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勤(1892年—1950年)原名夏惟勤,字敬民,一字競民江蘇泰州人。中華民國法學家、司法官員[1]

出席制憲國民大會的夏勤

生平

夏勤未滿周歲時,父親逝世,自幼由長兄夏惟默撫養長大。16歲時,夏勤考入北京國立京師法政大學堂。在校期間,受到該學堂總教習江庸、教習汪有齡大理院院長余棨昌的賞識。20歲時,夏勤赴日本中央大學留學,畢業後在東京帝國大學刑事法學研究室研究刑法。1917年歸國後,任京師地方檢察廳檢察官。此後,夏勤歷任京師高等審判廳庭長、大理院推事、總檢察廳檢察官、首席檢察官[1]

1927年8月,夏勤任國民政府法制局編審,1928年任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長、法官懲戒委員會委員。1932年後,任司法院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1]

抗日戰爭爆發後,夏勤隨國民政府來到重慶,1938年轉任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1941年起,任司法官考試典試委員。1945年2月,任最高法院院長兼刑事庭庭長。他還曾先後兼任北京大學國立中央大學中央政治大學、陸軍將官訓練班、司法院法官訓練所等單位的教授,並任高等考試典試委員,曾任高等考試法官、考試典試委員會委員長。1948年,夏勤當選為行憲國民大會代表,同年7月被免去最高法院院長職務。1949年3月,李宗仁任代總統時,夏勤成為司法院七位大法官之一[1]

第二次國共內戰末期,夏勤赴香港。1950年,夏勤因患糖尿病在香港逝世[1]

著作

  • 《法學通論》
  • 《刑法總論》
  • 《刑法各論》
  • 《刑法分則》
  • 《刑法政策學》
  • 《指紋學》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要論》
  • 《刑事訴訟法實用》
  • 《刑事訴訟法釋義》
  • 《指信法》

參考文獻

   中國國民政府
前任:
李茇
最高法院院長
1945年2月3日—1948年7月13日
繼任:
謝瀛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