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正案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2年5月19日) |
陸正案,為臺灣一宗幼童綁架案。關於案情的法律層面,可參考邱和順案。
陸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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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華民國(臺灣) |
日期 | 1987年12月21日 |
受害者 | 陸正 |
主謀 | 未知 |
動機 | 綁架 |
事發經過
1987年12月21日,新竹市東區東門國民小學四年級學生陸正(1978年6月28日出生[1])自補習班下課後失蹤,事後歹徒勒索贖金新臺幣一佰萬元,陸正母親在歹徒指定地點中山高速公路南下九十九點九公里處交款,但人質仍未釋回,事隔九個多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宣告偵破。但所有被告事後均翻供,本案十幾審長達二十餘年,主犯邱和順被判處兩個死刑(另外一個死刑是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褫奪公權終身,此案於2011年7月定讞。陸正屍體至今仍未尋獲,而司法系統也無法排除邱和順被冤枉的可能。陸正父親陸晉德曾表示對臺灣司法感到灰心。直到2020年11月媒體仍堅持「1989年新竹古井男童案屍體與陸正高度相符」[2],監委高涌誠也認為1989年新竹枯井男童屍體就是陸正[3],但重啓調查後,事實證明根本不是。但還是有可能是。[4]。
- 1988年間,警方接獲密報,先捕獲共犯余志祥等人,隨後供出邱和順是主謀,警方在同年10月宣布破案。
- 1989年,陸晉德成立陸正紀念基金會及陸正苗圃。
- 1989年11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判,邱和順死刑。
- 1992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判決,邱和順維持死刑判決。原被判處死刑的共犯吳金衡改判為無罪,共犯黃運福、朱福坤、林信純和吳淑貞4人則分別改判無期徒刑至有期徒刑10年不等的刑期。
- 1994年9月29日,監察院通過前監察委員王清峰所提彈劾案,彈劾偵辦陸正案的10名警員、2名檢察官,彈劾理由為檢警在辦案時對涉案人「施以強暴脅迫」及「草率結案」。
- 1996年7月13日,陸正案另一被誤以為已經死亡的犯嫌林坤明,在高雄因一張罰單「死而復生」,被警方逮捕到案,但否認犯案。
- 2005年4月8日,高院更八審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一審被判死刑的林坤明這次獲改判17年,吳淑貞和吳金衡各判刑11年。
- 2009年4月13日,高院更十審宣判,邱和順仍然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林坤明兩案合併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吳淑貞有期徒刑11年;吳金衡則因更十審審理期間死亡,因此公訴不受理。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更(十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
- 2011年5月12日,高等法院更十一審宣判,邱和順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同案共犯林坤明被判刑17年,邱和順的女友吳淑貞判刑10年。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
- 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高院更十一審認定,判決主嫌邱和順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同案被告林坤明17年徒刑、吳淑貞10年徒刑定讞。
疑點
本案纏訟三十餘年未能定讞,在於案情存有疑點。根據邱和順律師團指出,本案主要的疑點和偵辦瑕疵有:
- 判決完全以被告等人之自白為依據,並無實質證據。
- 被告等人在偵察階段遭警方以毆打、灌辣椒水等方式刑求。此事經監察院調查確定並提出糾正,參與辦案員警亦遭法院判決有罪。但陸正案法院依然採信相關筆錄之自白。
- 多達288份之偵查筆錄,內容矛盾、錯誤百出,無法說出一個合理、完整而有客觀證據支持的犯罪情節。
- 卷內也有眾多證據資料顯示本案係被告以外之人所為,最高法院曾以人命關天為由,在發回更十一審的判決裡具體指明,要求更十一審法院詳加調查,但更十一審並未就此進行調查。
- 本案在起訴後,包括內有被害人柯洪玉蘭鞋子及殺豬刀、男性內褲等物之黑色塑膠袋、歹徒勒贖錄音帶等重要證物,竟然不知所蹤。
- 作為證物的贖款條上遺留指紋,經與所有被告比對,皆完全不合。但是歷審判決皆以「惟雖找不出屬何人所有指紋,亦難憑此即認定被告等人未犯案」。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 把孩子生回來 陸爸爸也有一段椎心之痛
- 陸正撕票案 主謀更八審死刑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自由時報》,2005年4月9日
- 擄殺陸正 主嫌11度判死刑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自由時報》,2006年3月3日
- 陸正綁架撕票案十九年、《福爾摩沙事件簿》陳雅琳報告、第61集,2006年12月23日
- 陸正案/主嫌邱和順盼解除羈押 陸父當庭發飆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Nownews》 2009年9月22日
- 陸正案纏訟23年 主嫌邱和順死刑定讞 | 社會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 邱和順律師團聲明(20110512針對高院更11審再度判決邱和順死刑)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無罪推定是一切的根本~對邱和順案的看法(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社團聯合聲明)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