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簡稱「國家防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
主要領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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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指揮 | 王 勇 國務委員 |
副總指揮 4 | 黃 明 應急部部長 李國英 水利部部長 吳亞男 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副參謀長 孟 揚 國務院副秘書長 |
秘書長 | 周學文 水利部副部長兼應急部副部長 |
副秘書長 | 余 勇 氣象局副局長 馬 欣 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作戰局副局長 |
機構概況 | |
上級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機構類型 | 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
授權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辦事機構 |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原設在水利部) |
聯絡方式 | |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 |
實際地址 | 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 |
對外官網 |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 |
機構沿革 | |
成立時間 | 1988年 |
沿革
1950年6月3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正式成立中央防汛總指揮部。首屆總指揮部主任由政務院副總理董必武擔任,副主任由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部長傅作義、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部長李濤擔任[1][2]。1967年「文革」前,鄧子恢、譚震林等先後擔任中央防汛總指揮部主要領導[1]。1950年6月7日,政務院發佈《關於建立各級防汛機構的決定》[2]。
1971年6月6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出《關於成立中央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通知》,成立中央防汛抗旱指揮部,由總參謀部、國家計委、商業部、交通部、農林部、財政部、水利電力部組成。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水利電力部,日常工作由水利電力部抓總。長江中下游和黃河防汛指揮部機構仍按國務院1969年防汛工作的通知規定不變[3]。
1985年7月2日,重新恢復中央防汛總指揮部,國務院副總理李鵬,水利部部長錢正英分任總指揮和副總指揮[1][2]。
1977年3月,成立國務院抗旱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的抗旱工作[4]。1988年8月11日《國務院關於非常設機構設置問題的通知》(國發〔1988〕56號)將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列為國務院非常設機構,總指揮田紀雲、顧問錢正英,具體工作由水利部承擔,原國務院抗旱領導小組併入該指揮部[5]。1988年11月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務院已撤三十八個非常設機構的通知》(國辦函〔1988〕81號)將國務院抗旱領導小組列為已撤銷的國務院非常設機構[6]。
1979年6月2日,國務院抗旱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原農林部改設水利部。1988年6月2日,該辦公室併入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辦公室[2]。
1988年4月20日,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舉行1988年第一次會議,國務院副總理田紀雲、水利部部長楊振懷講話[7]。
1988年6月2日,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88〕34號文件決定成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國務院副總理田紀雲任總指揮,水利部部長楊振懷、國務院副秘書長李昌安、國家計委副主任葉青任副總指揮[1][2][8]。1992年8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更改名稱的通知》(國辦發〔1992〕45號)稱,「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改名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負責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總指揮部組成單位不變,辦事機構仍設在水利部。」[9]
根據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具體工作由水利部承擔[1]。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應急管理部。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務院辦公廳的應急管理職責,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職責,民政部的救災職責,國土資源部的地質災害防治、水利部的水旱災害防治、農業部的草原防火、國家林業局的森林防火相關職責,中國地震局的震災應急救援職責以及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國家減災委員會、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職責整合,組建應急管理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國地震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公安消防部隊、武警森林部隊轉制後,與安全生產等應急救援隊伍一併作為綜合性常備應急骨幹力量,由應急管理部管理。不再保留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10][11][12]
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和國務院「三定方案」規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在國務院領導下,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1]。
組成人員
- 中央防汛總指揮部
1950年6月3日成立時的組成人員是: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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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任命的總指揮: 1967年以前任命的總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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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防汛抗旱指揮部
- 指揮
1985年7月2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中央防汛總指揮部領導成員的通知》(國發〔1985〕84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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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人員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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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1988年成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時的組成人員是:
(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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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1993〕32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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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5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1995〕32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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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的通知》(國辦發〔1998〕11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18]:
1998年汛後調整的副總指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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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的通知》(國辦發〔1999〕30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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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的通知》(國辦發〔2003〕17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20]:
2004年調整的副總指揮是: 2007年調整的副總指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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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的通知》(國辦發〔2007〕29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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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17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的通知》(國辦發〔2008〕21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22]:
2009年3月增加的副總指揮是: 2010年5月調整的副總指揮是: 2010年9月調整的副總指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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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13〕33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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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時的組成人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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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時的組成人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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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18〕49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
2019年3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2019〕12號)調整後的組成人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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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機構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是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簡稱「國家防總辦公室」),設在水利部[1]。
1985年7月2日《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中央防汛總指揮部領導成員的通知》(國發〔1985〕84號)規定「中央防汛總指揮部辦公室仍設在水利電力部,辦公室不另列編制。」[15]1993年5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組成人員的通知》(國辦發〔1993〕32號)規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水利部」[16]。1998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的通知》(國辦發〔1998〕11號)[18]、1999年4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的通知》(國辦發〔1999〕30號)[19]、2003年3月3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成員的通知》(國辦發〔2003〕17號)均規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在水利部單設辦事機構」[20]。
根據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設置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防汛抗旱工作。
- 組織協調指導颱風、山洪等災害防禦和城市防洪工作。
- 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
- 編制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全國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水量應急調度方案和全國重點乾旱地區及重點缺水城市抗旱預案等防汛抗旱專項應急預案。
- 負責全國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
- 負責全國汛情、旱情和災情掌握和發佈,指導、監督重點江河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
- 負責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各成員單位分析會商、研究部署和開展防汛抗旱工作,並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決策意見。
- 負責中央防汛抗旱資金管理工作,指導全國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防汛抗旱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與管理。
- 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組織開展全國防汛抗旱工作評估工作。
- 承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水利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1]。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的內設處室是:
- 綜合處
- 防汛一處
- 防汛二處
- 防汛三處
- 防汛四處
- 抗旱一處
- 抗旱二處
- 減災處
- 技術信息處[1]
2010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設立國家防汛抗旱督察專員,隨後部分省(市、自治區)的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也設立了防汛抗旱督察專員[26]。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歷任主任、副主任、國家防汛抗旱督察專員、巡視員、副巡視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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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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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