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又異寫作[1],是東亞傳統度量衡中的質量單位,起源於中國,再傳到日本朝鮮半島越南馬來半島等地。又稱司馬斤。現時多為傳統市場慣用。

單位制東亞傳統度量衡
物理量名稱質量
符號
單位換算
1 相當於
   中國   16
   10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   0.5 kg
   日本
   韓國
   台灣
   泰國
   
   0.6 kg
   越南   0.6045 kg
   香港   0.60478982 kg
   馬來西亞   0.60479 kg
單位換算(英制
1 imp 相當於
   香港
   馬來西亞
   新加坡
   
   1+1/3 lb
漢語名稱
漢語
越南語名稱
越南語 cân
韓語名稱
諺文
漢字
日語名稱
漢字
馬來語名稱
馬來語 kati
滿語名稱
滿文 ᡤᡳᠩᡤᡝᠨ
穆麟德轉寫ginggen

起源

中國古代有個官職叫「司馬」,司馬主要掌管軍事,其中因為糧秣管理需要秤重,於是「司馬」就和重量單位扯上關係。中國自周代開始有重量單位:斤、、分,也稱為「司馬斤」、「司馬兩」等,計量的工具叫做「司馬」,這一標準也叫「司馬平制標識」。一司馬斤等於十六司馬兩,成語「半斤八兩」就是這麼來的。

質量

不同時代、地區的斤實際質量有所變動,但與其他尺貫法單位的質量比例維持不變。一斤等於十六兩,一斤等於百分一,亦即十六或一百二十分之一晚清時開始英文通常根據馬來語寫成cattykan[2]

古代的斤

清朝之前

中國各地、各行業都有各自的斤、兩重量標準,並不統一,故經常造成混亂。

清朝

清朝採用營造尺庫平兩。1斤約為596.816克,合16兩,即一兩約為37.301克。

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制的《御製律呂正義》以及《御製數理精蘊》都定度量衡表,而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推行劃一度量衡章程四十條》,形成營造尺、庫平兩的標準化。

現代的斤

如今斤分為根據國際單位製的「公斤」(1公斤等於1000克)和民間使用的「市斤」(或根據地區而稱為「<地區>+斤」,如在台灣使用的「台斤」,日本過去使用的「日本斤」),常簡稱「斤」,而市斤的重量根據地區和年代的不同而不同,比較常見的包括中國大陸、金門和馬祖地區的500克,台灣和日本的600克,港澳以及東南亞的約605克。

現代的「斤」(市斤)按照各地使用習慣,與公制有如下換算:

中國大陸地區

1912年-1915年

北洋政府繼續沿用清朝營造尺庫平制的制度,即1斤約為596.816克。

1915年-1930年

1915年1月7日,北洋政府公佈《權度法》,規定除了原本的營造尺庫平制繼續沿用外,還額外並行萬國權度通制(即國際單位制)。

1930年-1959年

法定1斤等於500克,而16兩為1斤(即1兩等於31.25克)。

國民革命之後,取代北洋政府的國民政府市用制取代營造尺庫平制,營造尺庫平制走入歷史。

1929年2月制定、193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第五條所規定:

「市用制長度以公尺三分之一為市尺(簡作尺),重量以公斤二分之一為市斤(簡作斤),容量以公升為市升(簡作升),一斤分為十六兩,一千五百尺定為一里,六千平方尺定為一畝,其餘均以十進。」

該法第六條規定:

「兩:等於斤十六分之一即十錢(0.0625斤)。 」

這次度衡量改制後,這一歷史時期的文獻大多採用公制與市用制並行,市制後方用括號括起對應的公制重量。

例如,1944年9月19日晉綏邊區行政公署頒發的供給標準: 「口糧(每人每天):軍隊系統小米1斤8兩(750克)」;1945年1月新四軍浙東遊擊縱隊司令部規定的供給標準:每人每天「油5錢(15.625克)」,其中的斤、兩的定義都符合上述法規。

1959年至今

法定1斤等於500克,而10兩為1斤(即1兩等於50克)。而中藥計量仍襲舊制不變(即1斤為605克,而16兩為1斤)。

1959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關於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保留市制,「市制原定十六兩為一斤,因為折算麻煩,應當一律改為十兩為一斤。」[3]

台灣及金門、馬祖地區

中華民國台灣稱台斤,所謂的台斤,其實就是清朝時全國各地所使用的「斤」。1895年,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人推行公制,但台人仍然沿襲自己的習慣,繼續使用舊有的度量衡。當中國大陸也不再使用清朝的舊制時,台灣使用的舊制度量衡,就自然而然成為所謂的「台制」了。 1台斤為600克,等於16台兩,1台兩等於37.5克。

中華民國金門馬祖地區至今仍實行上述《度量衡法》之規定:1市斤為500 公克,等於16市兩,1 市兩為31.25 公克。[4]

香港、馬來西亞、新加坡

據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一斤為113常衡(即3斤等如4)。現時香港法律規定一斤等於一百分之一或者十六兩,即0.60478982 公斤[5]

同樣,新加坡法律規定一斤為113常衡,等於十六兩,即0.6048 公斤[6]馬來西亞因同是前英國殖民地,有相同的規定。

 
香港菜市場宣傳牌,標出公制單位、中國傳統質量度衡量和英制單位的轉換比例式,當中:
1 司馬斤 = 605 克

日本

日本,1斤等於600克,但幾乎不用。例外情況是現時用在吐司切片前的大塊麵包日語食パン食パン)計價的斤,據日本麵包公平交易協議會日語公正取引協議会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的公正競爭規約日語公正競争規約,一斤只需在340克以上,故510克即可稱為1.5斤。[7]

越南

越南目前使用稱之為「cân ta」:1司馬斤cân ta) = 0.6046千克 = 604.6

參考文獻

  1. ^ 《舊唐書·文宗紀》:「燒灰煎鹽,每石灰得鹽一十二觔一兩。」;《葛長庚·金丹賦》:藥材觔兩。○按前漢貨殖傳本作斤,從斤爲正。
  2. ^ 莫文暢. 唐字音英語. 20世紀初. 
  3. ^ 《国务院关于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命令》. [2015-0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06). 
  4. ^ 金門媳婦. 一斤16兩、半斤8兩. 金門縣金門日報社. 2004-09-03 [2022-07-12] (中文(臺灣)). 
  5. ^ 度量衡條例.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8). 
  6. ^ Weights and Measures Act (CHAPTER 349) Third Schedule. Singapore Statues. [2010-11-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8-20). 
  7. ^ 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包装食パンの斤表示の義務化. www.pan-koutorikyo.jp. [2018-08-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1). 

參閱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