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英語:Plessy v. Ferguson),有時簡稱「普萊西案」,是美國歷史上一個標誌性案件,這個判決維護了種族隔離的合法性,使得美國南部各州在公共場合實施的「隔離但平等」的種族隔離法延續了半個多世紀,直到1954年最高法院判決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及此後國會於1964年通過的民權法、1965年通過的投票權法後,南部各州實施的種族隔離法才徹底消失。

普萊西訴弗格森案
辯論:1896年4月13日
判決:1896年5月18日
案件全名荷馬·A·普萊西 訴 弗格森
引註案號163 U.S. 537
16 S. Ct. 1138; 41 L. Ed. 256; 1896 U.S. LEXIS 3390
法庭判決
州政府的「隔離但平等」政策符合憲法平等保護條款的規定。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布朗
聯名:富勒、菲爾德、格雷、希拉斯、懷特、佩卡姆
不同意見哈倫
布魯爾沒有參與該案件。
適用法條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第152號法案
被推翻
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局案,347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347 U.S. 483 (1954)

事實

1892年6月7日,具有八分之一黑人血統的路易斯安那人權組織公民委員會成員荷馬·普萊西(Homer A. Plessy),故意登上東路易斯安那鐵路的一輛專為白人服務的列車,根據路易斯安那州1890年實施的吉姆·克勞法白人有色人種必須乘坐隔離但平等的車廂。根據該條法律,普萊西看上去像白人,所以不會被拒絕上車。但普萊西事實上被認定為「有色人種」,公民委員會還特意安排了一名有拘捕權的偵探,在車上將普萊西拘捕,罪名是他違反了種族隔離法律,坐上了白人才可以坐的火車,而普萊西對此並不認罪。該案由法官約翰·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來處理。弗格森判決鐵路公司有權按照州的法律分隔白人與黑人,普萊西被判罰款25美元。普萊西當庭不認罪。普萊西接着向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控告弗格森法官的裁決,但該法院維持了弗格森的原判。最後一直上訴聯邦最高法院。

結論

普萊西的律師在上訴時,主要的法律依據是憲法第13第14修正案,他們認為「吉姆·克勞法」與這兩項修正案的精神相違背,因此違憲。1896年5月18日最高法院以7比1判決路易斯安那州實施的種族隔離法沒有違憲。最高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沒有發現分隔兩個種族的做法有違憲法,因為分隔本身並不代表不平等,原告的抗辯是出於自卑,在這個案件中,沒有發現提供給白人的專車與提供給黑人的專車有什麼不同,因此,判決原告敗訴。

影響

該案的裁決事實上確認了種族隔離政策的合法性,直到1954年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後,這一政策方才失去其合法地位。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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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reside, Harvey, Separate and Unequal: Homer Plessy and the Supreme Court Decision That Legalized Racism, Carroll & Graf, New York, 2004
  • Medley, Keith Weldon, We As Freemen: Plessy v. Ferguson, Pelican Publishing Company, March, 2003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