份田制
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态
特徵
土司將領地(勐)內的水田劃分為「官田」、「官奉田」和「份田」。官田是土司佔有的水田,是灌溉條件較好的熟田,由依附土司的農民義務耕種,所獲糧食全部歸土司所有。官奉田是土司賜給屬官的水田,由農民義務耕種。份田是土司分給農民的水田,多為生田。劃給佛寺的「寺田」也由農民義務耕種。[1]
在傣族封建領主制社會中,農民所開墾的新田,耕種5年以上,若被土司相中,可征為官田或官奉田。土司領地內的動植物被壟斷為土司個人所有,獵捕所得的上等獸肉、虎皮等需上交土司,否則將受到懲處甚至逐出領地。農民要攤派雜、勞役,並向土司上繳稅負。[1]
參考資料
- ^ 1.0 1.1 1.2 滄源佤族自治縣地方志編撰委員會. 《沧源佤族自治县志》. 昆明: 雲南民族出版社. 1998年12月: 125. ISBN 7-5367-1498-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