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题
乞题[1][2](英语:begging the question 或 question begging;拉丁语:petītiō principiī),又称窃取论点[3]、乞求论点[4]、丐题[4]等等,是在论证时把不该视为理所当然的命题预设为理所当然,这是一种不当预设的非形式谬误。
乞题和循环论证高度相关但不完全一样,两者为等同或何者属于何者,则视二者的界定方式而定。一般而言乞题的主要判准是预设了不适当的前提,判准可能为形式上是否预设结论或语境上是否具说服力;循环论证的主要判准是循环支持的形式,可能考虑或不考虑语境上是否恰当,可能包括或不包括循环因果、循环定义、循环解释等非以证成命题为目的推理方式。
语源
“乞题”一词最早出自亚里士多德《前分析篇》第二卷第十六章的希腊语“τὸ ἐν ἀρχῇ αἰτεῖσθαι (to en archei aiteisthai)”。其中“αἰτεῖσθαι”意为“要求”、“请求”,或逻辑学上的“假定”、“预设”;“ἀρχῇ”意为“起始”、“起源”。
中世纪的翻译者把这个词译为拉丁语“petitio principii”。其中“petitio”在古典时代早期是指“要求”、“请求”,但古典时代晚期亦用于逻辑学上的“假定”、“预设”;“principii”意为“起始”、“起源”。
拉丁语版本在16世纪译成了英语“begging the question”。其中“beg”意为“请求”、“乞讨”;而“question”(“问题”)可理解为“议题”(讨论中、争议中的主题)或“疑问”。
从亚氏的文本看来,其原意是描述把起始论点(试图证明的论点,即结论)预设为真的不当论证方式[5],故整个词应理解为“预设起始点”、“预设论点”、“预设结论”,或英语的“assuming/postulating the initial point”,也因此有人认为“begging the question”是不恰当的翻译,把意思从“预设论点”诠释成了“请求论点”。[6]
英语用法流行后衍生了其他解读方式,常见的一种是把“beg”或对应的“petitio”理解作“要求”、“请求”,把拉丁语的“principii”理解作论证的前提,英语的“question”理解为有争议的前提,因此将“begging the question”理解为“请求前提”,即请求对方认同自己预设的前提,而成为“预设了有争议前提”的谬误。[7]
由于“beg”与“question”其他更常用的意义,加上当某人预设论点时,容易引人质问,或让人质疑某人闪躲、忽视问题,现代英语人也常把“begging the question”当作“掀起问题”、“闪躲问题”、“忽视问题”使用。[7][8][9]例如:“妈妈说不读好书就会没出息,因此考试前禁止玩耍。这是‘乞题’(掀起问题/闪躲问题/忽视问题):为什么不读好书就会没出息?”“炎热的天气‘掀起问题’:活动要继续进行吗?”
定义
乞题的界定可大致归为两大类,一为承续亚氏的界定,将乞题定义为“预设了结论为真”,这是一种语形上的界定;亦有人提出语用判准,将乞题定义为“预设了不应预设的前提”,以含括更多直觉上为不当预设的不恰当推理。
乞题的语形分析
按亚里士多德的描述,乞题是把原始论点预设为真的不当论证方式。
有些事是可自然知道的,或称作不证自明,有些事则须从其他事得知。如有人提出非不证自明的论点,却让它用自身证明自身,他就是预设原始论点,亦即乞题。
这种让论点自身证明自身的方式有很多种,最明显的是主张“甲,因为甲”;另一种方式是主张诸如“甲,因为乙;乙,因为丙;丙,因为甲”,或者“甲,因为甲、乙、和丙”,这些都可以化约为“甲,因为甲”。
这种“甲,因为甲”的论证是失败的,它只说明了“如果甲为真,则甲为真”,但除非甲不证自明,否则甲是否为真还是不确定。[10]
例1小明有罪,因为小明有罪。
这是最简化的版本,即“甲,因为甲”。
例2男人体力最好,因为女人体力没那么好。
这个论证的前提“女人体力没(像男人)那么好”很明显只是结论“男人体力最好”的换句话说,因此也是“甲,因为甲”。
香港入境处拒绝批准女同志的伴侣以受养人(其配偶)身份留港,并指出:
例3由于民事伴侣和已婚配偶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女同志及其伴侣和已婚配偶在该政策下的待遇差别无需有理可据。
因此,处长有权采用一个政策,将受养人签证此福利只授予那些获香港法律认可为有效婚姻中的配偶。
2018年,香港终审法院指有关说法将被挑战的准则用作自己的理据,是循环论证,因此不接纳此论点。
例4桌上有一块蛋糕,大宝切了二分之一留给自己,然后给二宝和三宝各四分之一。
- 二宝和三宝:不公平!你凭什么拿比较多?
- 大宝:因为我比较聪明。
- 二宝和三宝:凭什么说你比较聪明?
- 大宝:因为我拿到比较多的蛋糕。[11]
大宝的论证是:“大宝拿到比较多的蛋糕,因为大宝比较聪明;大宝比较聪明,因为大宝拿到比较多的蛋糕”,这相当于“甲,因为乙;乙,因为甲”的形式,可化约为“甲,因为甲”,因此大宝乞题。
三段论之中的乞题
亚里士多德是最早建立三段论逻辑架构的人,他对乞题的界定也包括了三段论的推理。
假设有人打算论证甲属于丙,而甲属于乙是不确定的。如果他预设甲属于乙,此时尚无法确定他是否乞题,但由于“甲属于乙”是不确定的,而不确定的事不能当做预设,因此这不是合格的论证。如已知乙和丙等同,或乙能转换为丙,或乙属于丙,他就乞题,因为此时预设甲属于乙就相当于预设甲属于丙,而甲属于丙就是原论点。
类似地,假设有人打算论证甲属于丙,而乙属于丙是不确定的。如果他预设乙属于丙,就是不合格的论证,但未必乞题。如已知甲和乙等同,或甲能转换为乙,或甲属于乙,他就乞题。
推而广之,有效的三段论涉及两个前提与一个结论,如果两个前提都是确定的,就是合适的论证;如已知其中一个前提,而在不确定另一前提下预设另一前提,就是乞题。[10]
例1上帝是仁爱的,因为上帝拥有一切美德。
令甲为“上帝”,乙为“是拥有一切美德的”,丙为“是仁爱的”。待证论点为甲属于丙,此论证预设了甲属于乙,且已知乙属于丙,故此论证相当于预设甲属于丙,如果甲属于乙是不确定的,本论证就乞题。
例2美国人都很有钱,美籍教师彼得当然也很有钱啰!
令甲为“彼得”,乙为“美国人”,丙为“是很有钱的”。待证论点为甲属于丙,此论证预设了乙属于丙,且已知甲属于乙,故此论证相当于预设甲属于丙,如果乙属于丙是不确定的,本论证就乞题。
批评
直接推论是由命题推导出逻辑蕴涵的命题,例如:
- 所有甲都不是乙;因此,所有乙都不是甲。
- 所有甲都是乙;因此,没有甲是非乙。
- 所有甲都是乙;因此,所有非乙都是非甲。
- 小明是老王的儿子;因此,老王是小明的爸爸。
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主要是针对科学论证与辩证论证的场合,他认为逻辑上等同的事都有相同的知识力,直接推论不能带来新知识,因而二个以上的前提才能构成推理。比如有人想知道“为什么小明是老王的儿子?”此时告诉他“因为老王是小明的爸爸”显然不是好理由;如果有人质疑“你怎么知道仓库里有548个西瓜?”主张“因为仓库里有137个西瓜箱,每个箱子里有4个西瓜,因此仓库里有548个西瓜。”也不会是个好论证。
尽管如此,有些人认为,逻辑上等同的命题未必有相同的知识力,或者虽有相同的知识力但可能有讯息或有用,因为有些逻辑等同关系较原始、较易察觉,有些则较不原始、不易察觉,即使两命题在逻辑上等同,心理上、认知上却未必相同,导致直接推论有时会让人觉得有讯息,例如:
- 换质换位推理:认同“哲学家都是希腊人”的人不一定也会认同“野蛮人都不是哲学家”(野蛮人都不是希腊人),此时由前者推得后者便带来了新讯息。
- 换质换位推理:想要反驳“得过奖的人都很快乐”,寻找“得过奖却不快乐的人”的例子作为反例,相较于针对其换质换位命题“不快乐的都是没得过奖的人”寻找“不快乐却得过奖的人”的例子作为反例,意义相当不同。
- 共指涉代换:“金庸是《神雕侠侣》的作者,金庸就是查良镛,因此,查良镛是《神雕侠侣》的作者”,前提“金庸是《神雕侠侣》的作者”和结论“查良镛是《神雕侠侣》的作者”同义,然而在这个推论以前知道前提的人不一定知道结论,因此这推论带来了新讯息。
- 数学演算:以鸡兔同笼为例,前提为“笼里有鸡与兔,总共35个头、94只脚”,经过数学演算得结论为“笼里有23只鸡、12只兔”。虽然前提与结论同义,但从前提不易直接想到结论,许多人可能相信前提却未相信结论,此时数学演算便带来了新讯息。
- 自我证成:比如某甲说“有些推论是用口说的,因此,有些推论是用口说的”,这推论是有说服力的,因为听者听到这段用口说的推论后便有理由相信“有些推论是用口说的”,因而这推论带来了新讯息。
亚里士多德的描述相当简略,然而除了形式判准外,也提及了“不证自明”与“不确定”,他主张“科学论证时,如事实上各词项有前述关系,便是乞题;辩证论证时,如一般认为各词项有前述关系,便是乞题”[10],一般也认为已知的事或比结论更广为人知的事可视作不证自明的或确定的,因此上述例子的可能辩护之一是:由于那些例子的结论并非“非不证自明”,不能判定为乞题。然而,一旦把“不证自明”与“不确定”也列入判定乞题的要件,如何判定一命题是否为“不证自明”或“不确定”便成了另一个争议焦点,也让乞题的判定更依赖情境决定。[12][13]
乞题的语用分析
从语用角度来看,乞题是在论证时使用了缺乏适当支持的有争议前提作为推论基础[14],导致论证缺乏说服力。
所谓“有争议的前提”是指语境上证立对象难以认同的前提(例如:某甲打算用丙前提向某乙证明某乙应该同意丁事,而某乙不同意丙前提)。所谓“缺乏适当支持”是指论者未提出理由支持前提,或者用从前提推理而得的结论或中介理由支持前提。[7][15][16]
-
未提供理由支持前提
-
用结论支持前提
-
用中介理由支持前提
论证的预设
就论证的目的来看,一个论证要成功,须满足四个基本预设[2]:
- 理由律:论证必须为想支持的命题提供理由。没有提供理由就不是论证。
- 相异律:提供的理由和想支持的命题必须是不同的命题。因为命题自己证明自己无法扩展认知,论证也无意义。
- 质疑律:理由的可疑程度必须比想支持的命题的可疑程度小。如果理由比想支持的命题更可疑、更难以被接受,对方肯定会质疑理由,该论证便无说服力。
- 可能律:理由必须有可能为真。如果理由不可能为真,便不可能支持想支持的命题,比如必定为假的逻辑矛盾、彼此不一致的理由、或者与已被广为接受的命题冲突的理由(除非另外提供理由化解冲突),必然会导致不健全论证。必定为真的逻辑真理虽然可能性为100%,但它们空洞无内容,一般只用作形式框架。这里的可能性是相对于说服对象的知识与信念,应大于0%而小于100%,当一个理由的可能性(或可信度)低到一定程度,论证便无法被接受。
乞题论证之所以不当,在于它违背了这些论证预设:如果使用对待说服对象而言可疑而难以接受的前提,亦不提供理由支持,便违反了可能律。
另一方面,基于质疑律的要求,论证的前提的可疑程度必须较结论与中介理由低,如果用结论或中介理由支持前提,便是用可疑程度高的支持可疑程度低的,违反了质疑律。
论者证立与听者证立
论证可分为论者证立与听者证立。若论者的意图是说服听者论者有理由相信结论,则属论者证立;若论者的意图是说服听者听者有理由相信结论,则属听者证立。[17]
若某甲试图向某乙证明某甲有理由支持死刑,此属论者证立,只要某甲相信“杀人是错的”便可把它当作前提;若某甲试图向某乙证明某乙有理由支持死刑,便属听者证立,除非能预期某乙会认同“杀人是错的”,否则“杀人是错的”不宜当作前提,而应另外提供理据。
乞题论证通常是自我中心的,论者试图听者证立,却选择了与自身背景信念一致、而非与听者背景信念一致的前提,因而无法成功说服。[2]
乞题的实例
小明有罪(用结论支持前提)
- 甲:小明有罪!
- 乙:为什么?
- 甲:因为他有罪。
甲的说法是一个论证,前提为“他(小明)有罪”,结论为“小明有罪”。此例乙显然未有理由同意小明有罪(否则就不会问为什么),他自然不会同意前提“他(小明)有罪”,此时甲应提供“他(小明)有罪”以外的理由证明小明有罪,但甲没有这么做,结果甲的论证对乙毫无说服力可想而知。这是一个使用有争议前提却未提供理由支持的例子。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前提“他(小明)有罪”与结论“小明有罪”两者实际上意义相同,可将此命题视为既是前提也是结论,如此便是用结论支持前提,这违反了质疑律,使论证缺乏说服力。
美国人都很有钱(未提供理由支持前提)美国人都很有钱,美籍教师彼得当然也很有钱啰!
本例的前提“美国人都很有钱”比结论“美籍教师彼得很有钱”显然更可疑、更需要证明,这使得不同意结论的人极可能也不会同意前提,因此这个论证非常可能会乞题。
法律和个人感受无关(未提供理由支持前提)我认为,如果我家人被杀,那么司法该怎么判、法律该怎么定,和我个人的感受无关。
本例的前提“合理的法律和司法判决和个人感受无关”这点相当可疑、需要证明,这是因为有理由认为,对当事人主观感受的同理心在司法正义的实现中至为重要,对包括刑事政策在内的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行也至为重要,虽说同理心不代表认可当事人,但一般人很难接受司法或公共政策可以不充分理会当事人主观感受,尤其犯罪受害者主观感受的看法,因此若主张“合理的法律和司法判决”与“个人主观感受”无关,可能会乞题。
不读好书一定找不到好工作(未提供理由支持前提)妈妈对汤姆说:你不读好书以后一定会找不到好工作,因此你必须减少花在玩乐和社团活动的时间!
考虑未明言的隐藏前提,本例论证可分析为:
- 汤姆必须找到好工作(隐藏前提)
- 汤姆必须减少花在玩乐和社团活动的时间,才能读好书(隐藏前提)
- 汤姆不读好书以后一定会找不到好工作(前提)
- 因此,汤姆必须减少花在玩乐和社团活动的时间(结论)
然而这些前提都可能有争议,在特定情境下可能会是不当的,例如,如果汤姆显然不擅长读书,但非常擅长演戏,且正有星探尝试挖掘,“汤姆不读好书以后一定会找不到好工作”可能是不当预设;如果汤姆是读书天才,“汤姆必须减少花在玩乐和社团活动的时间,才能读好书”可能是不当预设;如果汤姆的价值观就是没有好工作也无所谓,“汤姆必须找到好工作”便是不当预设(需要提供理由说服汤姆接受)。此类情境下这样的论证便有乞题之虞。
不应该说谎(用中介理由支持前提)
- 甲:我们不该说谎,所以刚才即使是为了保护被坏人追杀的朋友,你也不应该说谎。
- 乙:为什么我们不该说谎?
- 甲:因为说谎是不道德的。
- 乙:为什么说谎是不道德的?
- 甲:因为我们不该说谎。
甲的论证形式是:“说谎是不道德的”→“我们不该说谎”→“刚才即使是为了保护被坏人追杀的朋友,乙也不应该说谎”,及“我们不该说谎”→“说谎是不道德的”。此例乙使用了来自前提的中介理由支持前提,违反了质疑律,使论证缺乏说服力。
批评
哲学家向来的信条是找出规范性的准则以区别适当的证成与不适当的证成,他们期待这准则是非关情境的,是所有理性人、所有好的证成都该遵遁的,也这样期待著乞题判准。语用判准认为,只要论者试图说服听者,而论者预设的前提有悖于听者的信念,便是乞题,这使得好与不好的证成变成只是相对于论者和听者的信念。
相关谬误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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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证的预设》:“……如果把一个和结论一样可疑的命题用作前提(前提在背景中),或者把一个如果独立于结论就不可被知晓的命题作为前提,等等,就是乞题。一个背景被看成是认识论上不合适的,除非在背景中被假定的命题比目标更为人所知(或更易被知道,或更少在主观上被怀疑)”。
- ^ Sinnott-Armstrong, W. (1999) “Begging the Question.”
- ^ W. Sinnott-Armstrong (1999) “Begging the Question.” “Audience justification is the purpose when one person (the arguer) is trying to show another person (the audience) that the other person (the audience) has a reason to believe something. ... In contrast, the purpose is arguer justification when an arguer is trying to show an audience that the arguer has a reason to believe something.”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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