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琛
生平
李宜琛生於1910年農曆二月初二。早年他就讀於採用四二制的北京師範大學附屬中學,四二制即前四年為初中階段的基礎學習,後二年是為上大學作準備的分科學習。16歲時,李宜琛尚未念後二年的情況下便考入了國立北平大學。起初他有志於文學創作,後來受父親影響而改學法律。1930年,李宜琛從該校畢業獲學士學位。[1]
1931年,他留學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部大學院,師從該校法學部教研室教授、法學博士中村萬吉。1934年歸國後,他任國立北平大學法商學院教授,主講民法、商法、外國法制史等課,併兼任河北法商學院教授。1937年,他隨國立北平大學遷往西安,後隨著該校的建制變化而先後任教於國立西安臨時大學法商學院、國立西北聯合大學法商學院、國立西北大學法商學院。後來他還兼任教育部抗戰教育委員會專任委員。1942年,他離開該大學,從該大學所在的陝南城固到了重慶。1943年,他正式調入重慶,任教育部所屬國立編譯館社會組主任,併兼任復旦大學教授。[2][1]
抗日戰爭勝利後,1945年他回到北平,任律師,同時兼任朝陽大學教授,講授民法物權,併兼任天津法商學院教授,在這兩所學校兼任直至1949年。任律師期間,他接辦了許多著名案件。1947年,他在金壁輝案中,受國民政府指派任辯護律師,同其他辯護律師丁作韶、李朋三等共同為金壁輝辯護。他還曾在張潔清的伯父案、馬連良案、李萬春案等漢奸案件充任辯護律師。此外,他還當選為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北平市參議會參議員。他還是北平的航空公司的法律顧問。[2][1]
1949年北平和平解放後,他認為自己所在的北平市參議會屬於起義單位,故自己屬於起義人員,根據政策可以來去自由,所以他沒有去台灣。但到1949年4月,人民政府懷疑他是陳立夫留下的潛伏人員。中國人民解放軍北平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遂將其以歷史反革命的罪名逮捕,後送交北京市公安局所屬清河農場管訓,其理由為:(一)曾任偽國大代表,(二)曾任金壁輝案的辯護律師。在接受管訓期間,他在農場文教大隊負責編寫教育犯人的文藝作品,並且在農場公安幹部的職工業餘學校內擔任語文教師。因表現較好,1954年他被提前結束管訓,1956年恢復政治權利,後來他回到北京。[1]
在李宜琛剛剛接受管訓時,朝陽大學曾給他發函,希望他到朝陽大學工作,但他因受管訓而無法回函。待恢復自由後,朝陽大學已經在中國高等院校院系調整中消失。他因而失去了任教的機會。作為一名無固定職業者,李宜琛為了獲得生活來源,自1956年至1966年,主要從事翻譯工作,並給全國政協撰寫文史資料。在此期間,他曾翻譯過日本法學家撰寫的《中國法制史》,但受外部環境影響而未能出版,譯稿交給法律出版社後下落不明。[1]
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他因前述歷史問題而被遣送回原籍福建省水吉鎮,交由本家親屬看管。其間,他曾回到北京探望妻兒,但未能返回北京定居。[1]
著作
- 李宜琛,民法要論總則,北平:著者書店,1932年9月
- 李宜琛,現行物權法論,北平:好望書店,1933年9月
- 李宜琛、民國民法に於ける典權の研究、『早稻田法學第拾四巻』 早稻田大學法學會、昭和十年二月十五日(1935)行
- 李宜琛,婚姻法與婚姻問題,重慶:正中書局,1944年5月
- 李宜琛,民法總則(部定大學用書),重慶:國立編譯館,1943年12月
- 李宜琛,現行親屬法論(部定大學用書),重慶:商務印書館,1944年2月
- 李宜琛,現行繼承法論(部定大學用書),重慶:商務印書館,1944年9月
- 李宜琛,日爾曼法概說,重慶:商務印書館,194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