沖繩返還協定

美国与日本军事协定

沖繩返還協定(日語:沖縄返還協定おきなわへんかんきょうてい,英語: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是日本美國簽署的協定。1971年(昭和46年)6月17日簽署、1972年(昭和47年)5月15日正式生效[1],美國放棄從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獲得的所有權利,並將該條所涉及日本領土及其領水的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返還日本,沖繩縣重新成立,實現舊金山和約以來的本土復歸[2]

沖繩返還協定
沖繩返還協定
(英文)1971 Okinawa Reversion Agreement
(日語)琉球諸島及び大東諸島に関する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協定
類型軍事協定
簽署日1971年6月17日
簽署地點 日本東京都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
生效日1972年5月15日
簽署者
締約方日本美國
語言日語、英語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沖繩返還協定

背景

在1951年9月8日簽訂的舊金山和約第三條里,日本表示將會同意美國向聯合國提出的將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等北緯29°以南日本領土提交聯合國託管制度的任何提議,並在美國提出此等提議前,由美國取得以上地區的所有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

概要

1969年11月21日,基於日本內閣總理大臣佐藤榮作美國總統理查·尼克森在美國首都華盛頓高峰會後發表的共同聲明,兩國政府交涉關於將美國在戰後占領的琉球大東群島等日本領土返還日本的具體協議。共同聲明發表18個月後,兩國最終於1971年6月就歸還的具體事宜簽署本協定[3]

條約簽署之際,議事錄達成一致[4],在同意議事錄以經緯度確認返還對象的地理範圍,包含釣魚台列嶼(日方稱尖閣諸島)在內[5]

腳註

  1. ^ 1972年(昭和47年)3月21日外務省告示第52號
  2. ^ 沖縄返還協定. [2019-11-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1-07). 
  3. ^ 1972年(昭和47年)1月19日『官報』資料版「第67國會で成立・承認された法律と條約の解説」
  4. ^ 1972年(昭和47年)3月21日外務省告示第53號
  5. ^ 1972年(昭和47年)5月10日『官報』資料版「沖縄復帰までの歩み 多年にわたる國民の願い実現」中「沖縄返還協定のおもな內容」

關連項目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