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也称为议会至上)(英语: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Parliamentary Supremacy 或者 Legislative Supremacy)是一些议会制民主国家采纳的一个概念。其基本观点为,议会拥有绝对的权力,并且对其他所有政府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威(与三权分立相对)。议会可以修改或废除以前通过的任何法条,因此它不受成文法或判例(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宪法)的约束。议会主权经常会同权力分立和司法审核形成对比。权力分立体系下,立法机构的职能大多被限制在一般法律的制定中。同时,设有司法审核机构的国家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被宣布无效。采用议会主权制度的国家有:英国[1],芬兰[2],以色列,荷兰[2],新西兰[2],瑞典,新加坡,巴巴多斯,牙买加,巴布亚新几内亚,所罗门群岛[2]等。
参见
参考来源
- ^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UK Parliament. [17 August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08).
- ^ 2.0 2.1 2.2 2.3 Oliver, Dawn. 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UK Constitutional Law Association Blog. 2 April 2013 [17 August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