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沖淡
商標沖淡(trademark dilution)[1][2],又稱商標淡化[3],是指通過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標識,削弱其識別性或顯著性,是一種針對馳名商標進行商標侵權的行為。[3]
分類
商標沖淡可以分為三類,即 「弱化」(blurring),「醜化」(tarnishment),與「退化」(genericide)。[3]
弱化,是將馳名商標相同相近的標識用在其他商品上,導致其顯著性被削弱的做法。具體如將「柯達」這一相機品牌註冊為自行車的商標。[4]雖然一個馳名商標的擁有者可以自己將該商標應用於各類商品上,但如果由任由他人將相同相近商標註冊並使用,將減弱消費者眼中該商標與其原擁有者的聯繫。
醜化,是將與馳名商標相同相近的商標用在較低檔次較差質量的商品或服務上。馳名商標可能往往有自己的定位,他人無視該定位將相同相近商標不當使用,削弱原商標所建立起的商譽(good will),如將「中央一套」註冊為避孕套的商標[5],可能就構成了商標醜化的行為。
來源
- ^ 論著名商標之沖淡行為與作商標使用行為之區別九十四年度智上易字第五號判決評析. 元照出版. [2014-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7).
- ^ 談商標沖淡. 法源資訊. [2014-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11).
- ^ 3.0 3.1 3.2 3.3 王思敏. 商标淡化的法律移植问题探析 ——从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切入. 《法律適用》2013年第8期. [2014-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2-23).
- ^ 国家商标局驳回中央一套注册安全套商标申请. [2014-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