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性拘留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8年4月30日) |
预防性拘留,或称为预防性羁押,是指在起诉和审判前,为防止被告再犯罪而先行监禁的做法。预防性拘留是建基于将被告释放不符合社会最大利益的这个假设。
在大部份的民主政体中,除非在罕有及特别的情况下(例如反恐),所有人不可在不获告知理由的情况下被拘留或监禁。所有被捕的人士必须于24小时内交给法官,由法官判断其所受之逮捕有无理由,以及是否羁押。被捕人士有权选择由律师代表或自行辩护。视乎不同法例,律师可于拘留时立即传召,或几天甚至几星期后。
然而,亦存在著例外情况。在预防性拘留下,假若政府认为将被捕人士释放可能会重大危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安全,政府可以将有关人士拘留若干时间,以防止其造成危害。在印度,预防性拘留最长只能够维持3个月。3个月后,个案会交由顾问委员会检讨。
台湾
在台湾,预防性羁押[1]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101-1条[2]。预防性羁押的时间限度如同一般羁押,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
- 侦查中第一次羁押最多2个月,可延长1次,延长2个月。
- 审判中每个审级第一次羁押最多3个月,除极重之罪外,第一审与第二审各可延长3次,第三审可延长1次,每次最多延长2个月。极重之罪(最重本刑超过10年之罪)可无限次数延长羁押。
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