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的方法
中国古代的死刑
执行方式
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 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 自缢(刑具:白绫)(自挂东南枝)
- 自鸩(刑具:毒酒)
- 自刎(刑具:利剑)
- 切腹(刑具:利剑)
执行范围
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但在历史上,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有名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株连等称呼。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
参考文献
- ^ 《尚书·盘庚中》:“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