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質量單位)

ㄕˊ(亦可訓讀ㄉㄢˋ)在秦朝漢朝時作為質量單位使用。三十斤為,四鈞為石。一石為一百二十。漢代一斤大約有258.24,一石大概為31公斤[1]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記:「今人乃以粳米一之重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為法,乃漢三百四十一斤也。」[2]

1930年開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規定:容積的市用單位,1為100為重量的市用單位,1為100市斤即50千克。在近現代常用於棉花的總產量,如1971年全國棉花總產量9000萬擔。

香港

香港通常寫成(擔的俗字)。一担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寫成 picul 或者 tam。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

A. 一担(picul)等於一百斤(cattie),即 60.478982 千克

B. 一斤(cattie)重 1+13 常衡 (lb. avoir),一担即重 133+13 常衡磅。

現代香港法律也沿用了這兩個標準[3]

香港殖民前期,也有一石(stone)為一百二十斤的標準,後為了避免和英國單位英石造成混淆,被1884年的香港法例廢除。

注釋

  1. ^ 漢書·律曆志》記載,漢時「二十四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
  2. ^ 沈括夢溪筆談·辯證一》
  3. ^ 度量衡條例.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8).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