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估钱,又称折支钱,是指以物资替代现金来发放俸钱

折估钱始于唐朝后期[1][2]五代时,后汉王章任三司使时,“命所司高估其价,估定更添,谓之‘抬估’,章亦不满其意,随事更令其添估”。孔谦任租庸使时,“以国用不足,奏:‘诸道判官员数过多,请只置节度观察判官、书记、支使、推官各一员,留守置判官各一员,三京府置判官、推官,余并罢俸钱。’又奏:‘百官俸钱虽多,折支非实,请减半数,皆支实钱。’并从之。未几,半年俸复从虚折”[3]宋真宗时,知制诰杨亿说:“自唐末离乱,国用不充,百官俸钱并减其半,自余别给,一切权罢。官于半俸之中,已是除陌,又于半俸三分之内,其二分以他物给之,鬻于市属使裁得其三”,以至于官员“曾糊口之不及”[4]

注释

  1. ^ 孔经纬《关于唐朝土地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变化问题》主张:"“唐朝后期以钱输税之事不过是在实物地租形态下的一种计钱折估。”(《中国历代土地制度问题讨论集》,三联书店,1957年)
  2. ^ 束世征《两税法与建中税制改革》认为:“钱谷并征,显示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的混合。东方国家,从实物地租过渡到货币地租,通常是先出现两者混合的形态。建中时的田租征实物,而青苗以及后来附加的榷酒则征钱,是地租的混合形态,显示向货币地租过渡的先声。它反映着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说明了唐代晚期,封建主义已起了很大的变化,商品经济已动摇了自然经济的统治。”
  3. ^ 《旧五代史》卷73《孔谦传》
  4. ^ 文献通考》卷65《职官考十九·禄秩》,第5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