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康,(1948年),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前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2005年9月離職。林永康大學畢業,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1996年加入公署,已婚,育有3名子女。

刑事罪行

2007年,林永康被控,涉嫌以權謀私、濫用職權、詐騙出差公幹膳宿津貼、行使虛假證明文件及作虛假陳述,意圖獲取金錢利益。在2008年5月被裁定三項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成立,入囚九個月。[1]案情顯示,林永康在澳洲墨爾本有自置住宅。辯方辯稱,林永康從事資訊科技業界18年,熱心公益,是次是出於疏忽,不是法官李瀚良指斥的貪心。

不過,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指出,被告林永康身為行政部門首長,應該熟悉申領出差津貼的限額,卻於2001至2003年期間多次乘公務之便赴澳洲墨爾本,留宿當地自置物業並且申領過高津貼。特別是,被告曾藉辭開會赴澳出席已被取消的會議,濫用職權從而謀取私利逾10萬元,罪行非常嚴重。但考慮到被告在調查期間合作,加上已全數償還署方損失,酌量減刑三個月,判被告入獄九個月。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