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二條

《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二條加拿大聯邦憲製法律的一部分,其中列舉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簡稱「憲章」)中所稱的「基本自由」。這些自由理論上適用於加拿大的每個人,無論他是否為加拿大公民,亦或為個人或法人[1]這些自由可以針對各級政府的行為,並可由法院強制執行。基本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和平集會自由結社自由

憲章第一條英語Section 1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允許加拿大國會省及地區立法機關英語Legislative assemblies of Canadian provinces and territories頒佈法律,對第二條所列的自由施加某些有限的限制。此外,這些自由可能會因為憲章第三十三條英語Section 33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的「但書條款」而暫時失效。

作為《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及《1982年憲法法令》的一部分,第二條於1982年4月17日生效。然而第二條所列舉之大部分權利都源自《加拿大權利法案英語Canadian Bill of Rights》(儘管該法案的法律效力有限)和理論上《默示權利法案英語Implied bill of rights》中的傳統。同時其中有不少豁免牽扯到聯邦制英語Canadian federalism爭議的焦點,比如言論自由

法條內容

基本自由

信仰自由

背景

根據貝弗利·麥克拉克林的說法,加拿大的宗教自由英語Freedom of religion in Canada可能早在1759年就已經確立。當時法裔加拿大人中的天主教徒被英國殖民者授予了禮拜的權利;後來這一權利在《魁北克法令》得到確認。《1867年憲法法令》又規定了教會學校的權利,,然後這一權利在憲章第二十九條英語Section 29 of the 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被重申。

定義

良心自由

言論自由

集會自由

結社自由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1. ^ The Constitution Acts, 1867 to 1982. Justice Laws Website. 加拿大政府. [2024-07-11] (英語). 
  2. ^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PDF). 加拿大政府. [2024-07-11] (中文(簡體)).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