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國 (1848年—1849年)

德意志國(德語:Deutsches Reich)是1848年至1849年間短暫存在的一個準國家

德意志國
Deutsches Reich德語
1848年—1849年
1849年的德意志邦聯,黃色顯示加入德意志帝國的州,橙色顯示革命者的統治區。德意志帝國之外的地區:藍色為普魯士,黃綠色為奧地利,青綠色為巴伐利亞,紫色為英領漢諾威王國
1849年的德意志邦聯,黃色顯示加入德意志帝國的州,橙色顯示革命者的統治區。德意志帝國之外的地區:藍色為普魯士,黃綠色為奧地利,青綠色為巴伐利亞,紫色為英領漢諾威王國
地位準國家
首都法蘭克福
政府世襲君主立憲制
德意志人的皇帝 
• 1849年
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威廉四世[1]
帝國攝政 
• 1849年
奧地利的約翰
立法機構法蘭克福國民議會 [2]
歷史時期1848年革命
1848年
3月28日
• 法蘭克福國民議會解散
1849年5月31日
• 德意志邦聯恢復
1850年
貨幣帝國塔勒
前身
繼承
德意志邦聯
德意志邦聯

該國由三月革命後的法蘭克福議會創建。 1851年夏,德意志邦聯完全重組後,帝國正式宣告終結。但早在1849年12月,德國臨時中央政府被聯邦中央委員會取代,事實上已代表了帝國的滅亡。

有幾個外國承認了臨時中央政府並派遣了大使,它們分別是美國、瑞典、荷蘭、比利時、瑞士、撒丁尼亞王國西西里王國希臘[3]法蘭西第二共和國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派遣了特使,以與臨時中央政府保持聯繫。

德意志帝國的第一個憲政法令是1848年6月28日發布的《關於為德國引入臨時中央權力的帝國法令》。根據該命令,法蘭克福議會設立了帝國攝政王(德語:Reichsverweser)和帝國大臣。第二個憲法令,即1849年3月28日的《法蘭克福憲法》,被德國的28個邦接受,但較大的邦如普魯士則拒不接受。後者與其他邦國一起,迫使了法蘭克福議會的解散。

雖然僅僅維持了一年,德意志帝國的許多政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在隨後的幾十年中,法蘭克福憲法在其他國家被用作範例,選舉法在1867年幾乎逐字地用於北德意志邦聯的議會選舉。法蘭克福議會創建的帝國艦隊(德語:Reichsflotte)一直存續到1852年。帝國法頒布了一項有關匯票的法令《德國通用匯票》(德語:Allgemeine Deutsche Wechselordnungen)幾乎適用於整個德國。

參考資料

  1. ^ 1849年3月28日法蘭克福國民議會推選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威廉四世為「德意志人的皇帝」,但同年4月28日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威廉四世拒絕接受這一君主頭銜。
  2. ^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Vol. 2 p. 1078.
  3. ^ Ernst Rudolf Huber: 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 seit 1789. Band II: Der Kampf um Einheit und Freiheit 1830 bis 1850. 3rd edition, Kohlhammer Verlag, Stuttgart [et. al.] 1988, p. 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