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羅教堂憲法
保羅教堂憲法 (德語:Paulskirchenverfassung),也稱保羅教會憲法,是第一部整個德國範圍的由民主決議產生的憲法,然而這部憲法卻從來沒有生效過。它作為「德意志帝國憲法」於1849年3月27日由法蘭克福國民議會在保羅教堂內決議產生,並於1849年3月28日正式公佈。這部憲法最終由於德國各邦尤其是普魯士國王的反對而宣告失敗。
這部憲法規定德國應該是一個君主立憲的國家,但是執政官應該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國民議會議員打算讓普魯士國王腓特烈·威廉四世接受憲法施行後德國的皇冠,然而威廉四世堅持君權神授,拒絕了皇冠。
隨後在德國西南部發生了旨在要求德國各邦接受憲法的憲法運動和革命起義,這些運動和起義於1849年夏遭到了軍事鎮壓,也意味着保羅教堂憲法的徹底失敗。
不過保羅教堂憲法作為整個德國第一部民主決議產生的憲法對德國以後的憲製發展有着巨大的影響,特別是在基本權利方面。這些基本權利構成了憲法的核心,並早在1848年12月27日就已經通過「關於德意志民族基本權利的帝國法」(Reichsgesetz betreffend die Grundrechte des deutschen Volkes)而得到生效實施。這些基本權利隨後單獨作為一章被編入保羅教堂憲法(第五章:財產的不可侵犯、遷徙自由、廢除死刑、人身自由、郵件保密、科學和學術自由、集會自由以及思想自由),並且一部分被原封不動地編入隨後的威瑪共和國憲法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憲法。
保羅教堂憲法是經過長時間的爭論和討論之後才頒佈的。其中爭論最激烈的一個焦點是關於準備成立的德意志民族國家的構成問題。就此主要有「小德意志解決方案」和「大德意志解決方案」兩種方案供表決選擇。「小德意志解決方案」排除奧地利,並打算接受普魯士的領導,而「大德意志解決方案」則包含奧地利在內。
憲法第1條規定:德意志帝國由目前的德意志邦聯的領土範圍構成。憲法第2條第1句規定:一個與另一個非德意志國家有共同國家元首的德意志國家,應該具有與該非德意志國家相分離的憲法、政府和管理。這兩個規定都和在維也納的皇室政府的利益相衝突。奧地利希望維持自己的多民族國家的體系,拒絕了放棄其非德意志國家部分。由此國民議會的議員們決定採取「小德意志方案」,但仍然對「大德意志方案」敞開大門。
參見
文獻資料
- Jörg-Detlef Kühne: Die Reichsverfassung der Paulskirche (保羅教堂的帝國憲法)Neuwied 1998, ISBN 3472030240.
外部連結
- 保羅教堂憲法德語全文(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保羅教堂憲法原文影印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