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衛委員會

治安保衛委員會,簡稱「治保」、「治保會[1],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基層群眾性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基層地方人民政府和公安保衛機關領導下工作。[2]

歷史

《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1952年6月27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1952年8月11日中央公安部發布。現行有效。[3]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機關、工廠、企業、學校、街道為單位,農村以行政村為單位,其委員名額,應視各單位人數多寡、情況繁簡,由三人至十一人組成之,設主任一人並得設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各地於治安保衛委員會建立後,視情況需要,經市、縣公安局批准,得建立治安保衛小組,由群眾推選積極分子三人至五人組成之;內設組長一人,在治安保衛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

1980年1月24日公安部發布《關於繼續貫徹執行<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的通知》規定,農村以生產大隊為單位,城市街道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廠礦、企業和其他事業單位按基層行政單位或生產組織設立。

2004年9月13日國務院第64次常務會議通過《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參考文獻

  1. ^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7日發布「京政發【1995】16號」《關於加強治安保衛委員會工作的通知》
  2. ^ 郭翔:《犯罪學辭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3. ^ 《治安保衛委員會暫行組織條例》1952年6月27日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1952年8月11日中央公安部發布。現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