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
人民監督員制度的創設
為了加強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的監督,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在中央部署下,中國一些地方的檢察院先行試點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取得了成功,得到中共中央的充分肯定和社會各界廣泛贊同。於是,自2010年10月29日起,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
擔任資格
人民監督員必須是年滿23歲,沒有犯罪記錄,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根據有關規定,以下人員不宜擔任人民監督員:黨委、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負責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人員、執業律師、人民陪審員、以及其他因職務原因可能影響履行人民監督員職責的人員。
監督內容
(一)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羈押或者檢察機關延長羈押期限決定不正確的;
(三)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或者違法處理扣押、凍結款物的;
(四)擬撤銷案件的;
(五)擬不起訴的;
(六)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賠償的;
(七)檢察人員在辦案中有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違紀情況的。
參考文獻
-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的通知》,https://web.archive.org/web/20110526041227/http://llzw.spp.gov.cn/zcfg/201011/t20101117_467641.shtml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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