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種人
历史上公共安全名词
二十一種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劃為管制鎮壓對象的二十一類人。
1967年,《公安六條》提出的「二十一種人」,是「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1]
《廣西文革大事記——1968年》一書第23頁提到,中國共產黨劃為管制鎮壓的對象的二十一類人:地、富、反、壞、右、資(本家)、特、警(偽警察)、憲(兵)、團(三民主義青年團)、軍(國民黨軍官)、貸(放高利貸者)、小(小老婆)、小商小販、娼、僧、巫(婆)、道(士)、尼、流(氓)。
相關
參考文獻
- 廣西文革大事記——1968年
註釋
- ^ 《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1967年1月13日. [2011年9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8月11日).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