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二條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二條是加拿大聯邦憲製法律的一部分,其中列舉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簡稱「憲章」)中所稱的「基本自由」。這些自由理論上適用於加拿大的每個人,無論他是否為加拿大公民,亦或為個人或法人。[1]這些自由可以針對各級政府的行為,並可由法院強制執行。基本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平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
憲章第一條允許加拿大國會或省及地區立法機關頒佈法律,對第二條所列的自由施加某些有限的限制。此外,這些自由可能會因為憲章第三十三條的「但書條款」而暫時失效。
作為《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及《1982年憲法法令》的一部分,第二條於1982年4月17日生效。然而第二條所列舉之大部分權利都源自《加拿大權利法案》(儘管該法案的法律效力有限)和理論上《默示權利法案》中的傳統。同時其中有不少豁免牽扯到聯邦制爭議的焦點,比如言論自由。
法條內容
“ | 2. 每個人都擁有下列基本自由:
(a) 良知和宗教自由; |
” |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2] |
基本自由
信仰自由
背景
根據貝弗利·麥克拉克林的說法,加拿大的宗教自由可能早在1759年就已經確立。當時法裔加拿大人中的天主教徒被英國殖民者授予了禮拜的權利;後來這一權利在《魁北克法令》得到確認。《1867年憲法法令》又規定了教會學校的權利,,然後這一權利在憲章第二十九條被重申。
定義
良心自由
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結社自由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 ^ The Constitution Acts, 1867 to 1982. Justice Laws Website. 加拿大政府. [2024-07-11] (英語).
- ^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PDF). 加拿大政府. [2024-07-1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