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是英國於2002年通過的法令,旨在取代《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該法令將「英國屬土」改稱為「英國海外領土」,同時將相關的公民身份改名。
國會法令 | |
英國議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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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本法令旨在就「英國海外領土」名稱,以及對英國海外領地相關的英國國籍訂定條文。 (An Act to make provision about the name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nd British citizenship so far as relating to the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
引稱 | 2002 c.8 |
提案者 | 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傑克·斯特勞 |
適用地域 | 聯合王國、皇家屬地以及英國海外領土 |
日期 | |
御准 | 2002年2月26日 |
原始文本 | |
修訂後法規文本 |
這個法令自2002年5月21日開始,將英國公民身份給予當時任何持有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的人(與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有關聯人士除外),而在此之前只有來自直布羅陀和福克蘭群島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有此資格。
基於2002年法令,英屬印度洋領地(BIOT)和英屬南極領地也屬於符合資格的領土。當時曾經就有爭論根據此法令是否應將這兩塊領土包括在符合資格的領土中,因為當時這兩塊領土都沒有永久居民而且英屬南極領地還涉及擱置的領土主權爭議。(英國建立英屬印度洋領地後,強行驅逐全部原住民。)雖然正常情況下不大可能獲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BOTC)身份,無論是根據海外領土移民法在所在領土歸化,即由於英屬印度洋領地的前居民(即查哥斯人)出生在此地因此依然持有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或者是依靠其父母出生在此地得到該身份。但這種現象還是出現了,至少有一個人(Emilio Palma)由於1983年前出生在英屬南極領地而持有英國國籍。
之前如果只是與英國領土或殖民地具有密切關係的公民通常很難利用《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獲得英國公民身份,而現在則可自動取得此身份[1]。唯一的例外是那些只與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有密切關係的人。
這就使得英國海外領土居民得以作為公民申請護照,能夠加入英國軍隊和警隊,並且行使人權法案賦予的權利。
南佐治亞島和南三文治群島包括在此項法令的範圍之內主要是由於之前與福克蘭群島的關係。2002年法令和《1983年英國國籍(福克蘭群島)法令》的範圍相似,並且同時廢除了後者(但不會影響依據該法獲得英國公民身份的有效性)。
那些在2002年5月21日之後獲得英國海外領土公民身份的人可以根據《1981年英國國籍法令》的4A章登記為英國公民。
雖然現在所有的海外領土公民(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除外)可以有權居住在英國,但是反過來想要前往海外領土的英國公民則受到當地出入境管制,需要獲得居留或工作許可。
合格海外領土
以下是根據英國海外領土法令規章具有資格的所有海外領土之列表。
參見
外部連結
- 法令全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Originaltext(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Act. In: 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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