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英语: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是一项有关妇女权利的国际公约,全文共30条。联合国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会依第34/180号决议,通过该有关议案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而依第二十七条第1项规定于1981年9月起生效。该公约确立规则,保障妇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医疗服务、商业活动和家庭关系等各方面的权利。
这公约第1条,即对“对妇女的歧视”订下一个通用的定义:“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该公约已有188个成员国。公约的成员国须承诺履行一系列的措施,终止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歧视,包括:
- 确保当地法制男女平等
- 设立机构有效保障妇女免受歧视
- 消除个人、组织、企业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 生育权的保障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联合国在条约通过后,成立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来监察《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落实,负责定期审查各成员国执行公约的进展。根据公约第18条,成员国有责任在公约对该国生效后一年内以及在以后至少每四年一次,就该国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而委员会也有权在审议报告后提出建议。委员会除了接受各成员国的政府报告外,也接受各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资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允许该委员会受理个人的申诉,或者主动调查“严重或有系统违反”《公约》的情况。
中国大陆与公约
1980年9月26日至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举行。会议批准了中国大陆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公约第29条第一款予以保留)。 早在1981年,香港前宗主国英国已为公约成员,其后于1996年10月14日,当时英国将条约引入香港。然而香港早于1995年宣布条约适用香港。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为缔约国,故条约将继续适用在香港。而香港就公约向联合国的报告,会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报告内。
台湾与公约
2007年1月5日,立法院通过行政院函请审议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批准了公约(ratification)。[1][2]总统陈水扁1月23日批准和签署加入书[3],2月9日正式公布(promulgation)[4]。行政院复通过“推动我国加入联合国《CEDAW》”一案,由外交部联合国工作小组委托诺鲁、所罗门群岛等国驻联合国代表团,代为转交批准书给联合国秘书处,但在2007年3月下旬,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援引联合国大会2758 号决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在联合国唯一合法代表为由,退回政府之加入书,拒绝存放(deposit)[5]。
2009年提出CEDAW第1次国家报告,并邀请国际女权专家来台参与报告发表会。该场会议尚未建立起后来的报告审查制度,而属咨询性质[6]。2011年5月20日,立法院通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公约施行法》,明定CEDAW具国内法效力,同年6月8日总统马英九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come into effect),每四年提出一次国家报告,并邀请专家来台审查。[7]2013年12月提出第2次国家报告,并在隔年6月22日至25日邀请国际女权专家审查报告,提出35点结论性意见与建议。监察院国家人权委员会成立后,也在第4次国家报告中提出独立评估意见。
参考文献
- ^ 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立法統計. [2009-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01).
- ^ 大纪元时报:台立院通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07年1月5日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加入書. [2023-12-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2023-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29).
- ^ 蒋大伟. 體制差異與人權公約:兩岸落實CEDAW實踐經驗之研究.
- ^ 2009 CEDAW初次審查(諮詢會議). [2023-1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2-07).
- ^ 总统府公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第69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