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是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该法律于2016年12月2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2]。
简称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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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2016年12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3月1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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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 |
现状:施行中 |
立法缘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的第一条是“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制定本法。”[1][2]
实施
参见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2016-12-25, Wikidata Q56596360 (中文)
- ^ 2.0 2.1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6年12月25日 [2021年4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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