萬匹。」淵從之。《資治通鑑·卷184》
- ^ 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新唐書·卷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