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現實主義
法律学说
法律現實主義(Legal realism)又稱現實主義法學,是20世紀上半期在美國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興起的一支法學流派。其核心主張是,法律是人制定的,因此受制於人的弱點、缺陷、不完美。
如今,霍姆斯被公認為是美國法律現實主義的先驅,其他的代表人物包括羅斯科·龐德、大法官本傑明·卡多佐等。斯堪的納維亞法律現實主義的代表人物是Axel Hagerstrom。
法律現實主義的主要觀點有:
- 相信法律的不確定性。很多法律現實主義者認為,書本上的法律(如制定法、判例等)並不能決定法律爭議的結果。傑羅姆·弗蘭克的名言是:法官早上吃了些什麼,都能決定司法判決的結果。
- 採用跨學科的方法來研究法律。很多現實主義者對用社會學和人類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律感興趣。
- 相信法律工具主義,認為法律應該作為一種工具,以實現社會目標,平衡各種競爭的社會利益。
法律現實主義的全盛時期是20世紀20年代到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隨着該學派的領軍人物紛紛退休,法律現實主義逐漸衰落。但是,法律現實主義對隨後的其他法律學派卻產生了很深的影響,例如批判法律研究、女權主義法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