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炎生白话字N̂g Iām-seng;1903年11月16日—1974年10月13日)是台湾首位任职法官的人物,台北州淡水郡淡水街(现新北市淡水区)出身,日治时代日本内地和台湾担任法官,从六位

黄炎生

略历

淡水公学校(现淡水国小)、东京府立第四中学校(现东京都立户山高等学校)、第一高等学校毕业。1926年,入京都帝国大学法学部,在学中通过文官高等试验司法科合格。1929年,京都帝国大学法学部毕业,同年5月任东京地方裁判所司法官试补,翌年12月任判事(法官)。1931年2月,转任台湾总督府法院判官(台北地方法院合议部兼单独部)。1932年12月,任台中地方法院判官。1935年3月,复归台北地方法院,5月退职,转任辩护士(律师)。1936年11月,当选台北州会议员。1940年11月,获任命为官选台北州会议员。战后,1945年,任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法制委员。1950年,襄助台北市长吴三连担任台北市政府参事、台北煤气公司总经理。[1][2]

参考资料

  1. ^ 兴南新闻社,《台湾人士鉴》,兴南新闻社,昭和18年
  2. ^ 淡水区公所,《续修淡水镇志》,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