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省會列表

中華民國統治大陸時期共劃定50個國家一級行政區,其中包括35個、1個特別行政區、2個地方、12個中央政府直轄市。當時所稱之省會包括省政府所在地、蒙藏首邑、特別行政區行政中心等。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民國原在中國大陸的國家一級行政區及省會,一小部分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變更。

國共戰爭國民黨敗退後,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的省,僅剩臺灣省全部及福建省金門馬祖地區。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

大陸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編號 行政區 簡稱 省會或首府 地區
01 江蘇省 鎮江 華中 20 甘肅省 蘭州 華北
02 浙江省 杭州 華中 21 寧夏省 銀川 塞北
03 安徽省 合肥 華中 22 青海省 西寧 西部
04 江西省 南昌 華中 23 綏遠省 歸綏(今呼和浩特 塞北
05 湖北省 武昌(今武漢 華中 24 察哈爾省 張垣(今張家口 塞北
06 湖南省 長沙 華中 25 熱河省 承德 塞北
07 四川省 或蜀 成都 華中 26 遼寧省 或奉 瀋陽 東北
08 西康省 康定 西部 27 安東省 通化 東北
09 福建省 福州市 華南 28 遼北省 遼源 東北
10 臺灣省 臺北市 華南 29 吉林省 吉林 東北
11 廣東省 廣州 華南 30 松江省 牡丹江 東北
12 廣西省 桂林 華南 31 合江省 佳木斯 東北
13 雲南省 昆明 華南 32 黑龍江省 北安 東北
14 貴州省 貴陽 華南 33 嫩江省 齊齊哈爾 東北
15 河北省 清苑(今保定 華北 34 興安省 海拉爾(今呼倫貝爾 東北
16 山東省 濟南 華北 35 新疆省 迪化(今烏魯木齊 西部
17 河南省 開封 華北 36 海南特別行政區 海口 華南
18 山西省 太原 華北 37 西藏地方 拉薩 西部
19 陝西省 或秦 西安 華北 38 蒙古地方 庫倫(今烏蘭巴托 塞北

自由地區

省名 簡稱 首長 行政機關 諮詢機關 人口數
(2024年9月)
面積(km²) 行政區劃 省會治所
臺灣省 臺灣省政府主席 臺灣省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 6,922,520 25,110.0037 113 南投縣
福建省 福建省政府主席 福建省政府 (無) 157,749 180.4560 2 金門縣

參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