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羲定律

黃宗羲定律,由清華大學教授秦暉總結並命名,指一種根據歷史得來的經濟學政治學現象:中國歷史上,歷代王朝為減輕、規範農民賦稅而推出的合併賦稅類新政策,僅在初期起一定作用,因為市場平衡機制被擾動,隨後便無法抑止層出不絕的各類新稅;而後代王朝,往往因為某些時候缺錢,在前代的基礎上再度合併賦稅,導致不同名目的賦稅被反覆疊加徵收,最終反而變本加厲地加重農民負擔。明清之際的思想家黃宗羲在其《明夷待訪錄·田制》將此稱之為「積累莫返之害」。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明朝萬曆年間張居正所施行的一條鞭法:將農民上繳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徵總為一條,折成銀兩,並明令不得增加其他名目的賦稅。但到了明朝後期,朝廷仍然徵收其他賦稅,如為了應付滿族衛所首領的零星動亂、以及後來的建州左衛都指揮使努爾哈赤的大規模叛亂而開徵的遼餉等,加重了農民的負擔,客觀上激化了農民起義[1]

中國總理溫家寶在曾在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招待會上使用過該名詞,而使其聲名大噪。[2]

此定律也推廣至工業社會中的企業稅費負擔研究。由於中國大陸現行的財政體制是一種「壓力單向傳導機制」,即自上而下把徵稅當作政績完成,因此部分稅務部門不僅不會分散壓力,而且為了自身利益擴大壓力。每名基層稅務人員被分派徵稅任務,致使部分地方政府為完成硬性考核目標隨意調高稅收定額,徵收「過頭稅」。最終,稅收壓力傳導至末端的企業便是呈幾何級數擴張,由此出現減稅增負的「負扶持」現象。這不僅與政策初衷相背離,對企業轉型和經濟換擋也是雪上加霜。稅制改革的初衷是減輕中小企業稅負,但由於現行中國稅、費改革政策並不完善且缺少整體的配套改革措施,反而對中小企業造成負扶持。當然以「黃宗羲定律」來否定稅制改革政策是不對的,但中小微企業權利若長期受到忽視,那麼任何單純的「稅改」都是治標不治本的。其提出的解決方案可總結為:應以大規模綜合性減免稅費替代目前中國實行的結構性減稅政策。面對不同的行業也要設計不同的稅率並降低一般納稅人門檻,原則即越是能創造更多就業機會的行業,稅率削減幅度就應越大。[3]

參考

  1. ^ 倪玉平. 中国历史上为何存在“黄宗羲定律”. 人民論壇. 2021-07-23 [2023-12-03] (中文(簡體)). 
  2. ^ 伍剛、邱建新. 中国如何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代表各抒己见. 中國新聞網. 2003-03-10 [2023-12-03] (中文(簡體)). 
  3. ^ 曹廣喜, 劉禹喬, 查穎. 《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及转型途径探析》. 《中國商貿》. 2014, 17 [2014-08-23]. doi:10.3969/j.issn.1005-5800.2014.17.09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8-26). 

研究書目

周雪光:〈從「黃宗羲定律」到帝國的邏輯:中國國家治理邏輯的歷史線索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