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楊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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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偉雄的生者傳記很有問題
楊偉雄 (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條目有一個名叫「爭議」的章節,其全文如下: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5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楊偉雄為了當創新及科技局局長,而放棄美國國籍,不過他在台灣出生,被質疑擁有台灣居留權。香港特首辦回應指「任命符合《基本法》規定」。
2015年11月7日,楊偉雄回應傳媒追問會否放棄台灣居留權時,先指自己「放棄其他的外國國籍」,再稱「我不知道你在說哪個台灣」,然後補充「我從來都說我沒有台灣居留權」。
雖然上文的每一句都各自附有「來源」,但當這些句子合併成為上述章節,像拼圖一樣,就會呈現一個主旨:楊偉雄(可能/懷疑)擁有「台灣居留權」,其任命違法。這些「來源」只能作為其各自所屬句子的「來源」,而不能作為主旨的「來源」。
事實上,任何人即使擁有所謂「台灣居留權」,其任命也是合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附件三規定,任何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的條款,應解釋為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提及「外國」等相類似名稱或詞句的條款,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任何國家或地區。
因此,這個章節需要重寫。222.167.166.230(留言) 2015年11月28日 (六) 17:31 (UTC)
- 對於您引用的那段話,我的理解是:楊先生被懷疑有台灣居留權,但他本人否認自己有台灣居留權,特首辦也表態任命合法。我不知道您是如何看出那段話表達出「其任命違法」的意思。--Miao233(留言) 2015年11月28日 (六) 18:06 (UTC)
- 閣下認為很有問題,並呈現 閣下認為的「主旨」,或許是先入為主而產生的看法。另外,有報道指此人物曾經擁有美國籍 - 須棄美籍 台灣人楊偉雄掌科技局,來源的章節「未知是否已棄美籍」。維基百科的內容只需根據可靠來源直述其事,基於維基百科不是法庭,不能裁定某人的任命是否違法。--Thomas.Lu(留言) 2015年11月28日 (六) 18:19 (UTC)
(:)回應:請你們不要總是唱反調,不要處處針對。你們看看原文所附來源是甚麼:
第一,852郵報和蘋果是甚麼立場,你們要了解。
第二,這三個來源你們要認真讀一遍,再回來。
第三,我不是講美籍,是講台籍是否屬於「外國」居留權的問題,而這三個來源就是想暗示台籍屬於「外國」居留權。這三個來源根本不可靠,就是852郵報發了文章,蘋果再來引述,該文章本身立論也不可靠,諸多推測,混淆視聽。222.167.166.230(留言) 2015年11月29日 (日) 05:58 (UTC)
- (:)回應:呵呵。--Miao233(留言) 2015年11月29日 (日) 09:44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