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韓民國死刑制度
韩国死刑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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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自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已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但是,刑法中仍保留死刑條款,當中規定行刑方式有絞刑(一般情況)及槍斃(軍法)兩種。
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裏,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1]
2009年,韓國大法院裁定死刑並不違反國家憲法而未被真正廢止,同時間韓國也出現空前的民意壓力要求恢復死刑制度。
參考文獻
- ^ 韓國暫停死刑12年 殺人犯增加32%. [2011-03-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