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1963年國際限核條約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英語:Partial Test Ban Treaty, PTBT),全稱《禁止在大氣層太空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英語:Treaty Banning Nuclear Weapon Tests in the Atmosphere, in Outer Space and Under Water),是一個限制核武器試驗的國際條約

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禁止在大氣層太空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簽署並批准與僅簽署條約及未簽署的國家
參加部分禁試條約
類型軍備控制
簽署日1963年8月5日
簽署地點 蘇聯莫斯科
生效日1963年10月10日
生效條件蘇聯英國美國批准
締約方126個,10個國家簽署未批准
保存處美國聯邦政府蘇聯政府英國政府
保管方 美國
 英國
 蘇聯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
1963年甘迺迪簽署條約

該條約禁止了除在地下外的一切核武器試驗。其目標是減緩冷戰期間的軍備競賽,和防止核武器試驗造成地球大氣中過量的放射性塵埃。 1963年8月5日蘇聯英國美國莫斯科簽署該條約,同年10月10日生效。北約成員法國和蘇聯的前盟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簽署該協議。

紐西蘭[1]奧地利[2]測得的同期大氣中碳14濃度,分別代表南北半球的水平。1963年前,大氣層的核試驗導致北半球碳14濃度幾乎加倍[3]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簽署之後,碳14明顯下降。南半球數據變化落後是因為核試驗多在北半球進行,需要一定時間才能飄移到南半球大氣中。

參與國家

已正式通過條約的國家(或政府):113個——阿富汗安地卡阿根廷亞美尼亞澳大利亞奧地利巴哈馬孟加拉國比利時貝南不丹玻利維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波札那巴西保加利亞緬甸加拿大中非共和國查德中華民國哥倫比亞剛果民主共和國哥斯大黎加象牙海岸克羅埃西亞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埃及薩爾瓦多斐濟芬蘭加彭甘比亞德國加納希臘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匈牙利冰島印度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愛爾蘭共和國以色列義大利牙買加日本約旦肯亞韓國科威特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來西亞馬爾他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墨西哥摩洛哥尼泊爾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尼日奈及利亞挪威巴拿馬巴布亞紐幾內亞秘魯菲律賓波蘭羅馬尼亞盧安達薩摩亞聖馬利諾塞內加爾塞爾維亞與蒙特內哥羅塞席爾獅子山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蘇聯西班牙斯里蘭卡蘇丹蘇利南史瓦濟蘭瑞典瑞士敘利亞泰國多哥東加千里達及托巴哥突尼西亞土耳其烏干達英國美國委內瑞拉尚比亞

已簽署條約,但國內還未正式通過批准的國家:17個——阿爾及利亞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智利衣索比亞海地利比亞馬里巴基斯坦巴拉圭葡萄牙索馬利亞坦尚尼亞烏拉圭越南葉門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當時還未得到廣泛認可的國際地位,聯合國與絕大多數的國際條約中代表中國的席位都由台北中華民國政府出席。

中華民國政府於1963年8月23日正式簽署《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翌年5月18日完成批准並交存聯合國秘書處[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在1963年7月31日發表了《中國政府主張全面、徹底、乾淨、堅決地禁止和銷毀核武器、倡議召開世界各國政府首腦會議的聲明》,宣稱英美蘇的真正目的是達到核壟斷。1964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第一顆原子彈試驗。

參見

參考資料

  1. ^ United Nations Office for Disarmament Affairs. Historical Information / Partial Test Ban Treaty (PDF). [2023-08-1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4-19) (英語).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