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是中國為了改變國有自然資源無償使用的弊端,運用稅收槓桿促進國有資源合理開採,節約使用,有效配置,併合理調節級差收入,徵收的一種稅。1984年9月國務院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同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布了《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與其配套實施。
主要內容
- 在中國境內從事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資源開發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均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資源稅。
- 考慮到當時由於礦產品價格等因素造成很多採掘企業微利和虧損等原因,加之資源稅徵收經驗不足等因素,對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暫緩徵收。直到1992年才對金屬礦產品中比較有代表性的礦種鐵礦石開徵了資源稅。
- 採用超額累進稅率徵收的辦法,應稅產品銷售利潤率越高,稅率越高。1986年下半年改收為從量定額徵收。
- 資源稅的納稅地點規定在核算盈虧的企業所在地。礦務局內部以礦、場核算盈虧的,在礦場所在地納稅;礦務局統一核算盈虧的,在礦務局所在地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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