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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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憲法、法律、法規按層次由高向低排列: |
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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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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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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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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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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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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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區法規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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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 單行條例 | 由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並修改,在相應民族自治地方範圍內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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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 | 國務院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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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地方政府規章 |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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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自治州 政府規章 | 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 (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規章,限於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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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規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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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判斷規則:
-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經濟特區範圍內適用經濟特區法規規定;
-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
-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 衝突裁決規則:
-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 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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