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香港駐柏林經濟貿易辦事處
由Alankang在話題新條目推薦討論上作出的最新留言:3 年前
香港駐柏林經濟貿易辦事處曾於2020年12月30日通過新條目推薦投票,登上維基百科首頁的「你知道嗎?」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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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目推薦討論
- 哪個香港政府部門是獲德國聯邦議院確認為獨立的外交代表機構,並在2009年3月9日正式運作?
- (~)補充:英德文維基均因其地位而有基礎條目。 --摩卡·賀昇 2020年12月25日 (五) 14:06 (UTC)
- (+)支持-hiJK910 七一七二一 2020年12月25日 (五) 14:09 (UTC)
- (!)意見,請問哪裏提及「確立為與大使館同等權力的全權外交代表機構,處長亦為特命全權大使級別」?我看了參考資料提供的設館協議,但找不到有這樣的陳述,謝謝。--Clithering(MMXX) 2020年12月25日 (五) 14:35 (UTC)
- (:)回應:完整字眼沒有但協議條文都已提供了所有絕對民事刑事豁免權及外交特權。--摩卡·賀昇 2020年12月25日 (五) 14:51 (UTC)
- 協議第6條只述及與職務相關行為的民事和行政司法豁免,最基本的刑事豁免欠奉,很多國際組織享有的司法豁免都比這個經貿辦優厚。此外,也不見得經貿辦處長享有跟大使同級的待遇(例如沒有基本的人身不受侵犯權),建議可以閱讀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比對一下。條目設定的問題和條目的有關內容恐怕是不正確和屬原創研究。--Clithering(MMXX) 2020年12月25日 (五) 15:41 (UTC)
- 完成。--摩卡·賀昇 2020年12月25日 (五) 16:12 (UTC)
- (+)支持,謝謝。恐怕還有一項須要修正的是,經貿辦應該未到「外交代表機構」這個層次。參考協議的弁言,協議並不是根據維也納外交或領事關係公約草擬;協議只是根據德國聯邦法律下參照聯合國公約草擬而設立的「地方政府組織」(interstate organisation),基本法也說明香港只處理對外事務,外交事務歸中央負責,似乎叫官方代表機構較貼切。--Clithering(MMXX) 2020年12月25日 (五) 16:26 (UTC)
- (:)回應:已引用了德國外交部用了外交代表做單位,這不代表香港及中國官方說法。另,不評論你對草擬參考的原創研究。--摩卡·賀昇 2020年12月25日 (五) 16:40 (UTC)
- (+)支持,謝謝。恐怕還有一項須要修正的是,經貿辦應該未到「外交代表機構」這個層次。參考協議的弁言,協議並不是根據維也納外交或領事關係公約草擬;協議只是根據德國聯邦法律下參照聯合國公約草擬而設立的「地方政府組織」(interstate organisation),基本法也說明香港只處理對外事務,外交事務歸中央負責,似乎叫官方代表機構較貼切。--Clithering(MMXX) 2020年12月25日 (五) 16:26 (UTC)
- 完成。--摩卡·賀昇 2020年12月25日 (五) 16:12 (UTC)
- 協議第6條只述及與職務相關行為的民事和行政司法豁免,最基本的刑事豁免欠奉,很多國際組織享有的司法豁免都比這個經貿辦優厚。此外,也不見得經貿辦處長享有跟大使同級的待遇(例如沒有基本的人身不受侵犯權),建議可以閱讀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比對一下。條目設定的問題和條目的有關內容恐怕是不正確和屬原創研究。--Clithering(MMXX) 2020年12月25日 (五) 15:41 (UTC)
- (:)回應:完整字眼沒有但協議條文都已提供了所有絕對民事刑事豁免權及外交特權。--摩卡·賀昇 2020年12月25日 (五) 14:51 (UTC)
- (+)支持--銀の死神♠走馬燈劇場祝你在亂流下平安 2020年12月27日 (日) 08:52 (UTC)
- (+)支持。--A.K. 留言※簽名 2020年12月29日 (二) 05:4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