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議會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1年12月15日) |
制憲議會(constituent assembly、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constitutional congress或constitutional assembly)是指一個為起草和通過一部憲法而成立的一個主體。作為一個立國的根本性條文,一部憲法不能用簡單地通過一般的國家立法機構修改或修訂,而需要通過建立制憲議會制定憲法內容。一個制憲議會通常只是為某個特定的制憲目的而成立,在一段特定的較短的時期內召開,任務完成後便會解散。
不同於其它由地區統治者單方面制定憲法的制憲方式,制憲議會編訂憲法採用「國內施行」機制,制憲議會成員都是憲法所在地的公民但不必一定是該地的統治者。正如哥倫比亞大學社會科學教授約恩·埃爾斯特所說:
制定憲法可以有多種途徑。在非民主取向的地區,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具有統治權力的法律頒佈者為後世制訂憲法。在民主取向的地區,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由普選產生的制憲議會專為譜寫新憲法這項唯一的工作而成立[1]。
範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自1912年立國以來,因為國內政治情勢的波動不斷,一直未能制定正式的憲法;至1946年,才由國民政府召開制憲國民大會制定出《中華民國憲法》,於一年後的1947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
香港
利比亞
美國
突尼斯
俄羅斯
尼泊爾
法國
韓國
未有確立憲法的國家
參考文獻
- ^ Axel Hadenius, ed., Democracy’s Victory and Crisis, Ch 7: Ways of constitution-making by Jon Elster (p. 12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431 pp [ISBN 9780521573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