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管理员解任投票/方针草案/一/草案提交
管理人员解任方针 2007.09.28-2008.06.18 |
已经结束的议题 |
另见: |
请提交草案并讨论,当意见比较成熟时对草案进行表决。
草案I(提交者:Mukdener)
- 管理员任期无限。
- 罢免程序为:
- 提交申请,须列明罢免原因(申请门槛暂定为
助理见习编辑) - 附议(只允许附议,下限暂定5人)
- 附议期限为一周
- 启动
- 投票(简单多数,通过门槛50%,小于等于50%都算不通过,总票数不足10票算无效,中立票计入总票数但不计入比较用票数,所有投票必须附带意见说明)
- 投票期限为两周
- 投票结束后24小时内须作出相应处理
- 除非情形有特别改变、或是有新的合理理由,三个月内不得对同一个管理员提出两次罢免申请
- 提交申请,须列明罢免原因(申请门槛暂定为
- 还没想到,欢迎补充。
草案II
提案人:User:Winertai
正式条文
管理员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者,可由社群报请元维基剥夺或封禁“系统操作员许可权”。其解任程序为由社群或个人提请剥夺管理员身分,并经投票或讨论程序取得Wikipedia:共识﹔最后由其他管理员或行政员认定报请元维基监管员负责剥夺管理员权限。
解任共识是否达成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决定,如果该共识需由投票决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数的指标可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视被提请解任管理员滥权程度或违反事实衡量,此通过指标通常为70%。除此,屡犯且明显滥权(如严重破坏页面、无由封禁、拥有多重傀儡且违规使用等等)行为之管理员,甚至可由其他管理员或行政员报请元维基紧急取消该管理员系统许可权,并迳自封禁。
解任共识之讨论或投票,其形式、程序与投票者资格,皆与管理员选任相同。滥提、不符合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只。而被剥夺“系统操作许可权”之维基人皆可至社群申请恢复或元维基申诉,惟前者以一次为限。
说明
- 名称:“管理人员解任方针”或“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
- 目的:剥夺或封禁“系统操作员许可权”。
- 要件:明显滥权或其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之管理员。
- 解任程序:社群或个人提请剥夺管理员身分,经投票或讨论程序取得Wikipedia:共识后,由其他管理员或行政员认定报请元维基监管员负责剥夺管理员权限。
- 结果:共识是否达成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决定,如果共识需由投票决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数的指标可由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视被提请解任管理员滥权程度或违反事实衡量,此通过指标通常为70%-80%(?)。除此,屡犯且明显滥权(如严重破坏页面、拥有多重傀儡且违规使用)行为之管理员,甚至可由其他管理员或行政员报请元维基紧急取消该管理员系统许可权,并迳自封禁。
- 其他:解任共识之讨论或投票,其形式与程序与其他方针制定或重要讨论事项相同,滥提、不符合善意、违反维基方针、礼仪、讨论程序之解任提请,皆可经非当事管理员或行政员取消或中只。
- 恢复:被剥夺“系统操作许可权”之维基人皆可至社群申请恢复或元维基申诉,惟前者以一次为限。
- 建议:本草案取得基本共识后,可直接列入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之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并视为该离任方针修改,不另投票或讨论。如未有明显反对意见者,此方针讨论完成,其增列规定或方针直接生效。
- 本方针草案参照Wikipedia:共识、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等修订。
草案III
本方针是关于用户要求解任管理员的守则。管理员的自动离任和管理员的自动请辞并不包括在内。
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是一个最终手段。在发起投票前应该有充分的讨论。管理员权限的取消可以是暂时性的(时间性地取消管理员职权)或者通过重选的规则取消管理员职权(永久性地取消管理员职权)。当然被永久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被选为管理员。
解任要求
管理员只是维基百科社群中受到广泛信任的用户。只有在严重违反社群的共识和基本规则,或者严重滥用管理员权限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对其取消管理员资格。以下是一些可能提起取消权限的原因:
-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编辑用户页规则等)
-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文章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利违反保护守则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不同的用户。)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威胁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随意的更改封禁时间
- 随意的删除文章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礼仪
暂时取消管理员职权
一般情况
- 暂时取消管理员职权的时间范围在一周至三个月之间,并需于提出申请时列明。
- 作为申请原因提出的事件必须是在该用户当选为管理员之后发生的。
- 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
- 申请提出后24小时内必须有5名拥有选举权的维基人支持此重选申请,否则申请无效。
- 申请提出后24小时内该管理员可以就提出的事件发表申明。假如他在24小时内不发表申明则无申明开始投票。
- 投票时间为7天。只有拥有选举权的用户可以投票。规则及门槛如同管理员选举——三分之二以上的用户必须支持该管理员。假如支持该管理员的票数少于三分之二的话,则该申请通过。
- 假如申请被驳回的话,再次申请必须在发生其它事情的情况下才可提出。(即不能够由于同一事件反复提出)
紧急情况
这个规则在严重违反管理员责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尤其是在管理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比如删除破坏)可以使用这个机制。
为了缩短这个机制的时间,在这里仅管理员有投票权(原因是管理员已经通过其选举获得了社群的信任)。一般用户可以添加评论。假如在投票开始后24小时内有10名以上的管理员参加投票而且他们半数赞成暂时取消该管理员职权的情况下一名行政员取消该管理员职权七天。假如申请不通过的话该申请被删除(不留档)。
取消管理员职权(重选)
这个机制使用与管理员选举同样的守则。
只有在过去12个月中一名管理员已经被暂时取消过管理员职权的情况下才能对他提出重选!
提出申请的要求同“一般情况”。在申请提出后24小时内必须有5名拥有选举权的维基人支持此重选申请该申请才有效。在此后24小时内该管理员可以申明他是否接受重选。假如他在24小时内不做任何申明的话则按照他默许重选处理。假如他申明不愿参加重选的话则自动放弃其管理员职权。重选的规则与新管理员选举一样。在重选期间该管理员依然拥有管理员职权。
假如他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票的话则他被重新选举,保留管理员职权,否则的话他落选而丧失管理员职权。落选后的管理员依然有再次申请管理员职权的权利。
提请人及投票人资格
提请人及投票人的资格与申请成为管理员的投票资格一样,至少参与7天,编辑次数50次以上(即至少为见习编辑)。
草案IV
- 对草案III进行了一些修改,合并了永久的解任与一般情况;并参考草案II以及中文维基的现状,对紧急情况进行了一定扩充。—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3月7日 (五) 07:14 (UTC)
本方针是关于用户要求解任管理员的守则。管理员的自动离任和管理员的自动请辞并不包括在内。
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是一个最终手段。在发起投票前应该有充分的讨论。管理员权限的取消可以是暂时性的(时间性地取消管理员职权)或者通过重选的规则取消管理员职权(永久性地取消管理员职权)。当然被永久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被选为管理员。
解任要求
管理员只是维基百科社群中受到广泛信任的用户。只有在严重违反社群的共识和基本规则,或者严重滥用管理员权限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对其取消管理员资格。以下是一些可能提起取消权限的原因:
-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编辑用户页规则等)
-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文章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利违反保护守则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不同的用户。)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威胁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随意的更改封禁时间
- 随意的删除文章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礼仪
取消管理员职权
一般情况
- 一般情况下,取消管理员职权的时间范围在三个月至永久之间,需于提出申请时列明。
- 作为申请原因提出的事件必须是在该用户当选为管理员之后发生的。
- 在事件发生后,应预留足够的时间(48小时或更长的时间),以便当事人在该段时间内能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
- 申请提出后24小时内必须有5名拥有选举权的维基人附议,否则申请无效。
- 申请提出后该管理员可以就提出的事件发表申明,在24小时后,无论有无申明,如满足上述情况则应开始投票。
- 投票时间为7天。只有拥有选举权的用户可以投票。规则及门槛:
- 采用简单多数,当反对该管理员的超过50%则申请通过;
- 如同管理员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用户支持该管理员。若支持该管理员的票数少于三分之二的话,则该申请通过。(此处有分歧,需讨论)
- 多次申请取消同一位管理员的权限,每次应间隔至少六个月,且不能以同一事件为由反复提出。
紧急情况
这个规则在严重违反管理员责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尤其是在管理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比如删除破坏)可以使用这个机制。
- 在一般紧急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维基百科遭到破坏,在线的管理员可以立即通过维基百科页面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投票,赞成取消该管理员权限的人数达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对人数不满总数之三分之一时便可通过。
- 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譬如当该管理员破坏的是某些高可见性的页面(如删除首页)时,行政员可以不经任何投票而直接取消该管理员的权限。
- 无论是通过维基百科页面还是即时通讯工具,若投票通过则均应存档于相关的页面中。假如申请不通过的话,该申请被删除(不留档)。
- 紧急情况下管理员权限只能取消7天。在紧急取消权限的当日,取消其权限的行政员应根据一般情况发起正常的解任投票。如投票未过,则在7日后应恢复其权限。
提请人及投票人资格
提请人及投票人的资格与申请成为管理员的投票资格一样,至少参与7天,编辑次数50次以上(即至少为见习编辑)。
草案V
提案人:用心阁
本草案实在借鉴前面的各草案后,又加上了我的一些想法而形成。主要有罢免申请,被罢免人答辩,投票,投票结果判定和解除授权五个环节,并把投票结果在简单多数至绝对多数情况下的判定权赋予行政员群体。
方针正文
本方针是管理员离任的子方针,主要处理因管理员滥权或违背社群共识而被维基社群不信任,解除管理员身份的提名和投票。在维基百科,通过管理员投票,获得社群信任的用户会被授予管理员的权限,同理,如果一个管理员作出了许多违反方针和滥权的行为,社群可能不再信任时,就可以进行投票确定社群共识,解除管理员的权限。
申请罢免管理员应该慎重,应努力通过沟通和讨论,以化解不必要的误会。罢免只是最后的手段。除非有特殊情形,或新的问题出现,三个月内不得对同一个管理员提出两次罢免申请。
适用范围
本方针适用于管理员在违反维基百科方针,不遵守社群共识,滥用权力的管理员。符合下面条件的管理员可以通过本方针进行罢免:
- 行使管理员权力时,严重违反维基百科的各项方针(包括删除页面,封禁用户,保护页面等)
- 在编辑战或冲突中,使用管理员权利,没有主动回避。
- 严重违背社群共识。
- 严重违反社群礼仪。
- 以上行为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
- 以上行为应是当选管理员后发生的。
- 以上行为应在维基百科及相关网站(维基文库,维基共享等)上发生。
若管理员进行破坏,或其他严重违规需要紧急处理的,为了停止破坏,其他管理员可以对其进行封禁,不在本方针的范围之内。
罢免管理员流程
- 罢免申请 - 罢免的提出需要5名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用户可以在互助客栈提出罢免的意向,并征求联署人。在提出罢免意向时,应给出管理员违反方针或滥权的事实,应该客观,详尽和具体。在此期间,被罢免人可以就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沟通,社群也可以充分讨论。提出罢免意向48小后,若征集够联署人,可以开设罢免子页面,并添加到本页。若提出罢免意向后15天内没有征集到足够的联署人,此次提出的罢免意向无效。罢免申请子页应当包括提出的罢免意向和相关事实,联署人应该在联署区签名。
- 被罢免人答辩 - 在罢免提出后,被罢免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罢免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如果罢免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
- 投票 - 被答辩人答辩后,或答辩期过后,进入投票程序。投票期为14天,具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罢免)或反对票(反对罢免),也可以在讨论区发表意见,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投票资格为拥有见习编辑资格者(同管理员提名)。用户可以在投票期内改变立场,结果以投票期结束后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判定投票结果 - 投票期结束的24小时内,由行政员来判定投票的结果,包括去除无效票,计票和判断是否通过解任投票。投票结果的评估方法为:
- 总有效票数低于25票,投票不通过
- 支持票占总有效票数的比率小于50%,投票不通过
- 支持票占总有效票数的比率大于50%,小于66%,由行政员斟酌和讨论决定。
- 支持票占总有效票数的比率大于66%,投票通过
- 收回授权 - 投票结果为解任时,需在投票结果公示7天后由行政员把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收回对该管理员的授权。若在7天内有人对投票结果的判定存疑,可以提出,由行政员斟酌,如确实存在问题,需重新判定。
本草案的一些说明
- 本草案没有采用暂时取消职权和重选的方式,我认为过于复杂。
- 本草案提出的一些数字(如联署人数目,答辩期,投票期,投票通过门槛)没有仔细斟酌,可以根据讨论结果调整。
- 联署(相当于提案)是为了避免滥用罢免,浪费社群精力。联署人的资格目前同投票人(见习编辑),是否应提高至维基助理编辑?
- 提出意向到建立罢免页需要48小时是为了社群有充分沟通的时间。
- 投票不设中立票,简化判断
- 通过门槛有两个66%以上绝对多数直接通过,50%-60%简单多数由行政员判定。由于中文维基百科没有仲裁委员会,因此由行政员群体来决定共识。
- 投票结果和收回授权之间设定7天公示期是为了避免有人对投票结果的判定存在异议,比如对于投票人资格,傀儡的不同意见。
讨论
草案I
- (!)意见 “三个月内不得对同一个管理员提出两次罢免申请” 这条实在是太无法理解了,反对任何草案采用。 另外几条可以接受。 Airate (留言) 2008年3月19日 (三) 16:53 (UTC)
- (!)意见,但也得防止有心搞事者捣乱。如果说是提案否决后需隔一段时间才能提出申请,并将有关限期缩短可能好一些。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3月20日 (四) 03:01 (UTC)
草案II
草案III
- 我还是支持Shizhao的这个方案,我的想法很简单,既然有一定数量的人提出了对于某管理员是否适任的质疑,那就回到当初对这位管理员进行管理员授权投票的模式,让大家可以重新检视并思考他是否适合担任管理员。其实我甚至认为也不需要另外设定重选门槛,完全比照申请成为管理员的门槛就可以了。一位适任的管理员,应该是无论何时都可以通过申请成为管理员的门槛的。—汪汪 2008年3月15日 (六) 02:29 (UTC)
- (+)支持这个方案,比较简单直接。2/3有他的好处,毕竟当上管理员的人,日子久了,难免会得罪人。若要8成,似乎有点苛刻。-- ※ JéRRy ~ 雨雨 ※ 2008年3月16日 (日) 08:38 (UTC)
- 我不可以否定可以重选,但重选一定要2/3的维基人支持通过,但只适合已被罢免一次的管理员的维基人进行投票。—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17日 (一) 01:41 (UTC)
- (!)意见,有几点想释疑,“一般情况”一处:(一)阁下言“沟通无效的情况”指的是何情况﹖(同问菲菇)。“紧急情况”两处有意见:(一)“在一般紧急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维基百科遭到破坏,在线的管理员可以立即通过维基百科页面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投票,赞成取消该管理员权限的人数达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对人数不满总数之三分之一时便可通过。”这一点,本人假定“即时通讯工具”是指“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如QQ、MSM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线上投票”,本人奉行维基事维基了原则,一律不接受维基以外的讨论结果(同问菲菇)。(二)“无论是通过维基百科页面还是即时通讯工具,若投票通过则均应存档于相关的页面中。假如申请不通过的话,该申请被删除(不留档)”不同意不留档作法,社群有权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无论该申请通不通过(同问菲菇)。
草案IV
- (+)支持(!)意见:
- 提交动议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书面证据;
- 如果首次投票时支持罢免票超过50%(不包括50%),那么直接弹劾;如果支持罢免票小于三分之一(不包括三分之一)则不通过;三分之一(包括)到50%(包括)之间则先暂停管理员权限。一个月后进行第二次投票,如能获得超过50%的支持则恢复权限,否则弹劾。
- —Pagan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07:36 (UTC)
- 第一个我没意见,第二个是不是太复杂了一点?—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3月7日 (五) 08:38 (UTC)
- 这些我以为是最关键的地方,而且我提的其实是过于简单,只是为了抛砖引玉。因为原则上,既要效率又要兼顾公平公正,很不好制定这些准则。希望谁能提出更好的规则。PS,可以参考不信任动议或其他相关的规则。—Pagan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10:19 (UTC)
- 第一个我没意见,第二个是不是太复杂了一点?—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3月7日 (五) 08:38 (UTC)
- “书面”证据,请问要交给谁?寄到哪里?— WiDE 怀德 留言 2008年3月10日 (一) 01:45 (UTC)
- 公开发布在提交页面。包括截图、URL、条目历史记录等等,包括具体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并尽可能以陈述式表达而非判断式。不搞黑箱作业。—Pagan (留言) 2008年3月10日 (一) 07:05 (UTC)
- 第一点我同意,第二点我想Pagan兄想提出一个较妥善的停权机制吧...这样至少可以给初次犯错的管理员一个自我检讨的机会。但刚看到Pagan兄提到的证据问题,我有一点想确认的:提请解任投票的原因只可以是本百科内发生的事情吧?因为之前看过以不在百科内发生的事情来提请解任投票,所以想弄清楚这点。—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1日 (二) 12:47 (UTC)
- 这里提交罢免动议的目的是对当事人的“管理员”这个身份作出解除权限的请求,而不会对当事人的其他身份作出任何要求。自然我所说的书面证据的针对性只能对“管理员”权限作出操作。极端和例外情况需要另外的流程或者作为此议案的补充条款另行商议。—Pagan (留言) 2008年3月11日 (二) 13:14 (UTC)
- 第一点我同意,第二点我想Pagan兄想提出一个较妥善的停权机制吧...这样至少可以给初次犯错的管理员一个自我检讨的机会。但刚看到Pagan兄提到的证据问题,我有一点想确认的:提请解任投票的原因只可以是本百科内发生的事情吧?因为之前看过以不在百科内发生的事情来提请解任投票,所以想弄清楚这点。—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1日 (二) 12:47 (UTC)
- 公开发布在提交页面。包括截图、URL、条目历史记录等等,包括具体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并尽可能以陈述式表达而非判断式。不搞黑箱作业。—Pagan (留言) 2008年3月10日 (一) 07:05 (UTC)
- (!)意见,基本上倾向支持,但有几点想释疑,“一般情况”两处:(一)阁下言“在事件发生后,应预留足够的时间(48小时或更长的时间)”,该“足够的时间”有没有限定呢,讨论多久时间﹖三个月、半年、一年﹖才可申请罢免﹖(二)“沟通无效的情况”指的是何情况﹖(同问书生)。“紧急情况”两处有意见:(一)“在一般紧急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维基百科遭到破坏,在线的管理员可以立即通过维基百科页面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投票,赞成取消该管理员权限的人数达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对人数不满总数之三分之一时便可通过。”这一点,本人假定“即时通讯工具”是指“利用即时通讯工具,如QQ、MSM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线上投票”,本人奉行维基事维基了原则,一律不接受维基以外的讨论结果(同问书生)。(三)“无论是通过维基百科页面还是即时通讯工具,若投票通过则均应存档于相关的页面中。假如申请不通过的话,该申请被删除(不留档)”不同意不留档作法,社群有权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无论该申请通不通过(同问书生)。—Iflwlou [ M { 2008年3月18日 (二) 16:40 (UTC)
- 一个一个回答:(一)三个月半年那种太过了。预留时间的本意是让打算提请解任某位管理员的提请人,在预留的这段时间(至少48小时)内与各方进行足够多的沟通,如果沟通成功,比如该管理员认错而提请人也接受的话,那么就可以不必继续提请了。在48小时内,没有人掌握主动权;但在48小时后,提请人便拥有主动权了,我想的话,如果他对这位管理员的意见已经大到了需要把他提请解任,他应该不会拖个一年半载再去提请吧?因此在这里我考虑了提请人的主动权和自觉性,故没有对上限进行设定。
- (二)在维基百科页面中投票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限制,比如网速、GFW等,但即时通讯工具的数据承载量不大,因此可以更快速地遏制这种情况。紧急情况不是正式处理意见,为了加快速度而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临时投票,我觉得这是可以妥协的:况且事后如通过还会有存档。
- (三)上面已经说了,紧急情况不是正式处理意见,如果投票未通过而留档的话,可能会对该管理员以后的行使职权造成负面影响。—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3月19日 (三) 18:23 (UTC)
- 先不回应您的回答,请问“紧急情况”是指何情况,可否借一两件事比喻。—Iflwlou [ M { 2008年3月19日 (三) 18:37 (UTC)
- 可以是高可见度的页面被删,比如说维基百科的首页;或者是某位管理员正违反方针删除大量条目,如不立即取消其权限将造成极大破坏。—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3月20日 (四) 05:01 (UTC)
- 不过这和破坏条目,犯下回退不过三的普通用户一样,为什么不就立即取消其用户短时间权限﹖要再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之际投票,似乎是浪费时间和多此一举。何况用即时通讯工具,用那一种才好﹖万一在线管理员通通不在呢﹖而且不留档,那就无凭证投票存在,万一被封者投诉他是在不经投票之下被封,又何以提供证明﹖—Iflwlou [ M { 2008年3月22日 (六) 17:49 (UTC)
- 可以是高可见度的页面被删,比如说维基百科的首页;或者是某位管理员正违反方针删除大量条目,如不立即取消其权限将造成极大破坏。—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3月20日 (四) 05:01 (UTC)
- 一个一个回答:(一)三个月半年那种太过了。预留时间的本意是让打算提请解任某位管理员的提请人,在预留的这段时间(至少48小时)内与各方进行足够多的沟通,如果沟通成功,比如该管理员认错而提请人也接受的话,那么就可以不必继续提请了。在48小时内,没有人掌握主动权;但在48小时后,提请人便拥有主动权了,我想的话,如果他对这位管理员的意见已经大到了需要把他提请解任,他应该不会拖个一年半载再去提请吧?因此在这里我考虑了提请人的主动权和自觉性,故没有对上限进行设定。
草案V
这是我一些(!)意见
- 以5人为标准,联署应该不用15天这么长时间,3-5天应该可以了(其实个人觉得门槛低了一点点……)
- 个人(+)支持把联署提高至维基助理编辑
- 当需要行政员仲裁的时候,行政员应以甚么标准来衡量呢?(个人认为需要考虑事情的严重性,以及该管理员是否初犯)
- 正如我在方案IV的讨论所提出的疑问:我希望提出解任投票的原因和之后所给的理据都只与维基百科有关,不关于维基百科的事情请私下解决
- 另外希望把方案IV的讨论所提出的有效的理据方式也写进去
—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2日 (三) 16:04 (UTC)
- 有道理,参考其他人的意见后我会修订草案V。--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3月13日 (四) 02:26 (UTC)
- 似乎不错,特别是第四点,否则就会出现“外部势力干涉维基版务”,但对第二点有保留,我个人倾向将多个方向作简单的SWOT分析,然后合并成一个终极方案。—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16日 (日) 04:39 (UTC)
很难认同“50%-60%简单多数由行政员判定”,不应该让行政员群体,成为一个类似仲裁委员会的机构,既付诸投票,则票数定生死。-- ※ JéRRy ~ 雨雨 ※ 2008年3月16日 (日) 08:49 (UTC)
- 这个可以讨论。目前关于解任的门槛是50%,66%,80%存在较大争议,80%我认为不合理,倾向于50%,但是若是简单的“票数定生死”似乎也不符合共识抉择,而不是投票决策的方针。--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3月19日 (三) 04:51 (UTC)
- 我认为 50-66% 可被看作共识未达成,设下限期,讨论后重新公开投票,比单由行政员决定好一些。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3月20日 (四) 03:06 (UTC)
- 也是一个好办法。--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3月20日 (四) 11:07 (UTC)
- 当然又有将规则可能会被某些维基人曲解,这点要小心。—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20日 (四) 15:52 (UTC)
- 我认为 50-66% 可被看作共识未达成,设下限期,讨论后重新公开投票,比单由行政员决定好一些。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3月20日 (四) 03:06 (UTC)
其他讨论与意见
- (!)意见:迳自将书生的草案移至此处,若有猴急得罪之处请见谅。
- (!)意见:因文字拙劣且不擅长辩驳,自认非草案内容的问题,恕不回应。
- (!)意见:我原则维持半年来的一贯立场:1.管理员只是拥有管理职权的维基人,可剥夺或所谓“解任”﹔反对对非滥权或没有违反方针的管理员提出罢免。2.解任动作只是“提请元维基剥夺管理员权限前的程序”,是否剥夺该权限原则仍属元维基。3.反对冗长解任方针投票讨论。4.解任与离任不可混淆甚至相扞格。5.如果草案III能再精简,原则支持,并撤II案。6.将草案II或精简过后的草案III直接写入离任方针内﹔视解任为离任一种,如果没有广泛反对意见,即不必经投票讨论直接实施﹔个人认为我们浪费太多时间在这里面了。--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02:40 (UTC)
- 我想说明一下为什么解任投票简单多数比较好。管理员的选举门槛很高的,如果解任的门槛低则解任和选举就没有什么分别了,而管理员的工作室很容易招致各方不满,我们也因该保护管理员们的利益。所以简单多数是比较合理的,而且简单多数说明大家意见严重分歧,此时这管理员已经失去了社群的信任,不适合继续留任了。 Mu
©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7日 (五) 03:54 (UTC)
- 少少(!)意见:其实看了蛮久,一直以来的分歧主要都是在简单多数是50%, 三分之二还是 80%上,如可在这上大家有共识,细节我相信可以很快解决。—妙诗人 Happy Musician(来聊聊天~) 2008年3月7日 (五) 07:48 (UTC)
- (!)意见:票数方面,不论“简单多数”是指哪个比例,总票数的要求应跟申请成为管理员的标准一样,即25票。另外支持把通过的草案直接写进方针内。—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15:20 (UTC)
- 依据Wikipedia:投票/是否赞成本次解任方针草案仅先就投票解任管理员进行制定,其他制度日后再议?的表决共识(超过绝对共识的80%),我将草案二加入相关讨论结果文字化成为投票解任制度简易流程且纳入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解任,如有不妥或通过更详尽方案,可将意见另提。同时,我原则上将草案二收回。--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8日 (六) 01:35 (UTC)
- (!)意见:一点建议,原则上我以为,50%的投票模式应该是一般性投票,三分之二投票决定模式应该是比较严苛而且非常重要的投票,例如改变某个非常重要的规则。80%以上太苛刻我以为就大可不必了。—Pagan (留言) 2008年3月8日 (六) 05:17 (UTC)
- 我说是不是有必要在公告栏做出相应的更新,引起大家的注意。另外是否要对有效票数的百分比进行一个投票呢? Mu
©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8日 (六) 19:34 (UTC)
- 我认为是否否决及重选作出一个简单的讨论,否则的话就会出现“变相”20%或33%罢免管理员,当然Shizhao既然提出被重要的管理员必先经过罢免我认为是合理的,因为第一次成功的话,第二次应该将门槛稍为降低。费勒姆 费话连篇
- 如果很难在通过罢免所需的百分比上得到共识,那么可以用数学来解决,就是每个人(当然是有投票权的)都提出一个百分比数值,然后取所有数值的平均数作为共识。例如3个人支持66%,2个人支持80%,共识数值为(3*0.66+2*0.8)/5=0.716=72%(四舍五入)。大家认为如何?--Computor (留言) 2008年3月13日 (四) 04:03 (UTC)
- 我比较倾向于使用重选,而非罢免或解任。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特殊性在于他们只是执行社群的共识,换句话说只是一个执行者,而非决策者。管理员与其他用户在地位上应该是平等的。罢免或解任则让人觉得管理员的地位高于其他用户,管理员是官一样,这并不符合维基的精神。因此重选更为妥当。而且重选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票数的争执,和申请管理员一样就可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14日 (五) 13:54 (UTC)
- 另外对于管理员违反方针方面,内容编辑上的方针应该不在此限,违反方针应该只限于删除,保护等管理员才有权限使用的方针,以及社群文明等严重影响影响维基协作精神的方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14日 (五) 13:59 (UTC)
- (!)意见:社群文明等严重影响影响维基协作精神和内容编辑上的方针有不小的关系,管理员如果涉入编辑纷争算不算影响协作?管理员如果有偏袒某一版本的倾向算不算影响协作?这些都应该加以考虑而不应该排除,因为这些都和维基的诸多基本方针有关系。而如果管理员对于基本方针的维持或者是尊重度不够,自然也欠缺资格继续拥有管理员的特殊权限。
- 至于管理员是不是个官,即使方针说不是,还是有人认为这个高人一等。过去还有人连提拔某人当管理员的字眼都出现过,这是一个团体的常态。—cobrachen (留言) 2008年3月14日 (五) 22:10 (UTC)
- (!)意见:我以前应该有节录过这两段话,这次再节录一次:
- 对于管理员的描述有以下的重点:管理员没有任何高于其他用户的特权,唯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
- 对于共识的描述上有这样的叙述:
- 一个共识是人们依照诸如中立的观点等方针,并通过有礼貌地讨论和辩论来达成的。何谓“共识”是很难介定,几乎所有编辑都认为自己的观点合理,“共识”一字亦常会成为滥作辩护的理由,但理想的编辑者应要有胸怀,承认对立观点中的合理性。
- 请记著维基百科的共识机制,不是偏执孤立观点、拒绝善意批评的护身符。
- 而共识的一开始写著:本页被视为中文维基百科的一项正式方针。
- 在'管理员必读中,一开始是这样写著:一般认为,管理员是应该对维基百科的各种方针均是熟知的。同时,管理员的行事应表现出他们对各种方针均是熟知的。
- 那么,管理员在共识的形成过程中采取的态度是拒绝妥协,或者是不愿意与他意见相反的共识形成,或者是不在乎其他人提出的意见时,算不算违反一个管理员应该熟知的方针?算不算这个管理员失职?
- 管理员对于共识这个方针的遵循与维护,也代表管理员在沟通的行动和意愿上需要比一般社群用户高。欠缺沟通意愿与认为很忙而不需要沟通的情况,对于社群的合作会有负面的影响,也应该要考虑进去。—cobrachen (留言) 2008年3月14日 (五) 23:01 (UTC)
- (:)回应,罢免才会有“管理员高人一等”的疑虑,解任的“任”字,应该可意指“任务”或“功能”,因此不会有管理员是官的疑虑。何况,解任是好不容易得到的共识,个人以为不宜另起“重选”炉灶。2.个人以为,解任只有在管理员滥权或严重违反维基方针才可行使,应该是此项讨论的最大公约及共识,应该没有问题。至于滥权或不适任要件我没有意见,我甚至始终认为不必条列,而可视个别情况由决定解任共识与否的行政员或其他管理员决定。举例:非使用管理员权限的严重破坏页面(清空条目)虽为编辑封禁层次,但显而易见的已表示该管理员违反方针且不适任。至于Cobrachen提出的意见中,如果再三惯习“违反共识”,就是严重违反方针,应该可列入要件,至于“欠缺沟通意愿”,个人以为过于广泛,建议可以再将意见具体一下。--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15日 (六) 01:57 (UTC)
- 对于书生的重选建议,虽然重选制能立即解决上面对票数比例的问题,个人认为还是不妥当。因为当任免管理员时,社群已经取得一定的共识(即66%支持),要推翻此一共识,也务必需要66%支持才能推翻。(这是参考前一次讨论Gagen提到的一票抵一票的方案的)如果按书生的建议把解任提案立即交重选处理,就会出现如费勒姆所指的33%支持就能通过解任决议的投票。故个人认为重选是不适合的。—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5日 (六) 03:22 (UTC)
- (!)意见:管理员沟通的态度或者是意愿不佳在2006/2007曾经爆发过几次,建议你看看过去的罢免纪录当中有些使用者他们的反应。这不是一个最近才有的现象,虽然使用者当中因为了解不够而产生误解,然而许多原本能够简单沟通的事情到后来演变成更大的冲击。—cobrachen (留言) 2008年3月15日 (六) 13:34 (UTC)
- 现在解任方案卡在票数比例方面也不是办法,故同意Mukdener兄的建议,再办一次关于票数比例投票。(上面模板提到的票数比例投票(去年3月办的)悬而不决,搞得我不知应不应该再提投票…)—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6日 (日) 15:52 (UTC)
- 这点我赞成,与其空谈下去,不如再提一次,而且我相信经过一年的沉淀,加上有了基本框架下,应该会比较顺利。—妙诗人 Happy Musician(来聊聊天~) 2008年3月17日 (一) 02:54 (UTC)
- 根据Wikipedia:投票/罢免管理及行政员的票数及以往经验,“解任所需投票票数”的投票不但难以应付复杂型态的解任情况,分歧意见恐又会引起纷争且危及既有共识。就此论点,我仍倾向投票后的“是否解任”决定,由行政员依照Wikipedia:共识及被提请解任管理员的滥权或违反方针程度由行政员决定。如果上述意见无法被多人接受,我另建议由此页面发起人Mukdener或其他专注此方针的维基朋友,将现有草案I--草案V提交另一投票页面表决,并以单纯复选投票方式以最多票选出其最终细节草案,投票完结后并随即全部添加至正式Wikipedia:申请解任管理员方针内。(其他反对意见及讨论均于此页面,该投票页面不得有任何讨论与意见。)--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17日 (一) 06:12 (UTC)
- 这点我赞成,与其空谈下去,不如再提一次,而且我相信经过一年的沉淀,加上有了基本框架下,应该会比较顺利。—妙诗人 Happy Musician(来聊聊天~) 2008年3月17日 (一) 02:54 (UTC)
- 很明显地,方案一: 总有效票达到20%,即可通过罢免是不合理的,因为很可能变了“打劫”维基人的行动。—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17日 (一) 10:41 (UTC)
- 何谓“总有效票达到20%,即可通过罢免”,草案I的门槛好像是50%。--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18日 (二) 02:34 (UTC)
- (!)意见:我想费勒姆是指上面模板那个"过往票数讨论"的方案一吧—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8日 (二) 09:03 (UTC)
(!)意见:投票门槛应提高,以防止傀儡或破坏份子群起支持/反对,防止不了解维基和被罢免者的人投票。有些人符合资有馀,但久未编辑,对维基和被罢免者的认识很可能停留于几个月前。故要求他在投票开始前30日编辑超过90次(每天3次不过份吧)。建议参与50日、500次编辑、创建5条目、近30日编辑超过90次。Weltanschauung☯Ĥòĭnäþbåķtšýñ 2008年3月18日 (二) 09:48 (UTC)
- (!)意见,门槛过高可能导致投票率不足。避免捣乱,要求有最基础的编辑头衔就足够了。—Pagan (留言) 2008年3月18日 (二) 11:43 (UTC)
- 注册7天、50次编辑太容易了。等闲也可以在短时间内制造几个傀儡。但你也言之有理,已作调整。
Weltanschauung☯Ĥòĭnäþbåķtšýñ 2008年3月18日 (二) 11:53 (UTC)
- 注册7天、50次编辑太容易了。等闲也可以在短时间内制造几个傀儡。但你也言之有理,已作调整。
原则上,书生兄的重选提案我觉得也有一定可操作性,但是重选的启动机制也需要讨论,比如是否需要联署。 Mu©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22日 (六) 12:44 (UTC)
另外再说一点意见,被罢免人的答辩其实多此一举,因为这部分的沟通早就应该在之前做好,不要等到被提出罢免了才想起来给自己辩护。 Mu©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22日 (六) 12:51 (UTC)
- 既然有不少维基人提出自己的方案,我想到一个方法,就是将五个方案合成一个终极方案,不知道有没有人赞成吗?如果没有赞成的话就此作罢。—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22日 (六) 14:34 (UTC)
- 不知道其他人有没有意见呢?—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23日 (日) 14:33 (UTC)
- 支撑整合,我本也想做此事,只是力有未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24日 (一) 01:55 (UTC)
- 我明天再将草案看一次,然后再交给书生做此事。—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24日 (一) 15:44 (UTC)
- 认同需要整合。zzz......很困 2008年3月24日 (一) 18:42 (UTC)
简单整合
以下为简单整合,并非为完全版本:
解任要求:
-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等)
-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文章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利违反保护守则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不同的用户。)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威胁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随意的更改封禁时间
- 随意的删除文章(例如跳过删除候选直接删除文章)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
- 在编辑战或冲突中,使用管理员权利,没有主动回避。
- 以上行为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
- 以上行为应是当选管理员后发生的。
- 以上行为在仅限于中文维基百科上发生,如事件发生在中文维基以外渠道的话,请寻找有关人士解决。
解任过程:
- 提出:由一名具有维基见习编辑或同等资格的维基人开启解任管理员页面,并说明理由。
- 条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内容必需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如内容不符,可视作申请无效。
- 联署:在48小时内,必须收集五名或以上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用户可以在互助客栈提出罢免的意向,并征求联署人。
- 答辩:在罢免提出后,被罢免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罢免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如果罢免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
- 投票:答辩期过后,进入投票程序。投票期为14天,具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罢免)或反对票(反对罢免),也可以在讨论区发表意见,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投票资格为拥有见习编辑或同等资格者(同管理员提名)。用户可以在投票期内改变立场,结果以投票期结束后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结果:设有最低票数,如票数不高于某个数字,罢免不通过。如票数少于50%,投票不通过。如票数介乎50-66%,由行政员斟酌和讨论决定。如票数高于66%,投票通过。
- 收回授权:投票结果为解任时,需在投票结果公示7天后由行政员把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收回对该管理员的授权。若在7天内有人对投票结果的判定存疑,可以提出,由行政员斟酌,如确实存在问题,需重新判定。根据结果是需要停权一段时间或无限期停权。
紧急状况: 这个规则在严重违反管理员责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尤其是在管理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比如删除破坏)可以使用这个机制。
- 在一般紧急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维基百科遭到破坏,在线的管理员可以立即通过维基百科页面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投票,赞成取消该管理员权限的人数达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对人数不满总数之三分之一时便可通过。
- 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譬如当该管理员破坏的是某些高可见性的页面(如删除首页)时,行政员可以不经任何投票而直接取消该管理员的权限。
- 假如在投票开始后24小时内有10名以上的管理员参加投票而且他们半数赞成暂时取消该管理员职权的情况下一名行政员取消该管理员职权七天无论是通过维基百科页面、即时通讯工具及获得基金会承认的IRC频道,若投票通过则均应存档于相关的页面中,假如申请不通过的话该申请被删除(不留档)。
至于是否有重选这个机制,请继续讨论。—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25日 (二) 13:06 (UTC)
谢谢费勒姆。姑且将建议图象化。假设该导致解任的特定事件在A发生:
- A至B(48小时内)通过沟通解决事件
- 若不果,于B提出解任。B至C内(48小时内)必须收集5名或以上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
- 若成,C至D期间(5日内),当事人答辩并社群讨论。
- D至E为期14日,提案交付投票。
- 于E点票,若确认解任,7日后(即F)行政员将共识提交元维基申请执行。
可见解任程序大致分成数个阶段,其中B至C为联署期、C至D为答辩期,当中是否有机制撤销交付投票?抑或直接交付投票? --Gakmo (Talk) 2008年3月25日 (二) 17:22 (UTC)
- 这个我要看看其他维基人的意见,一般而言大多数投票都是以两个星期为限。我认为一些不合理的理由应该可在答辩阶段判断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投票直接取消。—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26日 (三) 01:02 (UTC)
- 关于“随意的删除文章”一项要确认一下。如果被删除的条目都明显符合被删除条件,但管理员绕道直接删除而不经投票,算不算随意删除文章?Weltanschauung☯Ĥòĭnäþbåķtšýñ 2008年3月26日 (三) 02:16 (UTC)
- 根据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任何维基人发现了这类页面,他们可以在该页面上加上{{delete|理由}}的模板申请快速删除,由管理员执行删除操作。管理员只可以快速删除已经被放上{{delete}}模板、或是其它已经被列在快速删除列表上的页面,但该页面不能是该管理员自己申请的快速删除页面。—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26日 (三) 02:32 (UTC)
- 关于“随意的删除文章”一项要确认一下。如果被删除的条目都明显符合被删除条件,但管理员绕道直接删除而不经投票,算不算随意删除文章?Weltanschauung☯Ĥòĭnäþbåķtšýñ 2008年3月26日 (三) 02:16 (UTC)
- 这个我要看看其他维基人的意见,一般而言大多数投票都是以两个星期为限。我认为一些不合理的理由应该可在答辩阶段判断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投票直接取消。—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26日 (三) 01:02 (UTC)
对整合版本的几点意见:
- 编辑用户页规则貌似在中文版没有吧?
维基文库,维基共享等非中文维基百科所发生的问题,应当在维基文库,维基共享等非中文维基百科社群解决,中文维基百科社群不应直接介入已经解决- 承上,应当明确,中文维基百科站外(包括其他wikimedia语言版本和计划,其他网站以及与wikipedia/wikimedia有关或无关的网下行为)
所发生的事情不应当成为解任理由 - 管理员在编辑战或冲突中未使用管理员权限且没有回避,是否可以成为解任理由?
- 需要明确,解任理由应当只针对当前某一事件,与该事件无关或以前发生的事件不应该涉及或成为理由(不溯及既往)
- 应当明确,行政员的解任照此办理
- 根据前面的讨论,当事人的答辩可有可无,为缩短一些时间,可以与联署阶段合并,或者干脆取消这个过程
- 由于处理过程漫长(近1个月),应当明确,参与投票的用户应当是在事件发生之前注册
- 承上,可有对提出解任者的资格限制?
- 根据之前讨论,使用即时通讯工具存在很大争议,使用并非wikipedia/wikimedia广泛使用或承认的即时通讯工具有些不妥(获得基金会承认的IRC频道或许可以考虑?))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26日 (三) 02:55 (UTC)
- 暂时修改第二项,其馀再慢慢观察一下。—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26日 (三) 11:39 (UTC)
- 补充第三点:监管员以下,所做一切都只是发生在网络虚拟世界,因此并不应该与真实世界有所涉及。可以参看Business cards, Wikimedia visual identity guidelines—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26日 (三) 13:05 (UTC)
- (:)回应第三点已经回应了。
- 第四点已表明是因使用管理员权限才会可能被解除的原因。第一点的用户页已被删除。不过最后一点紧急情况我还得要考虑一下。—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30日 (日) 03:31 (UTC)
- 补充第三点:监管员以下,所做一切都只是发生在网络虚拟世界,因此并不应该与真实世界有所涉及。可以参看Business cards, Wikimedia visual identity guidelines—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26日 (三) 13:05 (UTC)
- 我想在这方面再寻求其他人意见,那么你有没有好意见提出呢?—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3月27日 (四) 00:53 (UTC)
- 今维基方针,所有投票或讨论后共识结果均由行政员认定,整合方案中的“结果”项次内文,与之不符。--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27日 (四) 03:10 (UTC)
我对流程没什么意见但是罢免门槛我始终认为50%才合理,因为管理员的门槛本来就很高如果罢免门槛也高就会造成能上不能下的局面。被罢免的管理员肯定都是不太合格的,罢免百分比不是当选百分比的倒数(不好表达,此处意为二者的和为1)已经是很大的弹性空间了。要不然我觉得还是搞重选好,这样也很公平。 Mu©dener 留 言 2008年4月15日 (二) 22:19 (UTC)
- 我想你指的是“补数”。选上管理员要 80% 票为赞成的,所以罢免门槛已经比遴选门槛低了。不要小看这十多个百分点的差异。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4月16日 (三) 04:50 (UTC)
简单整合(二)
以下为简单整合,并非为完全版本:
解任要求:
-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等)。
-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文章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利违反保护守则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不同的用户)。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威胁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随意的更改封禁时间。
- 随意的删除文章(例如跳过删除候选直接删除文章,但确定为可快速删除的条目除外)。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
- 在编辑战或冲突中,使用管理员权利,没有主动回避。
- 以上行为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
- 以上行为应是当选管理员后发生的。
- 以上行为在仅限于中文维基百科上发生。如事件发生在中文维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话,请自行寻找有关人士解决。
- 行政员与管理员解任条件是相同的,但除非提起罢免者指明取消其管理员权限,否则被罢免的行政员,可以保留管理员权限。
- 如果该维基人是因为长期没有活动而提出解任,可根据Wikipedia:管理员的离任的长期没有活动的方法而进行。
解任过程:
- 提出:由一名具有维基见习编辑或同等资格的维基人开提出罢免管理员申请,并说明理由。
- 条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内容必需详细,指出管理滥权的原因,并根据编辑记录及用户贡献提出相关证据,如内容不符或不合理的原因,可视作申请无效。
- 联署:在48小时内,必须收集五名或以上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用户可以在互助客栈提出罢免的意向,并征求联署人。
- 答辩:在罢免提出后,被罢免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罢免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如果罢免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不过仍可在投票期间发表意见)。
- 投票:答辩期过后,进入投票程序。投票期为14天,具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罢免)或反对票(反对罢免),也可以在讨论区发表意见,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投票资格为拥有见习编辑或同等资格者(同管理员提名)。用户可以在投票期内改变立场,结果以投票期结束后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结果:有效表决的最低总有效票数为25票。如总有效票数低于25票,则不论结果如何,均视为罢免不通过。若总有效票数高于25票,如支持罢免的票数少于50%,投票不通过。如支持罢免的票数介乎50-66%,由行政员斟酌和讨论决定。如支持罢免的票数高于66%,投票通过。惟于特殊情况下,行政员仍有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并有效地对此决定做出全面解释之权利。
- 收回授权:投票结果为解任时,需在投票结果公示7天后由行政员把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收回对该管理员的授权。若在7天内有人对投票结果的判定存疑,可以提出,由行政员斟酌,如确实存在问题,需重新判定。根据结果是需要停权一段时间或无限期停权。
紧急状况: 这个规则在严重违反管理员责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尤其是在管理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比如删除破坏)可以使用这个机制。
- 在一般紧急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维基百科遭到破坏,在线的管理员可以立即通过维基百科页面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投票,赞成取消该管理员权限的人数达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对人数不满总数之三分之一时便可通过。
- 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譬如当该管理员破坏的是某些高可见性的页面(如删除首页)时,行政员可以不经任何投票而直接取消该管理员的权限。
- 假如在投票开始后24小时内有10名以上的管理员参加投票,而且他们半数赞成暂时取消该管理员职权的情况下,行政员可取消该管理员职权七天。无论是通过维基百科页面、即时通讯工具及获得基金会承认的IRC频道,若投票通过则均应存档于相关的页面中,假如申请不通过的话该申请被删除(不留档)。
就是这样,请继续讨论。—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4月26日 (六) 08:59 (UTC)
意见
修正了投票结果部分,补充了按规定快速删除条目的情况,并把紧急状况的最后一点分句(不然真的看不明白)
最低总票数方面,提议跟任免管理员的最低总票数看齐(即25票),不知各位意下如何?—Altt311 (留言) 2008年4月26日 (六) 12:20 (UTC)
- 对不起,我再重复一次我个人意见:现今维基方针,所有投票或讨论后共识结果均由行政员认定,但上述所揭整合方案中的“结果”项次内文中的“如支持罢免的票数少于50%,投票不通过。如支持罢免的票数介乎50-66%,由行政员斟酌和讨论决定。如支持罢免的票数高于66%,投票通过。”,与之不符。也就是说,即使同意罢免(我仍坚持称之为解任)票数不及50%,其他管理员或行政员仍可视当事管理员之严重违规情况,不佳应对态度等,达成“社群赞同罢免”的共识并建议元维基剥夺管理员权限,反之亦然。因此建议要不修改“共识”要件,要不修正上述整合内容﹔谢谢。--winertai (留言) 2008年5月2日 (五) 11:44 (UTC)
- 那么,可以考虑跟任免制度一样,只设立一个最低通过票数,而最终结果则由行政员间讨论决定。
另外,希望可以再补充一点:“除了管理员本人提出呈辞外,罢免是唯一能解除管理员职务的方法(紧急情况除外)。因此,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的行动来规避或取代罢免的程序”。虽然是废话一条,但作为方针,内容应该越清晰越好。—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17日 (六) 18:15 (UTC) - Winertai,似乎在Wikipedia:共识中,找不到必定要“所有投票或讨论后共识结果均由行政员认定”,你在哪个页面看到呢?—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5月21日 (三) 01:40 (UTC)
- 那么,可以考虑跟任免制度一样,只设立一个最低通过票数,而最终结果则由行政员间讨论决定。
行政员需要有能力在困难的情况,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并能有效地对此决定做出全面解释。
引自Wikipedia:行政员--winertai (留言) 2008年5月21日 (三) 07:46 (UTC)
严格意义上,“共识”意味着大家观点一致,这是最理想的情况。值得提倡的达成共识的方法是,提出一个观点或建议,在相关页面的讨论页或者更醒目的地方放置一段时间,一般为1个月,如果是很醒目的地方则放置时间可以缩短,比如在互助客栈中放置1周就会引起足够多人的注意,在确保有足够多的编辑者了解这一观点后,如果没有人反对,则共识就达成了。
一般情况下,行政员可按投票结果作出判断。个人认为除非出现双方出现极端投票的情况,那么再要由行政员决定。—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5月21日 (三) 08:00 (UTC)
- 我仍认为Wikipedia:行政员那句话与阁下整合方案有冲突﹔且须预留但书为要。为了方便,我擅加添加条文于整合方案,个人认为:倘使一段时间(6月21日)没有人反对或有异议者,关注此议题者就可依照上方Wikipedia:共识内涵,将该费勒姆整合方案中未纳入之条文,以已取得共识为根基,补足于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内文﹔谢谢。--winertai (留言) 2008年5月21日 (三) 11:03 (UTC)
- 想清楚后,个人认为不太有问题,若无人提出任何异议则通过吧,反正这个问题拖得太久好像不太好。—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5月23日 (五) 15:36 (UTC)
- Winertai的意见只适用于情况接近边缘而作出决定,如果是大多数甚至是一致,管理员可按常规决定而作出判决。—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5月29日 (四) 08:35 (UTC)
- 同意费勒姆,我觉得当前的整合已基本确立了整个制度,而事实上整件事都已经拖了近一年,我(+)赞成如没有其他异议,尽快通过并确立吧。—妙诗人 Happy Musician(来聊聊天~) 2008年5月30日 (五) 13:38 (UTC)
- 讨论拖太久了,希望能够尽快通过,本站很久没新管理员了,不适任的人事案也需要罢免方针的出台。—Jasonzhuocn (留言) 2008年5月30日 (五) 19:47 (UTC)
- 认同妙诗人的说法,如无异议,应将上述“整合方案(二)”提交通过成为方针。—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31日 (六) 00:59 (UTC)
对不起,看了最新的整合版本,还有一些问题,希望解答:
- “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是本身投的一票也无效还是只计算重复了的投票和以傀儡所投的票?
- “被罢免人有5天的答辩期”:这个对于不活跃的管理员似乎不容易。另外,被罢免人在5天后仍可继续答辩吧?只是投票期会照样开始。
- “惟于特殊情况下,行政员仍有决定投票共识及结论,并有效地对此决定做出全面解释之权利。”:这个具体是什么?可能性太多了。
- “停权一段时间或无限期停权”:可否由用户提出?还是只能由行政员判断?
-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等)。 ”:是只针对管理员的操作吧?假使一个管理员犯了普通用户也会犯上的规则,那么可提出解任吗?例如屡次犯下回退不过三不改,又例如使用傀儡等行为。
- 当管理员解任进入投票程序,那么提出解任者本身有权撤销整个投票吗?
抱歉,这么迟才提出来。Stewart~恶龙 2008年5月31日 (六) 02:23 (UTC)
- 根据恶龙的意见的回应:
第一点应只计算一票。至于“罢免人在5天后仍可继续答辩吧?只是投票期会照样开始。”,我认为管理员是可以在投票阶段发表自己的意见。第四点应由行政员判断,或者可以开个页面,管理员犯下某些规定就罚他多少天。第五点这个值得商榷,一般如言应在Wikipedia:当前的破坏页面处理,如果真的遇上屡犯的情况,真的要再行判断。最后一点个人认为提出的人应该有责任,如果是一些不合理的理由,通常在开始投票前不受理该管理员解任。—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5月31日 (六) 08:02 (UTC)
- 似乎没有谈到管理员密码丢失或账号被他人利用时,应该如何处理。我认为如果管理员因以上情况被解任,应在事情解决后由社团根据实际情况讨论是否让其重新担任管理员。--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5月31日 (六) 02:39 (UTC)
- 这个规则可以新增,不过这规则非常特殊,建议可花一些时间讨论。—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5月31日 (六) 08:02 (UTC)
- 基本上同意,也可考虑由行政员去裁决。Stewart~恶龙 2008年5月31日 (六) 11:49 (UTC)
补充
“行政员与管理员解任条件是相同的。”:那么有提出行政员解任时,是会去除其行政员与管理员权限,还是只针对其行政员权限?Stewart~恶龙 2008年5月31日 (六) 11:49 (UTC)
- 如要取消一个行政员的权限,是包括行政员才能执行的权限以及管理员均可执行的权限,因此行政员若因为犯下破坏惩罚应与管理员一样。—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5月31日 (六) 14:44 (UTC)
- 行政员所犯的过失也可能只是牵涉到管理员的层面,问题是这是否代表他连当行政员也不适合了。Stewart~恶龙 2008年6月2日 (一) 06:29 (UTC)
- 现时的系统似乎不支援将管理员权限暂时移除而能够保留行政员权限的部份。—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6月2日 (一) 07:53 (UTC)
- 许多维基网站另有方针或默契规定,必须已经是管理员才能兼任行政员。但担任元维基监管员时,发现倘若某维基网站用户想要变更用户名,但该站没有任何行政员时,监管员不能直接从元维基更名,要先去无行政员网站,暂时自我升为行政员(不必暂时自我升为管理员,以免与该站现有管理员混同而被误认任意自肥),变更用户名,然后自我降级囘退成非行政员。这就是说,技术上,是维基网站行政员不必然自动兼任管理员。因此,有提出行政员解任时,提出者应该指明去除其行政员与管理员权限,还是只针对其行政员权限。仅提出行政员解任但没有指明去除其管理员权限时,就应该当作保留其管理员权限。希望这里补充能释疑。--Jusjih (留言) 2008年6月10日 (二) 22:49 (UTC)
刚刚在互助客栈看到Computor兄的发言,才想起最低总票数问题。正如我在上面(4月26日)的发言,我建议最低总票数跟任免管理员的投票看齐,即罢免投票有效的最低总票数为25票,总票数低于25票的均视为不通过。—Altt311 (留言) 2008年6月1日 (日) 02:53 (UTC)
- 对于“25票”的最低门槛并没有异议,既议可由25人选出当管理员,那么由25人将他解任也是很合理的。—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6月1日 (日) 05:52 (UTC)
- 那我先将此项加进方案中了,留意我已把“总票数”修正为“总有效票数”,因为两者有一些差别—Altt311 (留言) 2008年6月1日 (日) 14:46 (UTC)
- 这方面倒没太大意见,目前的人数提议合理。Stewart~恶龙 2008年6月2日 (一) 06:29 (UTC)
7天内通过
目前还没有反对的意见,这个方案已经拖得非常久,不少维基人希望方针可以尽快成为分针,好让管理员选举顺利进行。如果在6月11日之前再没有任何意见的话,此方案可立即通过。—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6月4日 (三) 09:04 (UTC)
- (+)支持。Stewart~恶龙 2008年6月6日 (五) 09:23 (UTC)
- (+)支持。另外希望解任方案通过后,立即更新Wikipedia:管理员名单哪些管理员长期不活跃(那个名单长期没有更新,可能是因为讨论解任方案而暂停),以便将长期失踪的管理员解任。—沙田友 (留言) 2008年6月8日 (日) 04:15 (UTC)
- (+)支持。尽快通过吧,免生枝节。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6月9日 (一) 18:16 (UTC)
- (+)支持尽快交付投票通过。但还没有投票,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已经把方针列出来了。投票完成以后请确认Wikipedia:申请罢免管理员会根据通过的版本作相应的修正。—Computor (留言) 2008年6月10日 (二) 00:51 (UTC)
- 已将模板改为{{Proposed}}。Stewart~恶龙 2008年6月10日 (二) 09:42 (UTC)
结果
到了今天了,仍未看到反对意见,望此方案可以通过。—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6月11日 (三) 02:26 (UTC)
- 如此重要的方针,应该好像自动确认用户门槛更改一样,另在Wikipedia:投票开子页表决,一来方便将来查阅和管理投票结果,二来已经在这里投票的十人也没有,难以说是整个社群的共认识,应该在人气高些的地方表决。自动确认用户门槛更改现在已经有32票了,罢免管理(人)员方针应该有这么多票支持,日后才不会有效力上的争议。—Computor (留言) 2008年6月11日 (三) 11:24 (UTC)
- 那么明天就投票吧(Wikipedia:投票/申请罢免管理员方针草案表决)。—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6月11日 (三) 14:28 (UTC)
- 参考上面Jusjih君的建议,加入了一些适用于行政员的补充规定,以避免罢免行政员时,出现是否保留其管理员权限的争议。条文如下:
- 那么明天就投票吧(Wikipedia:投票/申请罢免管理员方针草案表决)。—费勒姆 费话连篇 2008年6月11日 (三) 14:28 (UTC)
……行政员与管理员解任条件是相同的,但除非提起罢免者指明取消其管理员权限,否则被罢免的行政员,可以保留管理员权限。……
是否妥当?—Computor (留言) 2008年6月11日 (三) 16:2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