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 (中華民國)

中國二十四史
次序 書名 作者
姓名 時代
1 史記 司馬遷 西漢
2 漢書 班固 東漢
3 後漢書 范曄 劉宋
4 三國志 陳壽 西晉
5 晉書 房玄齡
6 宋書 沈約 蕭梁
7 南齊書 蕭子顯
8 梁書 姚思廉
9 陳書
10 魏書 魏收 北齊
11 北齊書 李百藥
12 周書 令狐德棻
13 南史 李延壽
14 北史
15 隋書 魏徵
16 舊唐書 劉昫 後晉
17 新唐書 歐陽修 北宋
18 舊五代史 薛居正
19 新五代史 歐陽修
20 宋史 脫脫
21 遼史
22 金史
23 元史 宋濂
24 明史 張廷玉
相關 東觀漢記 劉珍 東漢
相關 新元史 柯劭忞 民國
相關 清史稿 趙爾巽 民國
相關 點校本二十四史 顧頡剛 共和國

中華民國官修的《清史》是指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台灣以後,由官方出資進行大規模整修《清史》的工作,總計有三次:第一次由國防研究院主持,以關內本《清史稿》為藍本重新整理出版,定名為《清史》;第二次由國史館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就關外本《清史稿》進行校註,完成《清史稿校註》;第三次由國史館依據《清史稿校註》,以及清代國史館檔案與清史館檔案,推動纂修的《新清史》。

清史

編撰過程

自《清史稿》完稿後,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內部就有應重新編寫清史之聲,但因戰亂而無法實行。國府遷台之後,於民國43年(1954年)召開了第一屆國民大會。會上,一百多位代表聯名敦請中華民國政府延攬史家,從速編纂清史。其後,幾位監察委員於民國48年(1959年)又提出「敦促政府迅修清史案」。民國49年(1960年),在第一屆國民大會第3次會議上二百多位國大代表聯名提出「請政府迅速編成清史以維護文化傳統案」,針對當時中國大陸開始考慮纂修清史的新情況,聲稱「大陸確已着手編擬清史,顯有篡竊之企圖,故此事刻不容緩」。

在這一波波聲浪之下,中華民國總統兼國防研究院院長蔣中正終於同意纂修清史,並在國防研究院成立了「清史編纂委員會」,張其昀為主任,蕭一山為副主任,彭國棟任總編纂,但這部《清史》被定位為「獻禮工程」。張其昀決定於民國50年(1961年)「元旦出版第一冊,雙十節出齊,以為慶祝五十年國慶之貢獻」,僅留給修史者一年的時間。

經過內部討論並徵求各方意見,國防研究院「清史編纂委員會」首先擬定了21條凡例,後來成為台版《清史》卷首的敘例。凡例中明確此《清史》將以《清史稿》為藍本,主要是修訂而非撰寫。之後修史人員明確各自分工,除23位編纂委員以外,又外聘了幾位專家參加撰稿和修訂工作,最後由主任並口總編纂負責統稿。一年後,全書告成,以國防研究院和中國文化研究所合作名義刊行《清史》,共計8冊。

該書除以《清史稿》(關內版)為藍本進行編纂外,以「正其謬誤,補其缺憾」,對《清史稿》的內容進行了部分訂正。一方面,史家修改用詞,使其筆法較為客觀。如書中有關明清戰爭的內容,《清史稿》中稱明朝「寇」、「犯」等字樣,一律修改為「攻」。其他如在行文中根據情況將「誅」改為「殺」、「僭號」改為「建號」,「為亂」改為「舉事」等。另一方面,增補了一些史事,改正了部分錯誤,這在紀、志、表、傳各部分中都有所體現。如本紀中,史家根據《清實錄》等書的記載,對一些錯誤的時間記載加以修改,還增補了一些重要史料。《天文志》中增補了一些天象記錄,《災異志》中刪除了一些荒誕不經的內容和並不罕見的三胞胎記錄等,其他地理、職官、藝文、邦交各志也有一些修訂。表的方面,對部分年表進行重新規劃,更正了《清史稿》原表中的幾千處錯誤,還重寫了《大學士年表》和《疆臣年表》的序言。傳的方面,《后妃傳》中不再避諱,客觀記錄了清代帝王誕生後的名字,如「太祖生」改為「生努爾哈赤」、「太宗生」改為「生皇太極」等等,又刪除了宣統退位後在民國年間給予舊臣的封號、謚號,其他各傳增訂或改正的地方還有很多。

其次,還新編了《南明紀》、《明遺臣列傳》、《鄭成功載記》、《洪秀全載記》和《革命黨人列傳》。這部分內容大多源於國府撤台引發的政治需要和學術興趣,雖然由於政治取向問題使得某些史評未必客觀,但台灣學者對這一部分下了很大工夫。他們廣泛收集史料,增補了許多史實。從彭國棟《清史纂修紀實》一文所見,僅《南明紀》就引用了五十五種史料,《鄭成功載記》亦引用數十種。僅從保存大量史料這一點來看,就有其史學價值。

但從總體上看,台版《清史》未能擺脫原著弊病,錯漏層出,劉振東曾義憤填膺地三次質詢。身為總編纂的彭國棟自己也承認,台版《清史》十分之八沿用《清史稿》,因倉促付印,沒有時間詳加考證,該書本紀中的時間錯誤還有許多地方沒有修正。又如《天文志》中正文與附表內容不符,《清史稿·地理志》中原來就缺少的察哈爾一卷仍沒有補入等等。諸如此類問題,不一而足。即使是修史者本身非常重視的新編部分也有問題,有些提法在清史範疇裏顯得不倫不類、有些地方不合體例。例如《革命黨人列傳》四卷,第一、二卷是編年體,第三、四卷是傳記體,名為列傳並不合適。此問題雖被提前發現,但是因為該書的目錄早已印出,為了前後一致而沒有更名,造成了名實不符的錯誤。

台版《清史》留下的諸多遺憾,除了當時台灣缺乏清廷檔案文獻資料、修史條件並不理想等客觀因素外,和主事者未按學術規律修史,忙與大陸纂修清史搶時間、打造「獻禮工程」有着很大關係。短短一年時間,無論如何也編不出一部規模宏大、能夠涵蓋近三百年史事的學術精品。此前只有同樣為人詬病的《元史》編纂如此倉促,無怪乎張其昀在台版《清史》序中聲明「依新史學之體例與風格,網羅有清一代文獻,完成理想中之新清史,則寄厚望於後來之作家」。

卷次說明

全書共有550卷,包括本紀25卷、志136卷、表53卷、列傳315卷,補編21卷,為《清史稿》關內版的改訂本。刪除了反對、誣蔑中華民國的記載。補編包含南明紀(5卷,以南明政權人物為主)、明遺臣列傳(2卷,以反清的明朝舊臣為主)、鄭成功載記(2卷,以台灣鄭氏政權人物為主)、洪秀全載記(8卷,以太平天國人物為主)、革命黨人列傳(4卷、以反清的革命家為主)

補編(前同《清史稿》)

清史稿校註

1978年至1984年,在史學家錢穆蔣復璁等人的倡議下,由國史館國立故宮博物院合作,陸續出版了《清史稿校註》十五冊,另附錄一冊。該書採取「不動原文,以稿校稿,以卷校卷」的方法,就關外本《清史稿》進行校註,在基本上不更動《清史稿》原文下,取兩館所藏清代檔案官書以及各類官私史料等,進行檢校、查考、補註與訂正,其校註處皆清楚註明出處與所引文字資料。《清史稿校註》除對《清史稿》具有補正效果外,對讀者而言,檢索是書更可管窺兩館所藏珍貴史料,故深獲研究者之肯定[1][2][3]

體例

  1. 「清史稿」校註,對原文不予更動,僅就其有問題之處,加以查證校正簽註。
  2. 「清史稿」原文,未加句讀。茲特依照文意,悉加標點;並就其紀、志、表、傳,分別編訂體例,或空行,或提行,以利閱讀。
  3. 凡遇原文有謬訛、失當或脫漏,及重出衍詞之處,均用「以稿校稿」,「以卷校卷」方式,加以校簽。
  4. 凡遇立場或史法、史筆有欠公正允當之處,悉加簽釋,以正觀感。
  5. 凡遇原文有印刷錯誤,或原文稿件抄錄謬訛之處,則逕予校簽;其有有關書籍可資查考者,則仍引述署名,加以說明。
  6. 凡遇人物傳、記、表、志中名、字、誕生、出身、經歷、除、署、陞、轉、降、黜、刑、賞、憂、卒、予謚、賜祭等項,敘述有歧異,或可疑之處,則依有關史料校正簽註之。
  7. 凡遇戰、亂、征、勦、賑恤、蠲免、交涉、聘問等史實經過,及時日、地點敘述有歧異或可疑之處,照前條辦理之。
  8. 凡遇國內地名敘述誤謬者,則依據地理志及省縣志書校正之。
  9. 凡遇確有脫漏、誤謬,或意義不明之詞句而無法查明原文者,則加用「疑作……」等字樣,以示存疑。

新清史

1991年以後,國史館擬依據《清史稿校註》,以及清代國史館檔案與清史館檔案,繼續推動纂修《新清史》的計劃,國史館清史組先後完成全部的〈本紀〉及部分的〈志〉,並印製成書[4]

2000年中華民國政府政黨輪替以後,政府對國史的內涵重新定位,將國史館的工作重心轉移至臺灣史,新修清史的計劃無疾而終。

2020年10月,總統府主管(不含中央研究院)110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提到,國史館不應編纂官方歷史,認為民主時代不應該有所謂「官史」或「正史」,由政府制定單一史觀之正史、評斷歷史定位,顯然無法具備客觀性或權威性,也無法取信於民。根據國史館網站簡介,目前工作重心為民國史料維護與歷史文化推廣,未見新修清史計劃[5]

卷次說明

全書預定600卷,1000萬字[6],已完成的有本紀33卷。志方面,可見的有〈地理志〉27卷及〈禮志〉12卷、〈樂志〉8卷(以上皆內部印行本,未在市場發售)。獨立出版的有王恢主編的《新清史地理志圖集》。

  • 本紀:〈太祖本紀〉1卷、〈太宗本紀〉2卷、〈世祖本紀〉2卷、〈聖祖本紀〉4卷、〈世宗本紀〉2卷、〈高宗本紀〉6卷、〈仁宗本紀〉2卷、〈宣宗本紀〉3卷、〈文宗本紀〉2卷、〈穆宗本紀〉3卷、〈德宗本紀〉5卷、〈宣統本紀〉1卷。
  • 志:〈地理志〉27卷、〈禮志〉12卷、〈樂志〉8卷。
本紀
  • 卷01 本紀一 太祖本紀 (萬曆十四年至天命十一年)
  • 卷02 本紀二 太宗本紀一 (天聰元年至十年)
  • 卷03 本紀三 太宗本紀二 (崇德元年至八年)
  • 卷04 本紀四 世祖本紀一 (順治元年至七年)
  • 卷05 本紀五 世祖本紀二 (順治八年至十八年)
  • 卷06 本紀六 聖祖本紀一 (康熙元年至十五年)
  • 卷07 本紀七 聖祖本紀二 (康熙十六年至三十年)
  • 卷08 本紀八 聖祖本紀三 (康熙三十一年至四十五年)
  • 卷09 本紀九 聖祖本紀四 (康熙四十六年至六十一年)
  • 卷10 本紀十 世宗本紀一 (雍正元年至六年)
  • 卷11 本紀十一 世宗本紀二 (雍正七年至十三年)
  • 卷12 本紀十二 高宗本紀一 (乾隆元年至十年)
  • 卷13 本紀十三 高宗本紀二 (乾隆十一年至二十年)
  • 卷14 本紀十四 高宗本紀三 (乾隆二十一年至三十年)
  • 卷15 本紀十五 高宗本紀四 (乾隆三十一年至四十年)
  • 卷16 本紀十六 高宗本紀五 (乾隆四十一年至五十年)
  • 卷17 本紀十七 高宗本紀六 (乾隆五十一年至六十年)
  • 卷18 本紀十八 仁宗本紀一 (嘉慶元年至十二年)
  • 卷19 本紀十九 仁宗本紀二 (嘉慶十三年至二十五年)
  • 卷20 本紀二十 宣宗本紀一 (道光元年至十年)
  • 卷21 本紀二十一 宣宗本紀二 (道光十一年至二十年)
  • 卷22 本紀二十二 宣宗本紀三 (道光二十一年至三十年)
  • 卷23 本紀二十三 文宗本紀一 (咸豐元年至五年)
  • 卷24 本紀二十四 文宗本紀二 (咸豐六年至十一年)
  • 卷25 本紀二十五 穆宗本紀一 (同治元年至三年)
  • 卷26 本紀二十六 穆宗本紀二 (同治四年至八年)
  • 卷27 本紀二十七 穆宗本紀三 (同治九年至十三年)
  • 卷28 本紀二十八 德宗本紀一 (光緒元年至七年)
  • 卷29 本紀二十九 德宗本紀二 (光緒八年至十四年)
  • 卷30 本紀三十 德宗本紀三 (光緒十五年至二十一年)
  • 卷31 本紀三十一 德宗本紀四 (光緒二十二年至二十八年)
  • 卷32 本紀三十二 德宗本紀五 (光緒二十九年至三十四年)
  • 卷33 本紀三十三 宣統本紀 (宣統元年至三年)
  • 卷  地理一 直隸
  • 卷  地理二 奉天
  • 卷  地理三 吉林
  • 卷  地理四 黑龍江
  • 卷  地理五 江蘇
  • 卷  地理六 安徽
  • 卷  地理七 山西
  • 卷  地理八 山東
  • 卷  地理九 河南
  • 卷  地理十 陝西
  • 卷  地理十一 甘肅
  • 卷  地理十二 浙江
  • 卷  地理十三 江西
  • 卷  地理十四 湖北
  • 卷  地理十五 湖南
  • 卷  地理十六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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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  地理二十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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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  地理二十二 貴州
  • 卷  地理二十三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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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  地理二十五 外蒙古
  • 卷  地理二十六 靑海
  • 卷  地理二十七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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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卷  禮二 吉禮二
  • 卷  禮三 吉禮三
  • 卷  禮四 吉禮四
  • 卷  禮五 吉禮五
  • 卷  禮六 吉禮六
  • 卷  禮七 嘉禮一
  • 卷  禮八 嘉禮二
  • 卷  禮九 軍禮
  • 卷  禮十 賓禮
  • 卷  禮十一 凶禮一
  • 卷  禮十二 凶禮二
  • 卷  樂一
  • 卷  樂二
  • 卷  樂三 樂章一
  • 卷  樂四 樂章二
  • 卷  樂五 樂章三
  • 卷  樂六 樂章四
  • 卷  樂七 樂章五
  • 卷  樂八

外部連結

參考文獻

  1. ^ 《清史稿校注》卷首.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清史稿校註》卷首。
  2. ^ 國史館; 國立故宮博物院. 《清史稿校註》. 朱匯森錢穆蔣復璁等. 第二版. 臺灣: 臺灣商務印書館. 1999年10月: 共十五鉅冊,另附錄一冊. ISBN 957-051-609-7 (中文(繁體)). 
  3. ^ 張玉興. 評《清史稿校註》. 《清史研究》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清史研究室). 2003年, (第1期).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5-17). 
  4. ^ 馮明珠:〈從《清史》到《清史稿校註》—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整編《清史》之經過〉,收入《清史論集》(莊吉發),下冊,頁1101-1130。
  5. ^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 -六、國史館組織定位及業務範疇調整等問題,本院於審查該館107至109年度預算案時皆作成決議,請其檢討,惟迄未定案,為利機關業務穩健推展,允宜賡續積極推動. 
  6. ^ 壹讀:〈台灣「國史館」與《新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