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成工是20世紀20至30年代盛行於上海紡織系統女工的一種兼有訓練含義的僱傭制度。這源於在滬日商紡織廠。「養成」,系日語培養、造就之意。

養成工年齡多在14—18歲,進廠時由法定代理人與廠方訂立契約(稱志願書),須保人(多為工頭)擔保。養成期一般3年,以最初的3—6個月為訓練期,接受廠方的嚴格訓練。有些契約規定細緻,如養成工定養成期3年、訓練期3月,以第一周為試用期。試用期內如廠方認為不合格者,得隨時解除契約。一般訂有契約的養成工,在養成期嚴禁與外界接觸,甚至不得同老工人交往。不得離廠(否則追回食宿費,沒收保證金)。一些日商紗廠將養成工集中在一個車間,由日籍女工頭管理,放工後集中住進廠內的養成工工房(有圍牆的宿舍),大門緊鎖,有專人看守,禁止養成工外出,家人不得隨便探望。住在廠外工房的養成工,上下班由工頭或包工頭帶管。

另有一種不訂立契約的,其期限不定,無工資,食宿自理,進廠時須交原料損失費1-2元。如自行退出,原料損失費概不發還。廠方每1—2個月派工頭考試一次,及格者升為工人。養成工的勞動時間與正式工人相同,工頭對養成工的監管更為肆意苛刻。[1]

參考

  1. ^ 养成工和包身工. [2011-08-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