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检察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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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编制
2016年改革前的编制
2016年军事司法体制改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检察院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单位军事检察院、基层军事检察院。以下是2016年改革前的军事检察院列表: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海舰队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直属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直属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军事检察院(2014年3月建立[2])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直属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吉林军事检察院(兼管第16集团军即65301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兼管第39集团军即65521部队、第40集团军即65631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天津军事检察院(兼管第65集团军即66455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河北军事检察院(兼管第38集团军即66393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山西军事检察院(兼管第27集团军即66267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内蒙古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新疆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新疆军事检察院南疆分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陕西军事检察院(兼管第21集团军即68210部队、第47集团军即68310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青海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试验训练基地军事检察院(位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试验训练基地即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3])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一试验训练基地军事检察院(位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一试验训练基地即中国核试验基地,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3])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兼管第26集团军即71146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河南军事检察院(兼管第20集团军即71320部队、第54集团军即71521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上海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浙江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安徽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建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在第1集团军即73011部队、第12集团军即73061部队、第31集团军即73111部队分别设立南京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检察员办公室)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湖北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湖南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西军事检察院(兼管第41集团军即75110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海南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兼管第42集团军即75200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重庆军事检察院(兼管第13集团军即77100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云南军事检察院(兼管第14集团军即77200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西藏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沈阳军事检察院(管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军事检察院(管辖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武警部队的案件,以及武警总部直属单位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安军事检察院(管辖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济南军事检察院(管辖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北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军事检察院(管辖上海市、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州军事检察院(管辖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都军事检察院(管辖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乌鲁木齐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拉萨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检察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检察院
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的基层军事检察院、基层军事法院是副师级单位,比其他基层军事检察院、基层军事法院的正团级级别高[3]。
参考文献
- ^ 军事法院检察院已调整组建运行 打破隶属着眼惩腐. 中华网. 2016-07-18 [2019-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20).
- ^ 官方披露第二炮兵于2014年3月组建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澎湃新闻. 2015-10-23 [2019-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 ^ 3.0 3.1 3.2 王国华律师:“军队政法机构的设置和军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有关规定”的讲座. 北京天溢律师事务所. 2014-05-12 [2019-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1-09).