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援助公約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援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 Nuclear Accident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是1986年國際原子能機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奧地利維也納,於1987年2月26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 。[2][3]

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援助公約
簽署日1986年9月26日
簽署地點 奧地利維也納
生效日1987年2月26日
簽署者68
締約方122(截至2020年9月21日)[1]
保存處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背景

各締約國意識到若干國家正在進行核活動;注意到已經採取並正在採取全面措施確保核活動的高度安全,旨在方式發生核事故和如果發生則儘量減少其後果;希望進一步加強安全發展利用核能方面的國際合作;深信需要建立一個將有利於在發生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時迅速提供援助以儘量減少其後果的國際體制。為此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對援助的提供、對援助的指導和管理、主管當局和聯絡點、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職責等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

  1. ^ Convention on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 Nuclear Accident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PDF). IAEA. [2020-12-2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3-09) (英語). 
  2. ^ Convention on Assistance in the Case of a Nuclear Accident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IAEA. [2020-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30) (英語). 
  3. ^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0-12-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4. ^ 4.0 4.1 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援助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20-12-28]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