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因言獲罪
由Harveyluo1998在話題反對@Harveyluo1998 做出的撤銷上作出的最新留言:11 個月前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因言獲罪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212/t20121219_7801121.ht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21221235450/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212/t20121219_7801121.htm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2日 (四) 05:46 (UTC)
- 有很多不屬於「罪」的範疇啊。--AndyPKU(留言) 2020年4月20日 (一) 05:43 (UTC)
反對@Harveyluo1998 做出的撤銷
@Harveyluo1998 您好。我並不認可您做出的編輯,因為:
1.因為發表了對於拜登的死亡威脅是他的言論,他也確實獲罪了啊?即使他沒被槍殺,也完全符合因言獲罪的字面意思啊?拜登不代表美國政府?難道他的言論自由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
2.詞條給出的其他案例很多根本談不上所謂的「罪」--Ddayzzz(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09:01 (UTC)
- 關於第一條,從兩個方面回答:
- 一方面,針對任何人的死亡威脅在美國大多數州都是嚴重的刑事犯罪。哪怕只是針對某個普通平民,執法機構也會介入。
- 另一方面,第一修正案並不保護所有言論,因為若所有言論都被「言論自由」所保護,那麼通過言語來完成的犯罪便都不再能被懲罰,這些犯罪包括但不限於:詐騙,虛假宣傳,性騷擾等。因此一項潛在但也顯而易見的共識也應當在此處達成:言論自由和其他任何自由一樣有明顯的,需要被定義的邊界。實際上,美國最高法院在Giboney v. Empire Storage & Ice Co., 336 U.S. 490 (1949)(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336/490/) 聲明:"The constitutional freedom of speech and press does not immunize speech or writing used as an integral part of conduct in violation of a valid criminal statute",為死亡威脅等行為被作為犯罪來打擊提供了法理依據。
- 因此,淺顯地,從字面意義上去理解「言論自由」或「因言獲罪」將沒有意義,此條目的質量也會顯著下降,因為任何因詐騙,虛假宣傳,性騷擾而被處罰的案例都可以放到此條目中。
- 關於第二條,我個人建議,如果你確認為本條目中的某些案例不屬於「因言獲罪」,那麼你可以對這些案例進行刪減。在此我也提出一種不成熟且淺顯的判斷方式:如果某人發表的言論所針對的主體為任何群體或個人,都會被執法機關介入,那麼便可以判定這不是因言獲罪;反之則可以判定為政府或社會對於民眾言論自由的打擊,符合「因言獲罪」的特徵。--Harveyluo1998(留言) 2023年11月6日 (一) 11:46 (UTC)
- 您好。按照您的第一條,我是不是可以認為,只要該國法律相關條例定義了哪些言論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的範疇,執法部分就可以依據該條例打擊法「犯罪「,其行為人的言論不屬於因言獲罪,如果這樣的話,本詞條中的大多數內容都可以刪除。例如有關韓國的內容:」韓國的《國家保安法》規定,...,均為違法「,那麼姜、崔、宋因發表支持朝鮮的言論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應予打擊。--Ddayzzz(留言) 2023年11月27日 (一) 13:37 (UTC)
- 建議仔細閱讀第二條。由於在某些政府架構下,法律幾乎可以被當權者任意修改,因此我所說的法律,更多地是指自然法。因此我提到,「如果某人發表的言論所針對的主體為任何群體或個人,都會被執法機關介入,那麼便可以判定這不是因言獲罪;反之則可以判定為*政府或社會*對於民眾言論自由的打擊,符合「因言獲罪」的特徵」。很明顯,你所提到的韓國案例,它們稱讚了朝鮮所以被治罪,那麼它們稱讚美國會被治罪嗎?顯然不會,而且這樣的治罪帶有太過明顯的政治意味,因此自然屬於因言獲罪。--Harveyluo1998(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2:35 (UTC)
- 還有,就是Craig DeLeeuw Robertson被射殺,只是因為涉嫌犯罪而不是已經定罪。此外,仇恨言論在美國受到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Ddayzzz(留言) 2023年11月27日 (一) 13:47 (UTC)
- 仇恨言論確實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這確實是我最初的編輯理由中的疏忽。第二件案例主要還是因為死亡威脅。Craig DeLeeuw Robertson被射殺是因為拒捕和可能的拔槍指向執法人員的行為。在世界各地的執法實踐中,做出這樣的行為都會招致執法人員的暴力回應,無可厚非,這起案件也不具代表性。--Harveyluo1998(留言) 2023年11月28日 (二) 12:42 (UTC)
- 您好。按照您的第一條,我是不是可以認為,只要該國法律相關條例定義了哪些言論不屬於言論自由的保護的範疇,執法部分就可以依據該條例打擊法「犯罪「,其行為人的言論不屬於因言獲罪,如果這樣的話,本詞條中的大多數內容都可以刪除。例如有關韓國的內容:」韓國的《國家保安法》規定,...,均為違法「,那麼姜、崔、宋因發表支持朝鮮的言論不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應予打擊。--Ddayzzz(留言) 2023年11月27日 (一) 13:3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