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議
八議最初源於西周時期的八辟,[3]自魏明帝制定新律時,首次將其寫入法典之後,一直是後代法典中一項基本的重要制度,歷經一千六百多年相沿不改。
八議者除犯十惡以外的死刑,司法機關不能直接審理,必須先將其犯罪事實及應享受特權的理由奏請皇帝,由皇帝交群臣集議後,最後由皇帝作出裁決,一般可免除死罪。若犯流刑以下的罪,則可直接減一等處罰。但是犯十惡者不適用八議的規定。[1][2]
內容
參考文獻
- ^ 1.0 1.1 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頁195、275-283
- ^ 2.0 2.1 戴炎輝,《中國法制史》,1971年,三版,三民書局,頁107-108、111-112
- ^ 《周禮·秋官·小司寇》中的 「八辟」:「以八辟麗邦法,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東漢鄭玄註:「其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漢書·刑法志》載:「 《周官》有五聽、八議、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八議:一曰議親……八曰議賓。」程樹德說:「八議之制,見於《周禮》,至秦而廢……是八議之說,至漢末始盛。……則律無八議甚明。三國時蓋猶沿漢制。《唐六典》注八議始於魏,是漢時尚未以八議入律也。」(程樹德:《九朝律考》,中華書局1988年版,頁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