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治
唐明治,CMG,KC,SC(英语:Michael David Thomas;1933年9月8日—),英国前执业大律师,曾自1983年至1988年在香港担任律政司,其妻邓莲如女男爵曾在港担任行政与立法两局首席非官守议员。
唐明治 Michael Thomas CMG KC SC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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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第21任律政司 | |
任期 1983年6月—1988年5月 | |
前任 | 祈理士 |
继任 | 马富善 |
个人资料 | |
出生 | 1933年9月8日 |
配偶 | 珍·莉娜·玛利 (1958年结婚—1978年结束) 嘉贝丽·布莱克摩尔 (1981年结婚—1988年结束) 邓莲如(1988年结婚) |
母校 | 奇格韦尔公学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中殿律师学院 |
职业 | 御用大律师、律政司 |
生平
早年生涯
唐明治在1933年9月8日出生,父亲名叫卡迪根·唐明治(Cardigan Thomas),而母亲则名凯思林(Kathleen)。唐明治早年入读位于雅息士郡的奇格韦尔公学(Chigwell School),毕业后进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并在1954年取得荣誉法学士学位。一年后,他在1955年于英国中殿律师学院(Middle Temple)考取得大律师资格,但并未开展其执业生涯,后来在1981年,他又成为中院的资深会员(bencher)。
执业生涯
自1955年至1957年,唐明治曾应募于皇家志愿后备海军,并在当中取得海军中尉(Sub-Lieutenant)军阶。在1958年,唐明治正式执业,专精于商业法和海事法,至今曾于英格兰、香港、新加坡、纽约和里斯本等地代表出庭,当中在1973年,他取得了御用大律师头衔,后于1983年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1988年开始在港执业。
除了私人执业外,他曾经自1966年至1973年担任国防部长(皇家海军)与及财政部在海军事务上的初级法律顾问。在1970年,当时英国通过了《1970年商船法案》,唐明治遂在新成立的失事船只委员会中供职,为英国和利比里亚两国就失事船只进行调查。后来在1974年至1983年,他成为了劳埃保险社的海上抢险仲裁人,及后更成为了上百所公司的仲裁人,并曾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伦敦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等地出庭。另外,在1971年至1983年间,唐明治也是奇格韦尔公学之校董。
在1983年,唐明治获委任到香港担任律政司一职,并同时出任行政局与立法局的当然官守议员,以及法律改革委员会主席。他任内曾于1984年中、英前途谈判末期参与草签《中英联合声明》,并就细节进行磋商。事后因功在1985年获颁CMG勋衔。到1988年,随着《基本法》初稿已经完成,唐明治亦卸任律政司。惟唐明治卸任后违反惯例,继续留港执业,曾引起了轩然大波,当年大律师公会亦曾经因此开会商议。至1996年初,唐明治与妻子一同迁居英国,不过唐明治在港的业务仍然十分活跃。他除了是英国雅息士律师行(Essex Court Chambers)的成员外,亦是天博大律师事务所(Temple Chambers)成员。
唐明治除了于2006年8月在立法会议员梁国雄就《议事规则》违反《基本法》提出司法复核一事中,答应代表特区政府答辩外[1];亦曾经在2003年的时候在就女富商龚如心与家翁争产案中,代表龚如心一方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事后终审法院在2005年判龚如心胜诉 [2]。
唐明治于2013年代表律政司向法庭申请于许仕仁涉贪案中让一名英国大律师以专案认许形式担任检控官后正式退休,结束55年法律生涯。[3]
家庭
唐明治共有3段婚姻。他先在1958年和珍·莉娜·玛利(Jane Lena Mary)结婚,但两人最后在1978年离婚。在这段婚姻中,他们俩共育有2名儿子和2名女儿。在1981年,唐明治又与嘉贝丽·布莱克摩尔(Mrs Gabrielle Blackmore)结婚,可是却再次在1988年离异,而两人并无任何子女。
在1988年,唐明治第3次结婚,这次是时任行政局首席非官守议员邓莲如。两人在1996年初迁居英国,但唐明治仍主要在香港发展。同样,唐明治和邓莲如两人并无子女。
荣誉
请参见
参与著作
- The Merchant Shipping Act, 6th edn (1963年)
- The Merchant Shipping Act, 7th edn (1974年)
参考资料
- Who's Who,A & C Black,2006年。
- Michael Thomas CMG QC,Essex Court Chambers,2007年。
外部链接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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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者: 祈理士 |
律政司 1983年–1988年 |
继任者: 马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