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關於語言文字的專門法律。此法律於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確立了普通話規範漢字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起草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
公布日期2000年10月31日
施行日期2001年1月1日
法律效力位階普通法律
立法歷程
  • 一審:2000年7月3日-8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
  • 二審:2000年8月21日-25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 三審:2000年10月23日-31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
  • 人大常委會通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布:第三十七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0年10月31日,國家主席江澤民簽署公布)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現狀:施行中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