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贤(1886年—1951年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府新会县中华民国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的政治人物和司法官。

李思贤
 汪精卫国民政府厦门特别市市长
任期
1943年3月30日-1945年8月16日
厦门治安维持会会长
任期
1939年3月-7月1日
前任洪月楷(代理会长)
继任无(改为厦门市)
厦门市市长
任期
1939年7月1日-1943年3月30日
前任无 (职位设立)
继任自己(改隶汪精卫国民政府
个人资料
出生1886年
 大清广东省广州府新会县
逝世1951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
死因处决
母校福建省公立专门学校专门科

事迹

李思贤毕业于福建省公立专门学校专门科。历任霞浦县知事[来源请求]、福建省司法官。1917年,在厦门从事律师工作。1931年,出任福建律师会长兼中华律师协会理事。

1938年1月、李思贤出任厦门治安维持会司法处主任审判官。3月,任厦门治安维持会会长兼高等法院院长。7月,直属日本海军厦门市政府成立[1],李思贤出任市长。他还担任高等法院院长和特别市警察厅厅长,负责厦门的所有政治、司法和警察事务。

1943年3月,厦门市转由汪精卫国民政府直辖,并升格为厦门特别市,李思贤继续担任市长,直至1945年8月汪精卫政权崩溃后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1951年1月19日,厦门市人民法院在“公审大会”上以汉奸为由将李思贤处决。

注释

  1. ^ ‘最新支那要人伝’は、この时点で特别市政府が成立したとしている。しかし本记事では、特别市政府升格につき、刘寿林ほか编‘民国职官年表’の记述に従う。

参考文献

   南京国民政府(汪精卫政权
前任:
(创设)
厦门特别市市长
1943年3月 - 1945年8月
继任: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