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林尾桥

坪林尾桥,又称坪林旧桥[1],为台湾新北市坪林区梁桥,建造于日治时期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曾为台北市宜兰市必经之桥梁,为直辖市定古迹

坪林尾桥
位置 中华民国台湾
新北市坪林区
24°56′05″N 121°42′41″E / 24.934721°N 121.711456°E / 24.934721; 121.711456
建成时间大日本帝国 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
公众参观参观费用:免门票
官方名称坪林尾桥
类型登录等级:直辖市定古迹
登录种类:桥梁
详细登录资料

坪林旧桥沿革

  • 兴建年代:明治四十三年(1910年)[2],设计者为十川嘉太郎
  • 完工通车:大正元年(1912年)[2]
  • 修复时间:第一座桥墩曾于大正十三年(1924年)间遭洪水冲毁流失,旋由日方派工程师浦田佐先生来台,配合协助本地百姓完成修复屹立至今。[2]
  • 功成身退:1998年7月24日,坪林拱桥(又名坪林景观桥)完工通车,正式取代坪林旧桥扮演乡内交通桥梁角色,目前仅供人行与机车通行使用。[2]
  • 百废待兴:2006年11月21日遭工程毁损,正待指定古迹后予以修缮。

建筑特色

  • 建筑在北势溪上游岩盘上,以岩盘为基底,地基略浅。为保护桥墩稳固,采用船形破水式桥墩,桥墩与溪水流方向未成直角交会,而是斜斜交会,以减少水流对桥墩的冲撞力。
  • 根据溪水的水流速度不同,每根桥墩的方向都不一样,展现建筑工艺智慧。
  • 日本建筑师采用对称图形建造坪林旧桥,类似巴洛克式建筑的风格,巴洛克风格源自于欧洲的意大利,曾在17世纪风行各国。日人引进此风格,隐含象征着权力、财富与殖民,在建筑上之展现。
  • 战时物资缺乏,故水泥及钢筋皆来自于日本本土,且钢筋十分纤细;其余建材诸如砂石等,于北势溪就地取材,呈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克勤克俭的节约风格。

环境特征

  • 北势溪水过坪林旧桥后,产生石滩,水花显现白光,佐以青绿澄澈溪水,加以旧桥的巴洛克式风格,展现出迷人的旖旎风景。
  • 2006年11月21日以前,坪林旧桥西岸仍为森林一片,森林侧有回旋式的楼梯通下通观鱼步道,景色优美。

提报古迹

  • 因当时的坪林乡公所于旁边兴筑国中路北宜公路衔接桥[3],拆除既有观鱼步道。后欲复建,遂故意拆除古桥部分。
  • 2007年9月19日:地方人士向当时的台北县政府文化局反映破坏古迹乙事,约莫十月中文化局始告知[4]坪林旧桥并非法律上古迹,纵使文化价值高,仍无文化资产保存法之适用。
  • 2007年10月22日:地方人士立即提报坪林旧桥为古迹。
  • 2007年11月9日:当时的台北县政府文化局将坪林旧桥列为暂定古迹
  • 2008年8月19日:报载已列入县定古迹。[5]
  • 2008年9月16日:公告为县定古迹,正名为“坪林尾桥”。[6]

相关文献

  • 坪林乡公所制,《坪林旧桥沿革(记事)》石碑,2000年5月。
  • 台北县坪林乡公所,《坪林乡志》(台北:坪林乡公所,2002年6月),页387-388。
  • 台北县坪林乡公所,《岁月》(台北:坪林乡公所,2008年7月),页21-22。
  • 二村 悟・后藤 治,《台北县坪林郷:坪林旧桥について》,都市与建筑保存之相关法令与技术-中日国际研究交流座谈会,国立文化资产保存研究中心センター,国立台湾科技大学、国立科学博物馆产业技术史资料情报センター・工学院大学建筑系,pp30–33,2006.11。[7]
  • 王奕晟,《论文化资产保存法暂定古迹程序之利弊-从台北县坪林尾桥指定古迹案谈起》,2008年11月。[8]

参考文献

  1. ^ 为和之后兴建之坪林桥(现称坪林新桥)、坪林景观桥(现称坪林拱桥)以资区别,故称“坪林旧桥”。
  2. ^ 2.0 2.1 2.2 2.3 纪念碑文为:“坪林旧桥之兴建,缘起日据时期,日人为运补由台北至宜兰之军用物资及邮件所需,嗣于民前二年(明治四十三年)择定现址开始施工。斯时本省物资严重缺乏,造桥所需钢筋水泥等建材均由日本本土先行船运至深坑,行经石碇,再利用人力马匹沿途经由保甲路搬运至工地现场,以进行施工。造桥工程费时两年,于民国元年(明治四十五年)七月间完工通行。第一座桥墩曾于民国十三年间遭洪水冲毁流失,旋由日方派工程师浦田佐先生来台,配合协助本地百姓完成修复屹立至今。坪林旧桥横跨北势溪,曾为连接台北与宜兰间之唯一交通桥梁。民国三十五年北宜公路正式通车,柬西往来车辆络绎不绝于途,旧桥风光更趋鼎盛,此一盛况持续不断。直到民国五十九年,坪林新桥完工通车,逐渐取代旧桥交通枢纽地位,旧桥功成身退,居扮演乡内交通桥梁角色。民国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坪林拱桥完工通车,正式取代坪林旧桥扮演乡内交通桥梁角色,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乡公所遂将坪林旧桥规划为供行人通行及欣赏山水景观之行人徒步区。岁月催老,风光难在,追念坪林旧桥岁月,谨勤铭记以供后人垂思。坪林乡公所制[民国纪年|中华民国]]八十九年五月。”但其中民国元年之日本纪元应为“大正元年”,“柬西往来”实乃“东西往来”之误刻。
  3. ^ 今称协德桥。本桥规避城市规划审议,建在儿童游乐场用地,系属公家违建,并恣意破坏坪林旧桥古迹之一部,有关机关放任坪林乡公所违法建筑,实为我国在法治国“依法行政”原则之下,一个“违法行政”的最坏示范。
  4. ^ 坪林旧桥是古迹的事实,早在地方传闻许久,坪林乡公所近二十年来的宣传品亦称此桥为古迹,却未曾办理提报古迹。直到工损后,台北县文化局第一时间仍未表明坪林旧桥实“非法律上之古迹”,俟后因“纸包不住火”,方才忠实告知提报人。
  5. ^ 坪林旧桥 树林“十三公”列古迹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联合报.2008-08-19
  6. ^ 北府文资字第0970008943号公告[失效链接]
  7. ^ 台北縣坪林郷 坪林舊橋について 網頁閱讀版本. [2013-09-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3-07). 
  8. ^ 論文化資產保存法暫定古蹟程序之利弊 從臺北縣坪林尾橋指定古蹟案談起. [2009-03-3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5).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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