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國籍法
比利時國籍法乃是根據《有關比利時國籍的法案》訂立[1],旨在確立比利時公民的定義,以及規範加入和退出比利時國籍的方式。
比利時國籍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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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時聯邦議會 | |
有關比利時國籍的法案 | |
制定機關 | 比利時聯邦政府 |
制定日期 | 1984年6月28日(新國籍法) |
施行日期 | 1985年1月1日(新國籍法) |
現狀:已施行 |
歷史
最早的一套《比利時國籍法》於1932年12月14日頒佈,並曾於1951-67年間六度修訂。在1967年第六次修訂前,舊國籍法主要依循父系血統主義,以辨別比利時公民身份。
由於原來的舊國籍法無法適應比利時的長遠發展,比利時聯邦政府於1984年另訂一部新的國籍法,成為現行的《比利時國籍法》,於同年6月28日正式通過。隨後,該法案亦獲得比利時國王御准,於1985年元旦起取代舊國籍法[2]。自1991年起,新國籍法曾多次修訂,而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8年。
取得比利時國籍
憑出生途徑
舊國籍法
所有在1984年12月31日或以前(即舊國籍法仍然生效時)出生人士,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才能憑出生而取得比利時國籍[3]:
- 婚生:其父親必須具備比利時國籍
- 非婚生:生父/母其中一方必須具備比利時國籍,並已向當局申報撫養權[4]
而根據新國籍法的過渡條文,於1967年1月1日(即舊國籍法最後一次修訂生效日)至1984年12月31日前出生、並且具備上述條件人士,於1985年1月1日起仍為比利時公民。
新國籍法
而自1985年1月1日(新國籍法生效日)起,循出生而獲授予比利時國籍的對象有所擴大,詳列如下[5]:
- 於比利時出生,而父或母任何一方具備比利時國籍,不論婚姻狀況
- 於原比利時殖民地出生,但以該等殖民地的獨立日為限:
- 於海外出生,而父或母任何一方具備比利時國籍,並於該人5歲前向當局作出申報(若沒有及時申報,只有該人在18歲前未曾持有其他國籍的情況下,才獲保留國籍)
此外,若該人於比利時出生,但父母只有外國國籍,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項特定條件,亦可憑出生而成為比利時公民:
- 在18歲前退出或未曾持有其他國籍
- 父或母最少一方亦於比利時出生,且於該人出生前10年,有最少5年在比利時合法定居
- 父母均於外國出生,並已於比利時合法定居最少10年,以及在該人12歲前向當局作出申報
- 由出生於比利時的外國人領養,且於該人被領養前10年,有最少5年在比利時合法定居
憑出生以外途徑
按照新國籍法的規定,18歲或以上的外國人若要成為比利時公民,可按照所需條件,循聲明或歸化途徑入籍[6],分別在於政府只對受理歸化與否,才具有酌情權。
按照現時的情況,循聲明途徑入籍為外國人成為比利時公民的最主要途徑,每年大概有3-4萬宗個案。目前,該等移民主要來自敘利亞、摩洛哥、羅馬尼亞、伊拉克及阿富汗[7]。
而對於18歲以下的外國人而言,若其父或母任何一方成功循以下途徑入籍,他們將一併成為比利時公民[8] 。
聲明
外國人若要循聲明方式成為比利時公民,只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即可:
- 自出生起已在比利時居住
- 已於比利時住滿5年,並符合當局訂定的語言能力、經濟能力及適應當地生活的指標
- 已於比利時住滿5年,並與比利時公民結婚最少3年,則僅需符合適應當地生活的指標
- 已於比利時住滿10年,則僅需符合語言能力,以及適應當地生活的指標
- 若為退休、殘疾人士,則僅需於比利時住滿5年
有關聲明儀式的內容,詳見下文「入籍儀式」部分。
歸化
歸化亦是外國人加入比利時國籍的另一種方式,但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特殊條件,並通過歸化委員會的審批[9]:
- 必須為當局認定、有助增強比利時國際形象的特殊人才(包括運動員、科學家等)
- 必須解釋無法循聲明途徑入籍的原因
由於歸化入籍方式專為特殊人才而設,申請人獲豁免居留期要求(而在2013年元旦前,則仍需在比利時住滿3年)。
已停止受理的入籍方式
- 與比利時公民結婚而直接入籍(隨舊國籍法失效,而於1985年1月1日起取消)
- 18-22歲持多重國籍人士,循國籍選擇手續入籍(2013年起取消)
恢復比利時國籍
除了依法被剝奪國籍外,其他自願或被自動退出比利時國籍的人士,均可申請復籍,要求如下[10]:
- 在比利時住滿一年
- 必須解釋申請復籍的原因(除了因為未有申報在海外居住而被自動退籍,但目前已返回比利時居住的人士)
喪失比利時國籍
若符合下列三種情況的其中一種,有關人士將喪失比利時國籍[11]:
- 自行退出:年滿18歲、並已取得其他國籍的比利時公民,可向當局申請退出比利時國籍。
- 強制剝奪:若在申請入籍時弄虛作假,並被查出,或在入籍後干犯可判處5年或以上監禁的嚴重罪行,將被剝奪比利時國籍。
- 自動退出:若比利時公民在海外出生及居住、具有多重國籍,而且沒有在18-28歲期間滿足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他們將被自動退出比利時國籍。
此外,若父母均喪失比利時國籍、兒童被外國人領養,以及原先為無國籍的比利時兒童在18歲前獲得其他國籍,18歲以下兒童亦會因而失去比利時國籍。
上述人士(除了被強制剝奪者)雖然已經退出比利時國籍,但不論是否有意復籍,仍具有在比利時的永久居留權[13]。
有關多重國籍的規定
自2008年4月28日起,比利時全面容許公民持有多重國籍,但具體仍受限於相關第三國的國籍法規定[14]。此前,比利時公民可持有的多重國籍,僅限於奧地利、丹麥、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西班牙及英國。
而按照2007年6月9日前的規定,比利時公民不能持有多重國籍,否則會被自動退出比利時國籍。
申請入籍及相關儀式
不論申請入籍途徑,申請人均需提交以下證明文件副本,以作核實:
- 身份證副本(編號字軌必須為B、C、D、E/E+、F/F+或M,代表申請人具永久居留權,並已滿足定居年期)
- 出世紙(在原籍國具法律效力的核證副本)及以比利時法定語文翻譯的副本[15]
- 語言能力證書(申請恢復比利時國籍人士獲豁免)
若申請人初步成功申請入籍,申請人必須於居住地所在的國籍登記處,出席聲明儀式,並親自以法文或荷蘭文,書寫及簽署以下聲明書,內容如下:
法文版(具法律效力):
Je déclare vouloir acquérir la nationalité belge et me soumettre à la Constitution, aux lois du peuple belge et à la Convention de sauvegarde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
荷蘭文版(具法律效力):
Ik verklaar Belgisch staatsburger te willen worden en de Grondwet, de wetten van het Belgische volk en het Verdrag tot bescherming van de rechten van de mens en de fundamentele vrijheden te zullen naleven. |
英文語意如下:
I declare my desire to acquire the Belgian nationality and to submit myself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Belgium, and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
中文語意如下:
本人謹此聲明加入比利時國籍之意願,並必遵行憲法、比利時法律,以及歐洲人權公約。 |
而在聲明儀式完成後,有關申請會提交予檢察官作犯罪紀錄審核。一般而言,若在聲明簽立後4個月內沒有收到任何決定書,或獲發「正面決定書」,即算成功入籍。隨後,相關人士會獲邀辦理公民身份證,而名單亦會刊憲生效[16]。
若因獲發「負面決定書」而入籍失敗,申請人亦可向法院上訴,尋求推翻此決定。
比利時公民的權責
比利時公民享有以下權利:
- 具備歐盟公民身份
- 可於歐盟及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享有遷徙及工作自由
- 參與歐盟及比利時國內各級選舉
- 在海外急需協助時,若比利時於該國並無設立駐外機構,可向其他歐盟成員國的同類機構求助
- 合資格申領(及續領,在海外亦然[17])比利時護照及身份證,當中前者可於全球187個國家享有免預先簽證待遇[18]
- 在加入市籍後,可享用所在市鎮的各種公共服務
然而,比利時公民亦須遵守國內及歐盟法律;此外,外國人在完成入籍手續以後,亦必須第一時間加入居住地的市籍。
參考資料
- ^ Code de la nationalité belge. 1984-06-28 [with later modifications] [2021-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3).
- ^ Revue du Notariat Belge. Commentary on reforms to Belgian nationality code (PDF). September 1984 [2021-07-18].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7-18).
- ^ FPS Foreign Affairs. Born to a Belgian parent.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25).
- ^ FPS Foreign Affairs. Acknowledgement of parentage.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0).
- ^ FPS Foreign Affairs. Born in Belgium.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7).
- ^ FPS Foreign Affairs. Acquisition of Belgian nationality.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9).
- ^ Statbel. Changements de nationalité.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1-15).
- ^ FPS Foreign Affairs. Obtaining citizenship through a parent.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7).
- ^ Factsheet on Naturalisations (PDF). The Belgian Chamber of Representatives. 2006-05-01 [2007-11-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05-11-12).
- ^ FPS Foreign Affairs. Regaining Belgian nationality. [2021-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21).
- ^ FPS Foreign Affairs. Losing Belgian nationality.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02).
- ^ FPS Foreign Affairs. Retaining Belgian nationality.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9).
- ^ Loi sur l'accès au territoire, le séjour, l'établissement et l'éloignement des étrangers. 15 December 1980 [2021-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7-19).
- ^ FPS Foreign Affairs. Possessing several nationalities.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6).
- ^ FPS Foreign Affairs. Tool to check if document legalisation is required. [2021-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4).
- ^ Objectif ASBL. Recent Moniteur Belge publications with names of newly naturalised citizens. [2021-07-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4).
- ^ Le Code consulaire. 2013-12-21 [2021-07-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8).
- ^ The Henley Passport Index: Q3 2021 Global Ranking (PDF). Henley & Partners. [2021-07-1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