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司法機構
在英國的司法體制中,英格蘭和威爾士、北愛爾蘭以及蘇格蘭三個法律體系的各級各類法院是司法權的行使機構。英國最高法院、特別移民上訴委員會、就業法庭、就業上訴法庭確實擁有全聯合王國的司法管轄權,但判決僅直接適用於案件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因為相同的案件要點和原則並不必然適用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在就業法方面,就業法庭和就業上訴法庭對整個英國除北愛爾蘭具有管轄權。
2007年以前,在英國是沒有司法部的。2007年5月9日,英國的憲法事務部(舊稱為大法官部)和內政部進行了合併,改制為今天的司法部,負責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刑事司法政策、判決政策、假釋、監獄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部分。但司法部沒有對蘇格蘭和北愛爾蘭的刑事司法、法庭、監獄和假釋的責任,而只有對英格蘭和威爾士的以上事務的責任。在蘇格蘭,則由蘇格蘭事務大臣和蘇格蘭檢察長負責。
同時,英國的檢察機關通常為皇家檢控署(CPS)並不與法院平行,英國中央政府設有檢察總長,檢察官則由內政大臣任命出庭律師和訴狀律師擔任。
法院體系
英國最高法院是英國的最高上訴法院,負責審理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法律的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蘇格蘭法律中的所有民事案件。最高法院目前由12名大法官組成,他們也是樞密院顧問官並被授予終身貴族頭銜。從通常意義上講,最高法院是解釋英國法律的終審法院。但與美國等其他一些國家不同,最高法院不能推翻法規。根據議會主權原則,議會可以明確推翻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於2009年10月成立,取代了原上議院受理上訴委員會。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英國海外領土、英國王室屬地和幾個獨立的英聯邦國家的最高上訴法院。
英國現行的法院體系在三個地區是不同的。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的法院包括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級法院(由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及王室法庭三大法庭組成)、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和郡法院。蘇格蘭地區包括最高民事法庭、高等司法法院、治安法院、治安上訴法院和太平紳士法院。其中高等司法法院是最高刑事法院,僅在權力下放問題和歐洲人權公約問題上受聯合王國最高法院的管轄。北愛爾蘭地區的法院體系類似於英格蘭和威爾士地區。
此外,還有軍事法院、勞資關係法院和行政裁判所等專門法院在整個英國都有管轄權。同樣,就業上訴法庭在整個大不列顛具有管轄權,但在北愛爾蘭沒有。
英國的法官由委任產生並國王任命。法官一般很難被免職,而除大法官外,專職法官保持政治中立。
任何刑事案件必須有12到15名普通公民組成的陪審團參加,由陪審團確定被告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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